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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四十九卷目錄

 律呂部彙考三

  後漢書律曆志

  晉書律曆志

樂律典第四十九卷

律呂部彙考三

《後漢書》

《律曆志》

古之人論數也,曰:「物生而後有象,象而後有滋,滋而 後有數。」然則天地初形,人物既著,則筭數之事生矣。 《記》稱大橈作甲子。

《呂氏春秋》曰:「黃帝師大橈。」 《博物記》曰:「容成氏造曆,黃帝臣也。《月令章句》:大橈,探五行之情,占斗綱所建,於是始作甲乙以名日,謂之幹;作子丑以名日,謂之枝,枝幹相配,以成六旬。」

隸首作「數。」

《博物記》曰:「隸首,黃帝之臣。」 一說隸首,善筭者也。

「二者既立,以比日表,以管萬事。」夫一、十、百、千、萬,所同 用也;律、度、量、衡、曆,其同用也。「故體有長短,檢以度。」

《說苑》曰:「以粟生之,十粟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物有多少,受以量。

《說苑》曰:「千二百粟為一籥,十籥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斗,十斗為一斛。」

量有輕重,平以權衡。

《說苑》曰:「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銖,二十四銖重一兩,十六兩重一斤,三十斤重一鈞,四鈞重一石。」

「聲有清濁,協以律呂;三光運行,紀以曆數。」然後「幽隱 之情,精微之變,可得而綜也。」

《前志》曰:「推曆生律,制器,規圓矩方,權重衡平,準繩嘉量,探賾索隱,鉤深致遠,莫不用焉。度長短者不失毫釐;量多少者不失圭撮;權輕重者不失黍累。紀於一,協於十,長於百,大於千,廣於萬。」

漢興,北平侯張蒼首治律曆,孝武正樂,置協律之官。 至元始中,博徵通知鍾律者,考其意義,羲和、劉歆典 領條奏,前史班固取以為志。而元帝時,郎中京房,房 字君明,知五聲之音,六律之數。上使太子太傅韋元 成字少翁、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於樂府,房對:「受學 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 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終於 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執始,執始下生去滅, 上下相生,終於南事,六十律畢矣。夫十二律之變至 於六十,猶八卦之變終於六十四也。宓犧作《易》,紀陽 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以黃鍾為宮,太簇 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應鍾為變宮,蕤 賓為變徵。

《月令章句》曰:「以姑洗為角,南呂為羽,則微濁也。」

「此聲氣之元,五音之正也。」故各終一日,其餘以次運 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商、徵以類從焉。

《月令章句》曰:「律,率也,聲之管也。」 上古聖人,本陰陽,別風聲,審清濁,而不可文載口傳也,於是始鑄金作鐘,以主十二月之聲,然後以效升降之氣。鐘難分別,乃截竹為管,謂之律。律者,清濁之率法也。聲之清濁,以制長短為制。

《禮運篇》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此之謂也。

鄭元曰:「宮數八十一,黃鍾長九十,九九八十一也。三分宮去一,生徵,徵數五十四,林鍾長六寸,六九五十四也。三分徵益一,生商,商數七十二,太簇長八寸,八九七十二也。三分商去一生羽,羽數四十八,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五九四十五又三分寸之一,為四十八也。三分羽益一,生角,角數六十四,姑洗長七寸」 九分寸之一,七九六十三,又九分寸之一,為六十四也。三分角去一生變宮,三分變宮益一生變徵。自此已後,則隨月而變,所謂「還相為宮。」

「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鍾自冬至始,及冬至而復,陰 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於以檢攝群音,考其高下,苟 非草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虞書》曰:『律和聲』,此之謂 也。」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定數。準之狀 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以應黃鍾之律九寸。 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濁之節。」房言 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 悉載,故總其本要,以續前志。《律術》曰:「陽以圓為形,其 性動;陰以方為節,其性靜。動者數三,靜者數二。以陽 生陰倍之,以陰生陽,四之,皆三而一。陽生陰曰下生, 陰生陽曰上生。上生不得過黃鍾之清濁,下生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