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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大象之末。其律黃鍾,與蔡邕《古籥》同。

十二、《宋氏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氂。

錢樂之《渾天儀尺》:

後周鐵尺。

開皇初調鍾律尺及平陳後調鍾律水尺,此宋代人 間所用尺。傳入齊、梁、陳,以制樂律,與晉後尺及梁時 俗尺、劉曜渾天儀尺略相依近。當由人間恆用,增損 訛替之所致也。周建德六年平齊後,即以此同律度 量,頒於天下。其後宣帝時,達奚震及牛弘等議曰:「竊 惟權衡度量,經邦懋軌,誠須詳求故實,考校得衷。謹 尋今之鐵尺,是太祖遣尚書故蘇綽所造,當時檢勘, 用為前周之尺,驗其長短,與宋尺符同。即以調鍾律, 並用均田度地。今以上黨羊頭山黍,依《漢書律曆志》 度之。若以大者稠累,依數滿尺,實於黃鍾之律,須撼 乃容。若以中者累尺,雖復小稀,實於黃鍾之律,不動 而滿。計此二事之殊,良由消息未善」,其於鐵尺,終有 一會。且上黨之黍,有異他鄉,其色至烏,其形圓重,用 之為量,定不徒然。正以時有水旱之差,地有肥瘠之 異,取黍大小,未必得中。按許慎解「秬黍體大,本異於 常。疑今之大者,正是其中,累百滿尺,即是《會古》。實籥 之外,纔剩十餘。」此恐圍徑或差,造律未妙。就如撼動 取滿,論理亦通。今勘周、漢古錢,大小有合,宋氏渾儀, 尺度無舛。又依《淮南》,累粟十二成寸,明先王制法,索 隱鉤深,以律計分,義無差異。《漢書·食貨志》云:「黃金方 寸,其重一斤。」今鑄金校驗,鐵尺為近。依文據理,符會 處多。且平齊之始,已用宣布,今因而為定,彌合時宜。 至於玉尺累黍,以廣為長,累既有剩,實復不滿,尋訪 古今,「恐不可用。其晉、梁尺量,過為短小,以黍實管,彌 復不容,據律調聲,必致高急。且八音克諧,明王盛範, 同律度量,哲后通規。臣等詳校前經,斟量時事,謂用 鐵尺,於理為便。」未及詳定。高祖受終,牛弘、辛彥之、鄭 譯、何妥等久議不決。既平陳,上以江東樂為善,曰:「此 華夏舊聲,雖隨俗變改,大體猶是古法。」祖孝孫云:「平 陳後,廢周玉尺律,便用此鐵尺律,以一尺二寸,即為 市尺。」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所造律呂水尺,實比晉前尺 一尺一寸八分六氂。今太樂庫及內出銅律一部,是 萬寶常所造,名《水尺律說》稱其黃鍾律當鐵尺,南呂 倍聲。南呂,黃鍾羽也,故謂之「水尺律。」

十四、雜尺趙劉曜《渾天儀》土圭尺,長於梁法尺四分 三氂,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長於梁法尺六分三氂。

於劉曜渾儀尺二分,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氂。梁 武《鍾律緯》云:「宋武平中原,送渾天儀土圭,云是張衡 所作。」驗渾儀銘題,是光初四年鑄,土圭是光初八年 作,並是劉曜所制,非張衡也。制以為尺,長今新尺四 分三,氂,短俗間尺二分。新尺謂梁法尺也。

嘉量

《周禮》:栗氏為量,鬴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 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其耳三寸,其實一升,重一鈞。其 聲中黃鍾,概而不稅。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嘉 量既成,以觀四國。永啟厥後,茲器維則。」《春秋左氏傳》 曰:「齊舊四量,豆、區、鬴、鍾。四升曰豆,各自其四,以登於 鬴。」六斗四升也。鬴十則鍾六十四斗也。鄭元以為方 尺積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 十二。祖沖之以算術考之,積凡一千五百六十二寸 半,方尺而圓,其外減傍一氂八毫,其徑一尺四寸一 分四毫七秒二忽有奇而深尺,即古斛之制也。《九章》 商功法程粟一斛,積二千七百寸;米一斛,積一千六 百二十寸;菽、合麻麥一斛,積二千四「百三十寸。」此據 精麤為率,使價齊而不等其器之積寸也。以米斛為 正,則同於《漢志》。《孫子算術》曰:「六粟為圭,十圭為秒,十 秒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應劭曰:「圭者自然之形, 陰陽之始,四圭為撮。」孟康曰:「六十四黍為圭。」《漢志》曰: 「量者,籥、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黃鐘之 籥,用度數,審其容,以「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實其 籥,以井水准其概。十籥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 斗為斛,而五量嘉矣。」其法用銅,方尺而圓其外,旁有 庣焉,其上為斛,其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為合籥,其 狀似爵,以縻爵祿。上三下二,參天兩地,圓而函方,左 一右二,陰陽之象也。圓象規,其重二鈞,備氣物之數, 各萬有一千五百二十也。聲中黃鍾,始於黃鍾而反 覆焉。其《斛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氂 五毫,羃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 斗。祖沖之以圓率考之,此斛當徑一尺四寸三分六 氂一毫九秒二忽,庣旁一分九毫有奇,劉歆庣旁少 一氂四毫有奇,歆數術不精之所致也。

魏陳留王景元四年,劉徽注《九章商功》曰:「當今大司 農斛,圓徑一尺三寸五分五氂,深一尺,積一千四百 四十一寸十分之三。」王莽銅斛,於今尺為深九寸五 分五氂,徑一尺三寸六分八氂七毫。以徽術計之,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