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42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國語》曰:「大不踰宮,細不過羽。」夫宮音之主也,第不及

羽。

補註潛室陳氏曰:「五聲大小之相次,因本於黃鐘為宮。若五聲旋相為宮,則十二律皆可為宮,非特黃鐘為宮而已。如應鐘為宮,則大呂為商,夾鐘為角,蕤賓為徵,夷則為羽,無不皆然。然當高者或下,當下者或高,而有奪倫之患,故立此五象以調之。宮必為君,而不可下於臣,商必為臣,而不可上於君。若民若事若物,皆」當以次降殺,所以律中有以半聲相應者。蓋以其臣或過君,民或過臣,事或過民,物或過事,故不用正聲而用半聲以應之。此八音所以克諧而不相奪倫也。

《律書》曰:「律數九九八十一以為宮;三分去一,五十四 以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 以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為角。」《通典》曰:「古之神瞽, 攷律均聲,必先立黃鐘之均。」五聲十二律起於黃鐘之氣數黃鐘之 管,以九寸為法。度其中氣明其陽數之極故用九自乘,為管絲之 數。九九八十一數其增減之法,又以三為度。以上生者皆三 分益一,下生者皆三分去一宮生徵。

《三分》宮數八十一,則分各二十七。下生者去一去二十七,餘有五十四以為徵,故徵數五十四也。

徵生商,

三分徵數五十四,則分各十八。上生者益一,加十八於五十四,得七十二以為商,故「商數七十二」 也。

《商生羽》,

「三分」 商數七十二,則分各二十四。下生者去其一,去二十四得四十八以為羽,故「羽數四十八」 也。

羽生角,

三分羽數四十八,則分各十六。上生者益一,加十六於四十八,則得六十四以為角,故「角數六十四」 也。

此五聲大小之次也。是黃鐘為均,用五聲之法。以下 十一辰,辰各有五聲,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辰各有 五聲,合為六十聲,是「十二律之正聲」也。

按宮聲之數八十一,商聲之數七十二,角聲之數六 十四,徵聲之數五十四,羽聲之數四十八,是黃鐘一 均之數,而十一律於此取法焉。《通典》所謂「以下十一 辰,辰各五聲,其為宮為商之法亦如之」者是也。夫以 十二律之宮,長短不同,而其臣、民、事、物、尊卑莫不有 序而不相陵犯,良以是耳。沈括不知此理,乃以為五 十四在黃鐘為徵,在夾鐘為角,在仲呂為商者,其亦 誤矣。俗樂之有清聲,蓋亦略知此意,但不知仲呂反 生黃鐘,黃鐘又自林鐘再生太簇,皆為變律,已非黃 鐘、太簇之清聲耳。胡安定知其如此,故於四清聲皆 小其圍徑,則黃鐘、太簇二聲雖合,而大呂、夾鐘二聲, 又非本律之半,且自夷則至應鐘四律,皆以次小其 圍,徑以就之,遂使十二律五聲皆有不得其正者,則 亦不成樂矣。若李照蜀公止用十二律,則又全然不 知此理者也。蓋樂之和者,在於三分損益;樂之辨者, 在於上下相生。若李照、蜀公之法,其合於三分損益 者則和矣。自《夷則》已降,則其臣民事物,豈能尊卑有 辨而不相陵犯乎?晉荀勗之笛。梁武帝之通。亦不知 此而有作者也。

集覽梁武帝之通。《樂音志》:「梁武帝自制禮樂,立四器,名曰通,每通皆施三弦,一元英通,二青陽通,三朱明通,四白藏通。」補註律書,見《史記禮儀經傳》。《通解》云:「沈括疑《史記》此說,止是黃鐘一均之數,非餘律之通法。合詳《通典》云十一辰宮商之法亦如之。蓋若以十一律為宮,亦用此數以乘本律之分數而損益之。如林鐘為均,則以八十一為五十四,二十七為十八之類也。」愚按:蔡氏本註意謂十一律雖生於黃鐘九寸,長短不齊,及生五聲,皆納以十八。一分起數,三分損益,與黃鐘同,故曰「其為宮商之法亦如之。」沈括以五十四在黃鐘為徵,在夾鐘為角,在仲呂為商,不知五十四十二律皆以為徵也。《朱子》曰:「唐末喪亂,樂人散亡,禮壞樂崩,朴自以私意撰《四清聲》。古者十二律外,有十二子聲,又有變聲六,若用清聲為宮,則本聲輕清而」高,餘聲重濁而下。又曰:「所謂四清聲,夾鐘、大呂、黃鐘、太簇是也。」蓋用其半數,謂如黃鐘九寸,只用四寸半,餘三律亦然,如此則宮聲可以概之,其聲和矣。看來十二律皆有清聲,只說四者,意其取數之多者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