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鐘變律不用」 ,又有變通之法,詳見下文。
夫律生呂則下生,呂生律則上生,正法也。中呂一均 七音,呂生律反下生,律生呂反上生,此所以為變也。 故三分中呂之實,得二寸一分八釐七毫一絲五忽 以為法。下生者,倍其法,得四寸三分八釐五毫三絲 一忽,以為黃鐘之變,即含少也。八萬七千三百八十 一為黃鐘變半之實。〈數三十九小分二百四十三〉三分益,一十一 萬六千五百八。〈數五十三小分三百二十四〉上生者四,得五寸八 分二釐四毫一絲一忽三。初以為《林鐘》之變,三分損 一,七萬七千六百七十二。〈數三十五小分二百一十六〉下生者,倍 得三寸八分四釐五毫六絲六忽八初以為《太簇》之 變,三分益一十萬五千三百六十三。〈數四十七小分四十五〉上 生者四,得五寸二分三釐一毫六絲一初六秒,以為 「南呂之變。」三分損一,六萬九千四十二。〈數三十一小分三十〉下 生者,倍得三寸四分五釐一毫一絲一秒,以為姑洗 之變,三分益一,九萬二千五十六。〈數四十二小分四十〉上生者, 四得四寸六分七毫四絲三忽一初四秒。〈又三分秒之一〉「為 應鐘之變,以三分之,又不盡一,算數不可行,此變律 之所以止於六」也。至此則十六律七音,循環相投遍 矣。蓋樂聲之和,在於三分損益。蕤賓下六律稍短,各 自為宮,而用黃鐘上六律為七音,或全或半,類皆稍 長,故必變其上六律,使少短,而與下六律和適也。變 律非正律,故不為宮。京房不知其變止於六,出於自 然,不可復加。雖強加之,亦無所用,乃別名《中呂》。《再生》 者以為執始,轉生四十八律,其三分損益不盡之算, 或棄或增,破壞自然之數已甚,尚可謂之律乎?
宋何承天妄增「中呂生黃鐘」 之實,以復本律之正,出於私智,非也。錢樂之三百六十律,其謬尤甚。
「運曆應日。己巳,無射之徵也;辛巳,夷則之羽也;癸巳, 中呂之宮也;乙巳,夾鐘之商也;丁巳,大呂之角也。」調 起角羽而並奏之。南呂六變,夷則八變,無射、太簇六 變,大呂八變,夾鐘。蓋中呂用宮逐羽,太簇從宮,一變 合南呂,二變合姑洗,三變合應鐘,四變合蕤賓,五變 合大呂,六變合夷則,七變合夾鐘,八變無射,九變合 中宮歸宮焉。角羽合林鐘商徵,而商徵則合夾鐘角 羽以奏《咸池》《承雲》,故曰:「陰陽之中也。」
俗樂:中宮為宮,曰《道調宮》;太簇為羽,曰《平調》;林鐘為商,曰《小食調》;姑洗為變宮,曰《小食角》。唐以前無之。高宗調露二年,命樂工制《道調》,以祀老子。
金奏特鏞高一尺六寸八分強,兩舞相距九寸八分 強,兩銑相距一尺三寸一分強。編鐘高八寸五分強, 兩舞相距四寸八分強,兩銑相距六寸四分強;清聲 編鐘高六寸四分,兩舞相距三寸三分,兩銑相距四 寸三分弱。特磬鼓長二尺七分強,博四寸三分強。股 長一尺三寸一分強,博六寸五分,皆厚一寸七分。編 磬,鼓長一尺三寸一分,博二寸八分,股長八寸六分, 博四寸一分,皆厚一寸五分。清聲編磬,鼓長九寸八 分強,博一寸八分,股長六寸八分,博三寸三分,皆厚 一寸五分。鞞鼓高一尺,面廣一尺三寸。
《通》曰:「特鏞鉦一尺二寸三分強,編鐘鉦五寸七分。清 鐘鉦四寸。」今制編鐘。
高六寸九分,兩舞三寸八分,兩銑五寸,甬長一寸五分,重十一斤。
編磬:
鼓長一尺三寸七分,博三寸二分;股長九寸,博四寸五分,厚一寸二分。
登歌大琴、大瑟,大絃一百八十絲,中絃一百二十絲, 小絃八十六絲,中琴、大絃附於姑洗。
通曰:樂紀宮角,奏中聲以為節也。詩者,樂之本;聲者, 詩之用,使其聲足,樂而不流,豈可無節哉?其始起律 也,一而三之,及樂成而奏也,幾聲之上下,而主中聲 焉。金尚羽,石尚角,統於琴瑟之宮,故曰:「詩者中聲之 所止也。」大濩奏夷則,合姑洗,歌中呂,合南呂;雲門亦 如之。是謂《韶濩》。雲和倡則龍門,合之為角。角,陽聲也。 《咸池》《大夏》以角應之;為徵,則陰聲也。《空桑》和而龍門 亦合之,故角、徵為《韶》,而商不與焉。聲相應,故生變。凡 六律以呂為同者,自管合歌言之,一管不過一均,十 二管奏協金石,與歌相應,乃能成調。故黃鐘角羽並 起,姑洗角羽應之;函鐘宮徵相證,應鐘宮徵應之。角 之角必交於徵,徵之徵必交於角,角存則羽竭,徵存 則商分,角、徵迭運乎宮、羽之間,故有「清角下徵」,而無 角、徵專聲也。世俗之樂,有宮、商、羽,及變宮而無角、徵, 每補其音而竟不成,豈知相應之妙哉?故角、羽從宮, 反商下徵,合樂之方也。鈞天廣樂,九奏萬舞,不出乎 角、徵而已。
羽角從宮,故協慢角為清角;反商下徵,故激清徵為流徵。俗樂二十八調,以變宮為角,而無徵音。唐宋沇、宋劉詵皆補亡而竟不成。元名道調法曲,謂之《檀熾鈞》,檀木音熾,火音角,徵象蒼龍朱鳥,是亦聲相應也。
文采節奏得其節,而聲音以合舞;進退周還得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