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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之,謂夔清濁任意,更相訴白於魏武王。魏武王取玉

所鑄鍾,雜錯更試,然後知夔為精,於是罪玉。

泰始十年,中書監荀勖、中書令張華出御府銅竹律 二十五具,部太樂郎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及 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 也。

《問協律中郎將》列和辭:「昔魏明帝時,令和承受一笛 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習,依此律 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詠,皆 得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清者,用短笛、短 律歌。凡絃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尺寸名之,則不 可知也。」勖等奏:「昔先王之作樂也,以振風蕩俗,饗神」 祐賢,必協律呂之和,以節八音之中。是故郊祀朝宴, 用之有制,歌奏分敘,清濁有宜。故曰:「五聲十二律,還 相為宮。」此經傳記籍可得而知者也。如和對辭笛之 長短無所象則,率意而作,不由曲度。考以正律,皆不 相應,吹其聲均,多不諧合。又辭先師傳笛,別其清濁, 直以長短,工人裁制,舊不依律,是為「作笛無法而和。」 寫笛造律,又令琴瑟歌詠,從之為正,非所以稽古先 哲,垂憲於後者也。謹條牒諸律,問和意狀如左:及依 典制,用十二律造笛,象十二牧,聲均調和,器用便利, 講肄彈擊,必合律呂。況乎宴饗萬國,奏之廟堂者哉? 雖伶夔曠遠,至音難精,猶宜儀刑古者,以求厥衷。合 乎經禮,於制為詳。若「可施用,請更部笛工選竹造作, 下太樂樂府施行。平議諸杜夔、左延年律可皆留。其 御府笛正聲、《下徵》各一具,皆銘題作者姓名,其餘無 所施用,還付御府毀。」奏可。

勗又問:「和作笛,為可依十二律作十二笛?今一孔依 一律,然後乃以為樂,不和辭。太樂東廂長笛正聲已 長四尺二寸,今當復取其下徵之聲。於法,聲濁者笛 當長計其尺寸,乃五尺有餘,知昔日作之不可吹也。」 又笛諸孔雖不校試,意謂不能得一孔輒應一律也。 案太樂四尺二寸,笛正聲均應蕤賓,以十二律還相 為宮,推法下徵之孔,當應律。大呂、大呂笛長二尺六 寸有奇,不得長五尺餘。輒令大樂郎劉秀、鄧昊等依 作大呂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然 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和乃 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令 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郝生、魯基、种整、朱夏皆 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和,為能盡名, 其宮、商角徵孔、調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 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初不知七孔 盡應何聲也。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按舊像訖, 但吹取鳴者,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

按《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聲,是故造鍾磬者,先依 律調之,然後施於廂懸。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鍾磬之 均,即為悉應律也。至於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鍾磬, 以笛有一定調,故諸絃歌皆從笛為正。是為笛猶鍾 磬,宜必合於律呂。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 孔聲均,不知其皆應何律調,無以檢正。唯取竹之鳴 者為無法制。趣部郎劉秀、鄧昊、王豔、魏卲等與笛工 參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 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 當以何名之和辭?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 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 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漢魏 相傳,施行皆然。按《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鍾,歌大呂,乃 奏太簇,歌應鍾,皆以律呂之義紀歌奏清濁,而和所」 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劉 秀、鄧昊等以律作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 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應黃 鍾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鍾。」則歌奏之 義,若合經禮,考之古典,於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周禮》《國語》載六 律同,《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劉歆、班固撰 《律歷志》亦紀十二律,惟京房始創六十律,至章帝時, 其法已絕。蔡邕雖追紀其言,亦曰:「今無能為者。依按 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於樂。謹依典記, 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 側如別省圖,不如視笛之孔,故復重作蕤賓伏孔笛, 其制云。

黃鍾之笛:正聲應黃鍾,下徵應林鍾,長二尺八寸四 分四釐有奇。

《正聲訂法》:「以黃鍾為宮,則姑洗為角,翕笛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鍾之笛也。其宮聲正而不倍,故曰正聲。」

正聲調法:黃鍾為宮:第一孔也應鍾為變宮:第二孔也南呂為 羽:第三孔也林鍾為徵。第四孔也《蕤賓》為變徵。第五附孔也姑洗為 「角。」笛體中聲太簇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