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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度。故曰:「黃鐘之管長九寸,徑三分,其餘皆稍短」 ,雖大小圍數無增減,以度量者,可以文載口傳,與眾共知,然不如耳決之明也。

韋昭《周語註》曰:「黃鐘之變也,管長九寸,徑三分,圍九 分,因而九之,九九八十一,故黃鐘之數立焉。」

按鄭康成《月令註》云:「凡律空圍九分。」蔡邕《銅龠銘》亦 云「空圍九分」,蓋空圍中廣九分也。東都之亂,樂律散 亡,邕之時未亂,當親見之。又曉解律呂,而《月令章句》 云徑三分,何也?孟康、韋昭之時,漢斛雖在,而律不存 矣。康昭等不通律呂,故康云黃鐘、林鐘、太簇圍徑各 異,昭云黃鐘徑三分,皆無足怪者。隋氏之失,豈康昭 等有以啟之與?不知而作,宜聖人所深戒也。

魏徵《隋志》曰:「開皇元年,平陳後,牛弘、辛彥之、鄭譯、何 妥等參攷古律度,合依時代制律。其黃鐘之管,俱徑 三分,長九寸。度自有損益,故聲有高下,圍徑長短,與 度而差,故容黍不同。今列其數云。」

晉前尺黃鐘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黃鐘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黃鐘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 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漢官尺》黃鐘容九百三十九。

古銀錯題「黃鐘龠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鐵尺。黃鐘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 一千四十七。

後魏前尺黃鐘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後周玉尺黃鐘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後魏中尺黃鐘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後魏後尺黃鐘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東魏尺黃鐘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萬寶常水尺》,律母黃鐘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鐵尺律《黃鐘副》」別者,其長短及囗空之圍徑並 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 也。

按《梁表》尺三律與宋氏尺二律容受不同。史謂「作者 旁庣其腹,使有盈虛」,則當時制作之疏,亦可見矣。晉 前尺律黃鐘止容八百八黍者,失在於徑三分也。古 銀錯與玉尺、玉斗合,玉斗之容受,與晉前尺徑三分 四釐六毫者不甚相遠。但玉尺律徑不及三分,故其 律遂長,而尺長於晉前尺一寸五分八釐,蓋自漢、魏 而下,造律竟不能成,而度之長短,量之容受,權衡之 輕重,皆戾於古,大率皆由徑三分之說誤之也。 胡安定《律呂議》曰:「按歷代律呂之制,黃鐘之管長九 寸,黍之廣積九寸,度之所由起也;容千二百黍,積八 百一十分,量之所由起也;重十有二銖,權衡之所由 起也。既度量權衡皆出於黃鐘之龠,則黃」鐘之龠,圍 徑容受,可取四者之法,交相酬驗,使不失其實也。今 驗黃鐘律管,每長一分,內實十三黍,又三分黍之一, 圍中容九方分也。後世儒者執守孤法,多不能貫知 權量之法,但制尺求律,便為堅證,因謂圍九分者,取 空圍圓長九分爾。以是圍九分之誤,遂有徑三分之 說。若從徑三圍九之法,則「黃鐘之管止容九百黍,積 止六百七分半。如此則黃鐘之聲無從而正,權量之 法無從而生,周之嘉量,漢之銅斛,皆不合其數矣。」 按十二律圍徑,自先漢以前,傳記並無明文。惟《班志》 云「黃鐘八百一十分」,由此之義,起十二律之周徑。然 其說乃是以律之長自乘而因之以十,蓋配合為說 耳,未可以為據也。惟《審度章》云:「一黍之廣,度之九十 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嘉量章》則以千二百黍實其 龠謹,《權衡章》則以千二百黍為十二銖,則是累九十 黍以為長,積千二百黍以為廣可見也。夫長九十黍 容千二百黍,則空圍當有九方分,乃是圍十分三釐 八毫,徑三分四釐六毫也。每一分容十三黍又三「分 黍之一,以九十因之,則一千二百也。」又《漢斛銘》文云: 「律嘉量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羃百六十二寸, 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斗。嘉量之法,合龠為 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石,一石積一千六百 一十寸,為分者一百六十二萬;一斗積一百六十二 寸,為分者十六萬二千;一升積十六寸二分,為分者 一萬六千二百一合積一寸六分二釐,為分者一千 六百二十,則黃鐘之龠為八百一十分明矣。空圍八 百一十分,則長累九十黍,廣容一千二百黍矣。蓋十 其廣之分以為長,十一其長之分以為廣,自然之數 也。」自孟康以律之長十之一為圍之謬,其後韋昭之 徒遂皆有徑三分之說,而《隋志》始著以為定論。然累 九十黍,徑三黍,止容黍八百有奇,終與一千二百黍 之法兩不相通,而律竟不成。唐因聲制樂,雖近於古, 而律亦非是。本朝承襲,皆不能覺。獨胡安定以為九 分者方分也,以破徑三分之法。然所定之律,不本於 聲氣之元,一取之秬黍,故其度量權衡,皆與古不合。 又不知變律之法,但見仲呂反生,不及黃鐘之數,乃 遷就林鐘以下諸律圍徑,以就黃鐘清聲。以夷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