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4 (1700-1725).djv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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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角生應鍾,不比正音,故 為和」;應鍾生蕤賓,不比正「音,故為繆。日冬至音比林 鍾,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鍾,浸以清。十二律應二十 四時之變:甲子,中呂之徵也;景子,夾鍾之羽也;戊子, 黃鍾之宮也;庚子,無射之商也;壬子,夷則之角也。其 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 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故律 歷之數,天地之道也。」司馬遷《八書》言律呂,粗舉大經, 著於前史。則以太極元氣函三為一,而始動於子,十 二律之生,必所起焉。於是參一於丑得三,因而九三 之,與本位合十辰,得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三,謂之成 數,以為黃鍾之法。又參之律於十二辰,得十七萬七 千一百四十七,謂之該數,以為黃鍾之實。實如法而 一。得黃鍾之律,長九寸,十二月冬至之氣應焉。蓋陰 陽合德,氣鍾於子,而化生萬物,則物之生,莫不函三, 故十二律空徑三分,而上下相生,皆損益以三。其術 則因黃鍾之長九寸。以下生者,倍其實,三其法;以上 生者,四其實,三其法。所以明陽下生陰,陰上生陽,起 子為黃鍾九寸一。

丑,三分之一。

寅,九分之八。

卯二十七分之十六。

辰,八十一分之六十四。

巳,二百四十三分之一百二十八。

午,七百二十九分之五百一十三。

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之一千二十四。

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之四千九十六。

酉,一萬九千六百八十二分之八千一百九十二; 戌,五萬九千四十九分之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八; 亥,十七萬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之六萬五千五百三 十六。

「如是。周十二辰,在六律為陽,則當位自得而下生陰; 在六呂為陰,則得其所衡而上生陽。推尋之術,無重 上生之法也。所謂律取妻,呂生子,陰陽升降,律呂之 大經也。」而遷又言十二律之長,今依《淮南》九九之數, 則蕤賓為重上。又言「五音相生,而以宮生角,角生商, 商生徵,徵生羽,羽生宮。求其理用,罔見通途。」元始中, 王莽輔政,徵通知鍾律者考其音義,使羲和、劉歆典 領調奏,班固《漢書》採而志之。其序論雖博,而言十二 律損益次第,自黃鍾長九寸三分損一,下生;林鍾長 六寸三分益一,上生太簇而左旋八八為位,一上一 下,終於無射,下生中呂。校其相生所得,與司馬遷正 同,班固採以為志。漢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 律之數。上使太子太傅元成、諫議大夫章雜試問房 於樂府。房對:「受學於故小黃令焦延壽。《六十律相生》 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 生陰,陰上生陽,終於中呂,而十二律畢矣。中呂上生 執始,執始下生去滅,上下相生,終於南呂,六十律畢 矣。十二律之變,至於」六十,猶八卦之變至於六十四 也。宓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日冬至之聲, 以為黃鍾為宮,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 為羽,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元,五音之 正也。故統一日。其餘以次運行,當日者各自為宮,而 商徵以類從焉。《禮運》曰:「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 此之謂也。以六十律分期之日,黃鍾自冬至始,及冬 至而復,陰陽寒燠風雨之占生焉。於以檢攝群音,考 其高下,苟非草木之聲,則無不有所合。《虞書》曰:「律和 聲。」此之謂也。京房又曰:「竹聲不可以度調,故作準以 定數。」準之狀如瑟而長丈,十三絃,隱間九尺,以應黃 鍾之律九寸。中央一弦,下有畫分寸,以為「六十律清 濁之節。」房言律詳於歆所奏,其術施行於史官,候部 用之,文多不悉載。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效氣,道 之本也。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 準以代之。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絃以緩急 清濁,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絃,令與黃鍾相得,按畫 以求諸律,則無不如數而應者矣。《續漢志》具載。其六 十律準度數相生之次。與呂覽淮南同。

漢章帝元和元年,待詔候鍾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 十律》,以準調音,故待詔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願 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 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聲微妙,獨 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其二中 不失一,乃為能傳崇學耳。試宣十二律,其二中,其四 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 靈帝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 準竟,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 不能定其絃緩急,音不可書。以曉人。知之者欲教而 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 其可以相傳者,唯候氣而已。漢末紛亂,亡失雅樂。 魏武時,河南杜夔精識音韻,為雅樂郎中,令鑄銅工 柴玉鑄鍾,其聲均清濁多不如法,數毀改作。玉甚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