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5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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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府曉音律者頗議考覈,以定鍾律。更造樂器以《被 皇夏》十四曲。高祖與朝賢聽之,曰:「此聲滔滔和雅,令 人舒緩。然萬物人事,非五行不生,非五行不成,非五 行不滅。故五音用火尺,其事火重,用金尺則兵,用木 尺則喪,用土尺則亂,用水尺則律呂合調,天下和平。 魏及周、齊貪布帛長度,故用土尺。今此樂聲,是用水 尺。江東尺短於土,長於水。俗間不知者,見玉作,名為 玉尺,見鐵作,名為鐵尺。」詔施用水尺律樂,其前代金 石並鑄毀之,以息物議。至仁壽四年,劉焯上啟於東 宮,論張胄《元曆》兼論律呂,其大旨曰:「樂主於音,音定 於律,音不以律,不可克諧。度律均鍾,於是乎在。但律 終小呂,數復黃鍾,舊計未精,終不復始。故漢代京房, 妄為六十,而宋代錢樂之更為三百六十。考《禮》詮次, 豈有得然。化未移風,將恐由此。匪直長短失於其差, 亦自管圍乖於其數。又尺寸意定,莫能詳考,既亂管 絃,亦乖度量。焯皆校定,庶有明發。其黃鍾管六十三 為實,以次每律減三分,以七為寸法」約之,得黃鍾長 九寸,太蔟長八寸一分四釐,林鍾長六寸,應鍾長四 寸二分八釐七分之四。其年高祖崩,煬帝初登,未遑 改作,事遂寢廢,其書亦亡。大業二年,乃詔改用《梁表》 律調。鍾磬八音之器,比之前代,最為合古。其制度文 議,并毛爽《舊律》,並在江都淪喪。

律管圍容黍

《漢志》云:「黃鍾圍九分,林鍾圍六分,太蔟圍八分。」《續志》 及鄭元並云:「十二律空,皆徑三分,圍九分。」後魏安豐 王依班固志,林鍾空圍六分,及太蔟空圍八分,作律 吹之,不合黃鍾商徵之聲,皆空圍九分,乃與均鍾器 合。開皇九年,平陳後,牛弘、辛彥之、鄭譯、何妥等參考 古律度,各依時代制。其黃鍾之管,俱徑三分,長九寸, 度有損益,故聲有高下。圓徑長短與度而差,故容黍 不同。今列其數云。

晉前尺黃鍾容黍八百八粒。

梁法尺黃鍾容八百二十八。

《梁表尺》黃鍾三,其一容九百二十五,其一容九百一 十,其一容一千一百二十。

《漢官尺》黃鍾容九百三十九。

古銀錯題,「黃鍾籥容一千二百。」

《宋氏尺》即鐵尺,黃鍾凡二,其一容一千二百,其一容 一千四十七。

後魏前尺黃鍾容一千一百一十五。

後周玉尺黃鍾容一千二百六十七。

後魏中尺黃鍾容一千五百五十五。

後魏後尺黃鍾容一千八百一十九。

東魏尺黃鍾容二千八百六十九。

《萬寶常水尺》,律母黃鍾容黍一千三百二十。

《梁表》、「鐵尺律黃鍾副」別者,其長短及口空之圍徑並 同,而容黍或多或少,皆是作者旁庣其腹,使有盈虛。

候氣

後齊神武霸府田曹參軍信都芳深有巧思,能以管 候氣,仰觀雲色。嘗與人對語,即指天曰:「孟春之氣至 矣。」人往驗管,而飛灰已應。每月所候,言皆無爽。又為 輪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測二十四氣。每一氣感,則一 扇自動,他扇並住,與管灰相應,若符契焉。開皇九年 平陳後,高祖遣毛爽及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節氣, 依古於三重密屋之內,以木為案,十有二具。每取律 呂之管,隨十二辰位置於案上,而以土埋之。上平於 地,中實葭莩之灰,以輕緹素覆律口。每其月氣至,與 律冥符,則灰飛衝素,散出於外。而氣應有早晚,灰飛 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氣即應,或至中下旬間氣始應 者。或灰飛出三五夜而盡,或終一月纔飛少許者。高 祖異之,以問牛弘。弘對曰:「灰飛半出為和氣,吹灰全 出為猛氣,吹灰不能出為衰氣,和氣應者其政平,猛 氣應者其臣縱,衰氣應者其君暴。」高祖駮之曰:「臣縱 君暴,其政不平,非月別而有異也。今十二月律於一 歲內應並不同,安得暴君縱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 對,令爽等草定其法。爽因稽諸故實,以著於篇,名曰 《律譜》。其略云:「臣爽按黃帝遣伶倫氏取竹於嶰谷,聽 鳳阿閣之下,始造十二律焉。乃致天地氣應,是則數 之始也。陽管為律,陰管為呂,其氣以候四時,其數以 紀萬物,云隸首作數,蓋律之本也。夫一十、百千萬億 兆者,引而申焉,曆、度、量、衡出其中矣。故有虞氏用律 和聲」,鄒衍改之,以定五始。正朔服色,亦由斯而別也。 夏正則人,殷正則地,周正則天。孔子曰「吾得夏時焉。」 謂得氣數之要矣。漢初興也,而張蒼定律,乃推五勝 之法,以為水德,實因戰國官失其守。後秦滅學,其道 浸微,蒼補綴之,未獲詳究。及孝武創制,乃置協律之 官,用李延年以為都尉,頗解新聲變曲,未達音律之 源,故其服色不得而定也。至於元帝,自曉音律,郎官 京房亦達其妙,因使韋元成等雜試問房。房自敘云: 「學焦延壽,用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 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陽下生陰,陰上生陽,乃還相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