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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灰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氣即應;或至中下旬間氣 始應者;或灰飛出三五夜而盡;或終月纔飛少許者。」 高祖異之,以問牛弘。牛弘對曰:「飛灰半出為和氣,吹 灰全出為猛氣,吹灰不能出為衰氣,吹和氣應者其 政平;猛氣應者其臣縱;衰氣應者其君暴。」高祖駁之 曰:「臣縱君暴,其政不平,非日別而月異也。今十二月 於一歲之內,應用不同,安得暴君縱臣若斯之甚也?」 弘不能對,令爽等草定其法。爽因稽諸故實,以著於 篇,名曰《律譜》。其略云:「漢興,張蒼定律,乃推五勝之法 以為水」德。實因戰國官失其守。後秦滅學,其道寖微。 蒼補綴之,未獲詳究。及孝武創制,乃制協律之官,用 李延年以為都尉,頗解新聲變曲,未達音律之源。至 於元帝,自曉音律,郎官京房,亦達其妙。於後劉歆典 領奏,著其始末,理漸研精。班氏《漢志》,盡歆所出也;司 馬彪《志》,並房所出也。至於後漢,尺度稍長。魏「代杜夔, 亦制律呂,以之候氣,灰悉不飛。晉光祿大夫荀勖,得 古銅管,校夔所制,長古四分,方知不調,事由其誤。乃 依《周禮》,更造古尺,用之定管,聲韻始調。左晉之後,漸 又訛謬。至梁武帝時,猶有汲冢玉律,宋蒼梧時,鑽為 橫吹,然其長短厚薄,大體具存。臣先人栖誠學筭祖 暅,問律於何承天,沈研三紀,頗達其妙。後為太常丞, 典司樂職,乃取玉管及宋太史尺,並以聞奏。詔付大 匠,依樣制管。自斯以後,律又飛灰。侯景之亂,臣兄喜 於大樂得之。後陳宣帝詣荊州為質,俄遇梁元帝敗, 喜沒於周。適欲上聞,陳武帝立,遂以十二管衍為六 十律」,私候氣序,並有徵應。至大建,乃與均鐘器合。 按律者,陽氣之「動,陽聲之始,必聲和氣應,然後可以 見天地之心。」今不此之先,而乃區區於黍之縱橫,古 錢之大小,其亦難矣。然非精於曆數,則氣節亦未易 正也。

補註按《山堂考索》曰:「夫氣應有盛有微,故灰飛有遲有速,此特中節之氣不齊,與陰陽大小之不等耳,非如常燠常寒,時暘時雨,足以驗政治之得失也。陰陽家使人多忌諱,遂以君暴臣縱,月異而時不同,歸咎於律氣之盛微,則非矣。」宜牛弘不能答高祖之問也。 《索隱》曰:「晉武帝時,汲郡人不準發魏襄王塚,得竹書數十」車,其《紀年》十三篇,書中與《經》傳大異者,云:「夏年多,殷益於啟位,啟殺之。太甲殺伊尹,文王殺季歷。」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非穆王壽百歲也。幽王既亡,其伯和者攝行天子事,非二相共和也。其書多燼簡斷札,晉武乃詔束晳隨類分釋之。後《律曆志》:殿中候氣,用玉律寸二,惟二至乃候靈臺用竹律六寸耳。

《度量權衡第十》

《周禮·典瑞》:「璧羨以起度。」《玉人》:「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 度。」

按:《爾雅》曰:「肉倍好謂之璧。羨,延也。」此璧本圓,徑九寸, 好三寸,肉六寸,而裁其兩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也。其 好三寸,所以為璧也。裁其兩旁,以益上下,所以為羨 也。袤十寸,廣八寸,所以為度尺也。以為度者,以為長 短之度也。則周家十寸、八寸皆為尺矣。陳氏曰:「以十 寸之尺起度,則十尺為丈,十丈為引;以八寸之尺起」 度,則八尺為尋,倍尋為常。

《說文》曰:人手卻十分動脈為寸,口十寸為尺。周制:寸、咫、尺、尋、常、仞,皆以人體為法。又曰:「婦人手八寸謂之咫。」周,尺也。又曰:「丈,丈夫也。」周制以八寸為尺,十尺為丈。人長八尺,故曰丈夫。《補註》:《典瑞》《玉人》,皆《周禮》官名。好璧也,其徑三寸。《爾雅》曰:「肉倍好謂之璧。」玉乃璧之肉地也,上下兩旁咨三寸,井孔三寸,實圓徑九寸,裁其兩旁各半寸,以益上下,以取方,則長十寸,廣八寸矣。故曰:「璧羨以起度。」又曰:「璧羨度尺。」王氏曰:「夫度,在禮則起於璧羨,在樂則起黃鐘之長。先王以為度之不存,則禮樂之文廢,故作此」使天下之有考焉。

《淮南子》曰:「秋分蔈定,蔈定而禾熟。律之數十二,故十 二蔈而當一粟,十二粟而當一寸,律以當辰,音以當 日,日之數十,故十寸而為尺,十尺而為丈。」

補註蔈,禾穗、粟,孚用,芒也。「定」者,成也。

《說苑》曰:「度量權衡,以粟生之。一粟為一分,十分為一 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易緯通卦驗》以十馬 尾為一分。《孫子算術》曰:「蠶所吐絲為忽,十忽為一 絲,十絲為一毫,十毫為一釐,十釐為一分,十分為一 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漢前志》曰:「度者,分寸 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鐘之長,以子穀秬 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

房庶云:「得古本《漢書》,一黍字下有『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今本《漢書》闕之。」

「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 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

「按:一黍之廣為分,故累九十黍為黃鐘之長,積千二 百黍為黃鐘之廣,古人蓋三五以存法也。」自晉宋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