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4 (1700-1725).djvu/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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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章》《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 千六百二十七寸,菽合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 寸,此據精粗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以 米斛為正,則同於《漢志》。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 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釐,深一尺,積一千四百 四十一寸十分寸之三。」王莽銅斛,於今尺為深九寸 五分五釐,徑一尺三寸六分八釐七毫。以徽術計之, 於今斛為容九斗七升四合有奇。魏斛大而尺長,王 莽斛小而尺短也。

衡權

衡權者,衡,平也,權,重也。衡所以任權而均物,平輕重 也。古有黍、絫、錘、錙、鐶、鈞、鏘、溢之因,歷代參差。《漢志》言 衡權名理甚備,自後變更,其詳未聞。元康中,裴頠以 為醫方人命之急,而稱兩不與古同,為害特重,宜因 此改治衡權不見省。趙石勒十八年七月造建德殿, 得圓石,狀如水碓,銘曰「律權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 有辛氏造,《續咸議》:「是王莽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