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2 (1700-1725).djvu/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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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得徑圍為容大故後凡制器,不能成劑量,工人 但隨律調之,大率有非漢津之本說者。及政和末,明 堂成,議欲為布政調燮事,乃召武臣前知憲州任宗 堯,換朝奉大夫,為大晟府典樂。宗堯至,則言太少之 說,本出於古人,雖王朴猶知之,而劉昺不用,乃自刱 黃鐘為兩律。黃鐘,君也,不宜有兩。蔡攸方提舉大晟 府,不喜他人預樂。有士人田為者,善琵琶,無行,攸乃 奏為大晟府典樂,遂不用中聲八寸七分琯,而但用 九寸琯。又為一律長尺有八寸,曰「太聲」;一律長四寸 有半,曰「少聲」,是為「三黃鐘律」矣。律與容盛又不翅數 倍。黃鐘既四寸有半,則圜鐘幾不及二寸。諸品大小 皆隨律,蓋但以器大者為太,小者「為少。樂始成,試之 於政事堂,執政心知其非,然不敢言,因用之於明堂 布政,望鶴愈不至。」絛又曰:「宴樂本雜用唐聲調樂器, 多裔部,亦唐律徵、角二調,其均自隋、唐間已亡。政和 初,命大晟府改用《大晟》律,其聲下唐樂已兩律。然劉 昺止用所謂中聲八寸七分琯為之,又作匏笙、塤、箎, 皆入裔部,至於徵」招、《角招》,終不得其本均,大率皆假 之以見徵音。然曲譜頗和美,故一時盛行於天下,然 教坊樂工嫉之如讎。其後蔡攸復與教坊用事樂工 附會,又上唐譜徵、角二聲,遂再命教坊制曲。譜既成, 亦不克行而止。然政和《徵招》《角招》遂傳於世矣。 按《玉海》,「宣和元年三月十九日,樂工張從寶上古籥 一管,自」陳「世習其藝,按之以聲,悉協音律,太少正聲, 律呂咸備,乞頒行。」從之。

按《文獻通考》:劉昺主樂事,建白太少,不合儒書,請罷 太少議,而以太史公書黃鐘八寸七分琯中聲奏之。 因請帝指時用中指,不用徑圍,為容盛之法。遂為正 聲之律十二,中聲之律十二,清聲之律四,凡二十有 八。玉尺二,金尺一。長於王朴尺二寸一分,和峴尺一 寸八分弱,阮逸等尺一寸七分,短於鄧保信尺三分 弱太府布帛尺四寸。量大於漢、魏而小於隋。權衡之 制,黃鐘所容為十二銖,得太府四錢二分。又曰:「十二 律統一歲,一律統一月。一月之律,六宮、六商、六角、六 徵、六羽,太少各居其三,總十二律,宮、商、角、徵、羽、角七 十有二,凡三百有六十。」古者天地四方,咸有災變,則 參酌歲氣運譜以調之。故木運臨卯,「火運臨午,土運 臨四季,金運臨酉,水運臨子,此謂歲會,氣之平也。非 其位則邪,當其位則正,未至而至為太過,至而不至 為不及。故聖人持五運之政,猶權衡也,高者抑之,下 者舉之,有餘損之,不足補之。以調鼎則有法,以調樂 則有術,事微則祭本方之鼎,而運本均之譜;事逆則 祭剋制之鼎,而運剋」制之譜。政和末,蔡京引任宗堯 為大晟府典樂,宗堯復申漢津太、少之議。時京子攸 提舉大晟府,又奏田為為典樂。宗堯憤之,令樂工斷 黃鐘琯二,一倍之,一半之。紿為曰:「此太少律也。」為信 之,以白攸,攸因執以為是,遂不用劉昺中聲八寸七 分琯,而止用九寸琯。

宣和二年,罷「大晟府製造所并協律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二年八月,「罷大晟 府製造所并協律官。」

宣和四年,豐城縣民得古鐘以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四年十月,洪州奏, 豐城縣民鋤地得古鐘,大小九具,狀制奇異,各有篆 文。驗之《考工記》,其制正與古合。令樂工擊之,其聲中 律之無射。繪圖以聞。」

宣和七年,大晟府教坊人皆罷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七年十二月己未,罷大晟府。 按 《樂志》:「七年十二月,金人敗盟,分兵兩道入,詔革弊事, 廢諸局。於是大晟府及教樂所、教坊額外人並罷。」靖 康二年,金人取汴,凡大樂軒架、樂舞圖、舜文二琴、教 坊樂器、《樂書樂章》《明堂布政》、閏月體式、景陽鐘并虡 九鼎皆亡矣。

高宗建炎元年禁州縣用樂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庚辰,以二帝未還, 禁州縣用樂。 按《樂志》:高宗南渡,經營多難,其於稽 古飾治之事,時靡遑暇。建炎元年,首詔有司曰:「朕承 祖宗遺澤,獲託臣民之上,扶顛持危,夙夜痛悼。況於 聞樂以自為樂,實增感於朕心。」

建炎二年,郊祀,大樂未備,取中軍金鼓用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十一月壬寅冬至,祀昊天上 帝於圜丘,以太祖配。 按《樂志》:「二年復下詔曰:『朕方 日極憂念,屏遠聲樂,不令過耳。承平典故,雖實廢名 存,亦所不忍』。」悉從減罷。是歲始據光武舊禮,以建武 二載刱立郊祀,乃十一月壬寅,祀天配祖。敕東京起 奉大樂登歌法物等赴行在所,就維揚、江都築壇行 事,凡鹵簿樂舞之類,率多未備,嚴更警場,至就取中 軍金鼓,權一時之用。

紹興元年饗明堂始用樂工四十七人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樂志》。紹興元年始饗明 堂。時初駐會稽。而渡江舊樂。復皆燬散。太常卿蘇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