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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鐘分。

《索隱》曰:「此算術生鐘律」 之法也。

「子。」一分

《索隱》曰:自此已下十一辰,皆以三乘之,為「黃鐘積實」 之數也。

丑三,分二。

《索隱》曰:案子律,黃鐘長九寸,林鐘為衡,衡長六寸,以九比六,三分少一,故云「丑三分二」 ,即是黃鐘三分去一,下生林鐘數也。

寅九分《八》。

《索隱》曰:十二律以黃鐘為主。黃鐘長九寸,太蔟長八寸,圍八分。寅九分八即是林鐘三分益一,上生太蔟之義也 。《正義》曰:孟康云:「元氣始起於子未分之時,天地人混合為一,故子數獨一。」 《漢書·律曆志》云:「太極元氣,函三為一,行於十二辰,始動於子,參之於丑,得三。又參於寅,得九。又參之於卯,得二十七。又參之於辰」 ,得八十一。又參之於巳,得二百四十三。又參之於午,得七百二十九。又參之於未,得二千一百八十七。又參之於申,得六千五百六十一。又參之於酉,得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又參之於戌,得五萬九千四十九。又參之於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此陰陽合德,氣鍾於子,化生萬物者也。然「丑三分」 二,寅九分八者,並是分之餘數,而《漢書》不說也。

卯二十七,分十六。

《索隱》曰:此以丑三乘寅,寅三乘卯,得二十七。南呂為卯衡,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以三約二十七,得九,即黃鐘之本數。又以三約十六,得五縣三分之一,即南呂之長。故云「卯二十七,分十六」 ,亦是太蔟三分去一下生南呂之義。已下入辰並准此。然丑三分二、寅九分八者,皆分之餘數也。

辰,八十一分六十四。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未,二千一百八十七 分一千二十四。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四千九十六。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八千一百九十二。戌,五 萬九千四十九分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亥,十七萬 七千一百四十七分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

《生黃鐘術》曰:「以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

索隱曰:按蔡邕云「陽生陰為下生,陰生陽為上生。」 又《律曆志》云「陰陽相生自黃鐘始,而左旋八八為五。」 孟康註云「從子數辰至未得八,下生林鐘。數。又自未至寅亦得八,上生太簇律」 是也。然上下相生,皆以此為率。今云以下生者,謂黃鐘下生林鐘,黃鐘長九寸,倍其實者二九十八,三其法者,以三為法,約之得六,為「《林鐘》之長」 也。

以上生者,四其實,三其法。

《索隱》曰:「四其實」 者,謂林鐘上生太簇,林鐘長六寸,以四乘六得二十四,以三約之得八,即為太簇之長也。

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

《索隱》曰:此五聲之數,亦上生三分,益一上生三分宮。宮去一下生徵,徵益一上生商,商去一下生羽,羽益一上生角。然此文似數錯,未暇研覈也。

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

索隱曰:《漢書·律曆志》曰:「太極元氣,函三為一。」 行之於十二辰,始動於子,參之於丑,得三。又參之於寅,得九。是謂置一而九三之也。韋昭曰:「置一而九,以三乘之是也。」 樂彥云:「一氣生於子,至丑而三」 ,是一三也。又自丑至酉為九,皆以三乘之,是九三也。

實如法得長一寸。

索隱曰:實謂以子一乘丑三至亥,得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為實數。如法,謂以上萬九千六百八十三之法,除實得九,為黃鐘之長。言得一者,《筭術》設法辭也。「得」 下有「長」 ,「一」 下有「寸」 者,皆衍字也。韋昭云「得九寸之一也。」 姚氏謂得一即黃鐘之子數。

凡得九寸,命曰「黃鐘之宮。」故曰:「音始於宮,窮於角。」

《索隱》曰:即如上文「宮下生徵,徵上生商,商下生羽,羽上生角」 ,是其窮也。

數始於一,終於十,成於三;氣始於冬至,周而復生,神 生於無形。

《正義》曰:「無形」 為太陽氣,天地未形之時,言神本在太虛之中而無形也。

成於有形。

《正義》曰:「天地既分,二儀已質,萬物之形,成於天地之間,神在其中。」

然後數形而成聲。

《正義》曰:數謂天數也,聲謂宮商角徵羽也。言天數既形,則能成其五聲也。

故曰:「神使氣,氣就形。」形理如類,有可類,或未形而未 類,或同形而同類,類而可班,類而可識。聖人知天地 識之別,故從有以至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