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4 (1700-1725).djvu/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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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角加高凡共十聲。外則為犯。燕樂七宮:正宮、高宮、 中呂宮、道調宮、南呂宮、仙呂宮、黃鐘宮、七商、越調、大 石調、高大食調、雙調、小食調、歇指調,林鐘商、七角、越 角、大食角、高大食角、雙角、小食角、歇指角、林鐘角七 羽,中宮呂調、南呂調,又名高平調;仙呂調、黃鐘羽,又 名大呂調、般涉調、高般涉、正平調。

十二律,并清宮,當有十六聲。今之燕樂,止有十五聲。 蓋今樂高於古樂二律以下,故無正黃鐘聲。今燕樂 只以「合」字配黃鐘,下四字配大呂,「高四」字配太簇,下 一字配夾鐘,高一字配姑洗;「上」字配中呂;「勾」字配蕤 賓;「尺」字配林鐘,下工字配夷則,「高工」字配南呂,「下凡」 字配無射,「高凡」字配應鐘,「六」字配黃鐘,清下五字配 大呂清,高五配太簇清,緊五字配夾鐘清。雖如此,然 諸調殺聲,亦不能不歸本律。故有祖調正犯、偏犯、旁 犯,又有寄殺、側殺、遞殺、順殺,凡此之類,皆後世聲律 瀆亂,各務新奇,律法流散。然就其間亦自有倫理善 工皆能言之,此不備紀。

樂有中聲,有正聲。所謂中聲者,聲之高至於無窮,聲 之下亦無窮,而各具十二律。作樂者必求其高下最 中之聲,不如是不足以致太和之音,應天地之節。所 謂正聲者,如絃之有十三汎韻,此十二律自然之節 也。盈丈之絃,其節亦十三;盈尺之絃,其節亦十三。故 琴以為十三徽。不獨絃如此,金石亦然。《攷工》「為磬之 法,已上則磨其耑,已下則磨其旁。磨之至於擊而有 韻處,即與徽應,過之則復無韻,又磨之至於有韻處, 復應以一。徽石無大小,有韻處亦不過十三,猶絃之 有十三汎聲也。此天地正理,人不能以毫釐損益其 間。近世金石之工,蓋未嘗及此。不得近正聲,不足為 器;不得中聲,不足為樂。」律有四清宮,「合十二律為十 六,故鐘磬以十六為一堵。清宮所以用止於四者,自 黃鐘而降至林鐘,宮、商、角三律,皆用正律,不失尊卑 之序。至夷則即以黃鐘為角,南呂以大呂為角,則民 聲皆過於君聲,須當折而用黃鐘。大呂之清宮,無射 以黃鐘為商,太簇為角,應鐘以大呂為商,角鐘不可 不用清宮。此清宮所」以有四也。其餘徵羽,自是事物 用變聲,過於君聲無嫌,自當用正律。此清宮所以止 於四而不止於五也。君、臣、「民」用從聲,事物用變聲,非 但義理次序如此,聲韻必如此然後和,亦非人力所 能強也。

本朝《燕部樂經》,五代離亂,聲律差舛,傳聞國初比唐 樂高五律,近歲樂聲漸下,尚高兩律。予嘗以問教坊 老樂工,云:「樂聲歲久,勢當漸下」,一事驗之,可見教坊 管色,歲月寖深,則聲漸差,輒復一易。父祖所用管色, 今多不可用。唯方響皆是古器,鐵性易縮,時加磨瑩, 鐵愈薄而聲愈下。樂品須以金石為准,若准方響,則 聲自當漸變。古人制器,用石與銅,取其不為風雨燥 濕所移,未嘗用鐵者,蓋有深意焉。律法既亡,金石又 不足恃,則聲不得不流,亦自然之理也。

古樂鐘皆匾如盒瓦。蓋鐘圓則聲長,匾則聲短,聲短 則節,聲長則曲,節短處聲皆相亂,不成音律。後人不 知此意,悉為圓鐘,急叩之都晃晃耳,清濁不復可辯。 琴瑟絃皆有應聲,宮絃則應少宮,商絃則應少商,其 餘皆隔四相。今曲中有聲者,須依此用之。欲知其應 者,先諸絃,令聲和,乃剪紙人加絃上,鼓其應絃,則紙 人躍他絃即不動。聲律高下苟同,雖在他琴鼓之應 絃亦震。此之謂「正聲。」

樂中有敦、掣、住三聲,一敦一住,各當一字,一大字住 當二字,一掣減一字,如此遲速,方應節。琴瑟亦然。更 有折聲,唯「合」字無折一分、折二分,至於折七八分者, 皆是舉指有深淺,用氣有輕重。如笙簫則全在用氣, 絃聲只在抑按,如中呂宮一字,仙呂宮五字,皆比他 調高半格,方應本調,唯禁伶能知,外方常工多不喻 也。

熙寧中,宮宴教坊,伶人徐衍戛嵇琴,方進酒而一絃 絕,衍更不易琴,只用一絃終其曲。自此始為《一絃嵇 琴格》。

律呂宮、商、角聲各相間一律,至徵聲頓間二律,所謂 變聲也。琴中宮、商、角皆用纏絃,至徵則改用平絃。隔 一絃鼓之,皆與九徽應,獨徵聲與十徽應,此皆隔兩 律法也。古法唯有五音,琴雖增少宮、少商,然其用絲 各半本律,乃律呂清倍法也。故鼓之六與一應、七與 二應,皆不失本律之聲。後世有變宮、變徵者,蓋自羽 聲隔八相生,再起宮而宮生徵,雖謂之宮徵,而實非 宮徵聲也。變宮在宮、羽之間,變徵在角、徵之間,皆非 正聲,故其聲龐雜破碎,不入本均流以為鄭、衛,但愛 其清焦,而不復古人純正之音。唯琴獨為正聲者,以 其無間聲以雜之也。世俗之樂,唯務清新,豈復有法 度,烏足道哉!

十二律,配「《燕樂》二十八調,除無徵音外,凡殺聲,黃鐘 宮今為《止宮》,用六字;黃鐘商今為《越調》,用六字;黃鐘 角今為林鐘角,用尺字;黃鐘羽今為中呂調,用六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