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2 (1700-1725).djvu/89

此页尚未校对

「鐘之管,或極其短,或極其長,長短之內,每差一分而為一管,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而度圍徑如黃鐘之法焉。更迭以吹,則中聲可得;淺深以別,則中氣可驗。」 苟聲和氣應,則黃鐘之為黃鐘者信矣。黃鐘信,則十一律與度量權衡者得矣。後世不知出此,而惟尺之求。晉氏而下,多求之金石,梁、隋以來,又參之秬黍。至王朴專恃累黍,金石亦不復考。夫金石真偽,固難盡信,而秬黍長短大小不同,尤不可恃。古人謂「子穀秬黍中者實其龠」 ,是先得黃鐘,而後度之以黍,以見周徑之度,以生度量權衡之數而已,非律生於黍也。百世之下,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亦求之聲氣之元,而毋必之於秬黍,斯得之矣。

《黃鐘生十一律篇》曰:「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皆下生, 丑卯、巳未、酉、亥六陰辰皆上生。陽數以倍者,三,分本 律而損其一也。陰數以四者,三,分半律而增其一也。 六陽辰當位,自得六陰位以居其衝。其林鐘、南呂、應 鐘三呂,在陰無所增損。其大呂、夾鐘、仲呂三呂,在陽 則用倍數,方與十二月之氣相應。蓋陰陽自然之理」 也。

其《證辨》曰:「按《呂氏淮南子》與司馬氏《律書》《漢前志》不同,雖大呂、夾鐘、仲呂用倍數則一,然《呂氏淮南》不過以數之多寡為生之上下,律呂陰陽錯亂而無倫,非其本法也。」

《十二律篇》曰:「按十二律之實,約以寸法,則黃鐘、林鐘、 太簇得全寸。約以分法,則南呂、姑洗得全分。約以釐 法,則應鐘、蕤賓得全釐。約以毫法,則大呂、夷則得全 毫。約以絲法,則夾鐘、無射得全絲。約至仲呂之實,十 三萬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盡二算,其數不行。此 律之所以止於十二也。」

其《證辨》曰:「黃鐘為十二律之首,他律無大於黃鐘,故其正聲不為他律役。至於大呂之變宮,夾鐘之羽,仲呂之徵,蕤賓之變徵,夷則之角,無射之商,自用變律半聲,非復黃鐘矣。此其所以最尊而為君之象。然亦非人所能為,乃數之自然,他律雖役之而不可得也。此一節,最為律呂旋宮用聲之綱領也。」

《變律篇》曰:「十二律各自為宮,以生五聲二變。其黃鐘、 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六律,則能具足。至蕤賓、大 呂、夷則、夾鐘、無射、仲呂六律,則取黃鐘、林鐘、太簇、南 呂、姑洗、應鐘六律之聲。少下不和,故有變律。律之當 變者有六: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變律者,其 聲近正律,而少高於正律,然後洪纖、高下,不相奪倫。」 變律非正律,故「不為宮。」

其《證辨》曰:「十二律循環相生,而世俗不知三分損益之數,往而不返。仲呂再生黃鐘,止得八寸七分有奇,不成黃鐘正聲。京房覺其如此,故仲呂再生,別名執始,轉生四十八律。不知變律之數,止於六者,出於自然,不可復加,雖強加之,亦無所用也。房之所傳,出於焦氏,焦氏卦氣之學,亦去四而為六十,故其推律必」 求合此數,不知數之自然,在律不可增,於卦不可減也。何承天、劉焯譏房之病,乃欲增林鐘已下十一律之分,使至仲呂反生黃鐘,還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之數,則是惟黃鐘一律成律,他十一律皆不應三分損益之數,其失又甚於房。

《律生五聲篇》曰:「宮聲八十一,商聲七十二,角聲六十 四,徵聲五十四,羽聲四十八。」按黃鐘之數,九九八十 一,是為五聲之原。三分損一,以下生徵,徵三分益一, 以上生商,商三分損一,以下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 生角。至角聲之類六十四。以三分之,不盡一筭,數不 可行。此聲之數所以止於五也。

其《證辨》曰:「《通典》曰:『黃鐘為均,用五聲之法,以下十一辰,辰各有五聲,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辰各有五聲,合為六十聲,是十二律之正聲也。夫黃鐘一均之數,而十一律於此取法焉。以十二律之宮長短不同,而其臣、民、事、物、尊卑,莫不有序而不相亂,良以是耳。沈括不知此理,乃以為五十四在黃鐘為徵,在夾鐘為角,在仲呂為商』」 者,其亦誤矣。俗樂之有清聲,略知此意,但不知仲呂反生黃鐘,黃鐘又次林鐘,再生太簇,皆為變律,已非黃鐘、太簇之清聲耳。胡瑗於四清聲皆小其圍徑,則黃鐘、太簇二聲雖合,而大呂、夾鐘二聲又非半律之半。且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皆以次而小其徑圍以就之,遂使十二律五聲皆有不得其正者,李照、范鎮止用十二律,則又未知此理。蓋樂之和者,在於三分損益;樂之辨者,在於上下相生。若李照、范鎮之法,其合於三分損益者則和矣。自《夷則》已降,其臣民事物,豈能尊卑有辨而不相凌犯乎?晉荀勗之笛,梁武帝之《通》,皆不知而作者也。

《變聲篇》曰:「變宮聲四十二,變徵聲五十六。五聲宮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