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呂商蕤賓徵
一日。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 準,四尺七寸八千。
十九
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七。 上生南事,分烏窮次。
無徵不為宮
七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 準,四尺七寸六千。
五十九
遲內九萬二千五十六, 上生盛變,遲內為宮分「否。」
商盛變徵
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 準,四尺六寸萬五千。
一百四十二
《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 上生離宮,《未育》,為宮凌陰。
商離宮徵
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 準,四尺六寸二千。
七百五十二
遲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 上生制時,遲時為宮。
少出商制時徵
六日。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 準,四尺五寸萬二百。
一十五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
《前書注》曰:「章帝時,零陵文學奚景於泠道縣舜祠下得白玉琯,古以玉為琯。」
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 之。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 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鍾相得,案畫以求諸 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音聲精微,綜之者解。元和元 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 者。故待詔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宣通習。願召宣」 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 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非莫 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為 能傳崇學耳。」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 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弦候 部,莫知復見。
《薛瑩書》曰:上以太常樂丞鮑鄴等上樂事,下車騎將軍馬防。防奏言:「建初二年七月,鄴上言:王者飲食,必道須四時五味,故有食舉之樂,所以順天地,養神明,求福應也。移風易俗,莫善於樂。樂者,天地之和,不可久廢。今官樂但有太簇,皆不應月律。可作十二月均,各應其月氣,乃能感天地,和氣宜應。」 明帝始令靈臺「六律候,而未設其門。《樂經》曰:『十二月行之,所以宣氣豊物也。月開斗建之門,而奏歌其律,誠宜施行。願與待詔嚴崇及能作樂器者共作治,考工給所當』。」 詔下太常,太常上言:作樂器直錢百四十六萬,請太僕作成。上奏寢。今明詔下臣防臣輒問鄴及待詔知音律者,皆言聖人作樂,所以宣氣致和,順陰陽也。臣愚以為可順上天之明,待因歲首令正,發太簇之律,奏《雅》《頌》之音,以立太平,以迎和氣。其貫條甚備。詔書以防。言下三公。
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 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 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時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 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 以相傳者,唯《大搉》常數及《候氣》而已。夫五音生於陰 陽,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皆所以紀斗氣、效物類也。 天效以景,地效以響,即律也。陰陽和則景至,律氣應 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 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鍾律,權土灰,放陰陽。冬 至陽氣應,則樂均清,景長極黃鍾通,土灰輕而衡仰; 夏至陰氣應,則樂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灰重而衡 低。
《淮南子》曰:「水勝,故夏至濕,火勝,故冬至燥,燥故灰輕,濕故灰重。」
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封上, 「效則和,否則占。」
《易緯》曰:「冬至,人主不出宮,寢兵從樂五日,擊黃鍾之磬,公卿大夫列士之意得,則陰陽之晷如度數。夏至之日,如冬至之禮。冬至之日,樹八尺之表,日中視其晷。晷如度者,其歲美,人民和順;晷不如度者則歲惡,人民多訛言,政令為之不平。晷進則水,晷退則旱,進一尺則日食,退一尺則月食。月食則正臣下之行,日食則正人主之道。」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閉,塗釁必周,密布緹縵室中, 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庳外高,從其方位。加律其上, 以葭莩灰抑其內端。〈葭莩出河內〉案曆而候之,氣至者灰 去;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人及風所動者,其灰聚。殿 中候用《玉律》十二,惟二至乃候。《靈臺》用竹律六十候, 日如其曆。
《月令章句》曰:「古之為鍾律者,以耳齊其聲,後不能,則假數以正其度,度數正則音亦正矣。」 鍾以斤兩尺寸中所容受升斗之數為法,律亦以寸分長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