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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樂律典

 第五十三卷目錄

 律呂部彙考七

  宋蔡沈律呂新書二造律第一 律長短圍徑之數第二 黃鐘之實第

  三 三分損益上下相生第四 和聲第五 五聲小大之次第六

樂律典第五十三卷

律呂部彙考七

《宋蔡沈律呂新書二》

《律呂證辨》

《造律第一》

班固《漢前志》曰:「黃帝使伶倫,自大夏之西,昆崙之陰, 取竹於解谷,生其竅厚均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 黃鐘之管。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 亦六,比黃鐘之音,而皆可以生之,是為律本。至治之 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正,十二律定。」

集覽伶倫按《索隱》:「伶倫黃帝之臣,善造十二律者。」大夏之西。按《集覽》,「大夏,國名,在大宛國之西南二千二百里媯水南,其都曰藍市城。」張騫曰:「以騫度之,大夏去漢萬二千餘里,居漢西南昆崙之陰。」按《一統志》,昆崙,山名,在西番朵耳衛東北。番名亦耳麻不剌。山極高峻,雪至夏不消,綿亙五百餘里,黃河經其南。補註大夏,西戎之國也。解谷,在昆崙之陰,竅孔也。孟康曰:「竹孔與肉厚薄等也。」師古曰:「比,合也。可以生之,謂上下相生也,故謂之律本。」臣瓚曰:「風氣正,則十二月之氣各應其律,不失其序。」

劉昭《漢後志》曰:「伏羲作《易》,紀陽氣之初,以為律法。建 日。冬至之聲,以黃鐘為宮,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鐘 為徵,南呂為羽,應鐘為變宮,蕤賓為變徵,此聲氣之 元,五音之正也。」又曰:「截管為律,吹以攷聲,列以候氣, 道之本也。」《國朝會要》曰:「古者黃鐘為萬事根本,故尺 量權衡,皆起於黃鐘。至晉隋間,累黍為尺,而以制律」 容受卒不能合。及平陳,得古樂,遂用之。唐興,因聲以 制樂,其器雖無法,而其聲猶不失於古。五代之亂,大 樂淪散,王朴始用尺定律,而聲與器皆失之。故太祖 患其聲高,特減其一律,至是又減半律。然太常樂比 唐之聲猶高五律,比今燕樂高三律。帝雖勤勞于制 作,而未得其當者,有司失之,謂以尺而生律也。按此皆范 蜀公之說河南程氏曰:「黃鐘之聲,亦不難定。世自有知音 者,將上下聲考之,既得正,便將黍以實其管,看管實 得幾粒,然後推而定法可也。古法律管當實千二百 粒黍,今羊頭黍不相應,則將數等驗之,看如何大小 者,方應其數,然後為正。昔胡先生定樂,取羊頭山黍 用三等篩子篩之,取中等者特未定也。又曰:『以律管 定尺,乃以天地之氣為準,非秬黍之比也。秬黍積數, 在先王時,惟此適與度量合,故可用,今時則不同』。」 橫渠張氏曰:「律呂有可求之理,德性淳厚者能知之。 按律呂散亡,其器不可盡見,然古人所以制作之意, 則猶可考也。《太史公》曰:『細若氣,微若聲,聖人因神而 存之,雖妙必效』。言黃鐘始於聲氣之元也。班」固所謂 「黃帝使伶倫取竹,斷兩節間吹之,以為黃鐘之宮。」又 曰:「天地之風氣正而十二律定。」劉昭所謂「伏羲紀陽 氣之初,以為律法。」又曰:「吹以考聲,列以候氣」,皆以聲 之清濁,氣之先後求黃鐘者也。是古人制作之意也。 夫律長則聲濁而氣先至,極長則不成聲而氣不應; 律短則聲清而氣後至,極短則不成聲,而氣亦不應, 此其大凡也。今欲求聲氣之中而莫適為準,則莫若 且多截竹以擬黃鐘之管,或極其短,或極其長,長短 之內,每差一分,以為一管,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而 度其圍徑,如黃鐘之法焉。如是而更迭以吹,則中聲 可得;淺深以列,則中氣可驗。苟聲和氣應,則黃鐘之 為黃鐘者信矣。黃鐘者信,則十一律與度量權衡者 得矣。後世不知出此,而唯尺之求;晉氏而下,則多求 之金石。梁、隋以來,又參之秬黍。下至王朴,剛果自用, 遂專恃累黍,而金石亦不復改矣。夫金石真偽,固難 盡信,若秬黍則歲有豐凶,地有肥瘠,種有長短小大, 圓妥不同,尢不可恃。況古人謂「子穀秬黍中者實其 龠」,則是先得黃鐘,而後度之以黍,不足則易之以大, 有餘則易之以小。約九十黍之長,中容千二百黍之 實,以見周徑之廣,以生度量、權衡之數而已,非律生 於黍也。百世之下,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其亦求之 於聲氣之元,而毋必之於秬黍,則得之矣。

集覽子穀秬黍中者實其龠。《蔡氏傳》註:「黃鐘之龠,以子穀秬黍中者,十有二百實為一龠,十龠為一合,十合為一升,十升為一斗,十斗為一斛。」補註臨江梁氏寅曰:「觀蔡氏多截管之說,實得造律本原。今宜依其說,先多截管,以擬黃鐘之管,或長或短之內,每差纖微,各為一管,以埋地中,候冬至驗之。若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