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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法:以一百乘之,七十五除之,亦得仲呂。

仲呂長五寸九分九釐三毫二絲三忽二微七纎有 奇。

舊法:置仲呂為實,上生者四,因三歸,得黃鐘。別法以一百乘之,七十五除之,亦得黃鐘。

黃鐘長七寸九分九釐○九絲七忽六微九纎有奇。

比黃鐘正律少一分○九毫○二忽三微○有奇。

其二。出《淮南子書》。

晉宋二志及蔡元定所引互有誤字,上文已辨,茲不載。

「黃鐘位子」,其數八十一,主十一月,下生林鐘。

舊法:置八十一分為實。下生者以五百乘之,得四萬○五百分,以七百四十九為法,除之,得五十四分,為《林鐘》。餘數在半分以下,棄之不用。

「林鐘」之數五十四,主六月,上生太蔟。

舊法:置五十四分為實。上生者以一千乘之,得五萬四千分,以七百四十九為法,除之,得七十二分,為太蔟。餘數在半分已下,棄之不用。

太蔟之數七十二,主正月下生南呂。

舊法:置七十二分為實。下生者以五百乘之,得三萬六千分,以七百四十九為法,除之,得四十八分,為南呂。餘數在半分已下,棄之不用。

南呂之數四十八,主八月上生姑洗。

舊法:置四十八分為實。上生者以一千乘之,得四萬八千分,以七百四十九為法,除之,得六十四分,為姑洗。餘數在半分已下,棄之不用。

「姑洗」之數六十四,主三月下生應鐘。

舊法:置六十四分為實。下生者以五百乘之,得三萬二千分,以七百四十九為法除之,得四十二分。餘數在半分已上,收之,作四十三分,為應鐘。

應鐘之數四十三,主十月,上生蕤賓。

舊法:置四十三分為實。上生者以一千乘之,得四萬三千分,以七百四十九為法除之,得五十七分,為蕤賓。餘數在半分已下,棄之不用。

蕤賓之數五十七,主五月,上生大呂。

舊法:置五十七分為實。上生者以一千乘之,得五萬七千分。以七百四十九為法,除之,得七十六分,為大呂。餘數在半分已下,棄之不用。

大呂之數七十六,主十二月,下生《夷則》。

舊法:置七十六分為實。下生者以五百乘之,得三萬八千分,以七百四十九為法,除之,得五十分。餘數在半分已上,收之,作五十一分,為《夷則》。

《夷則》之數五十一,主七月,上生夾鐘。

舊法:置五十一分為實。上生者以一千乘之,得五萬一千分,以七百四十九為法,除之,得六十八分,為夾鐘。餘數在半分已下,棄之不用。

夾鐘之數六十八,主二月,下生無射。

舊法:置六十八分為實。下生者以五百乘之,得三萬四千分,以七百四十九為法,除之,得四十五分,為無射。餘數在半分已下,棄之不用。

無射之數四十五,主九月,上生仲呂。

舊法:置四十五分為實。上生者以一千乘之,得四萬五千分,以七百四十九為法,除之,得六十分,為仲呂。餘數在半分已下,棄之不用。

仲呂之數六十,主四月極不生。

舊法以為「極不生」 者,言不復上生黃鐘也。

論曰:「三分損益,往而不返。其弊蓋由七五為法,法太 過而實不及也。《史記》《漢書》所載,律皆三分損益,惟《淮 南子》及晉宋書所載,此法獨非三分損益,蓋與新法 頗同。其所不同者,仲呂不復生黃鐘耳。」是知新法非 自古所未有,疑古有之,失其傳也。若夫半已上收之, 半已下棄之,此理律曆家所共曉,故不論焉。

其四出《後漢志》註。引《禮運古註》。

《後漢志》註引《禮運古註》曰:「宮數八十一,黃鐘長九寸,九九八十一也。三分宮去一生徵,徵數五十四,林鐘長六寸,六九五十四也。三分徵益一生商,商數七十二,太蔟長八寸,八九七十二也。三分商去一生羽,羽數四十八,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五九四十五,又三分寸之一,為四十八也。三分羽益一生角,角數六」 十四,姑洗長七寸九分寸之一,七九六十三,又九分寸之一,為六十四也。三分角去一生變宮,三分變宮益一生變徵。自此已後,則隨月而變,所謂「還相為宮。」

臣按:右一節乃「九分為寸」 之舊法也,語簡意精,為律學之切要。然今本《十三經禮記註疏》中無此文,不可考也,朱熹、蔡元定皆宗「九分為寸」 之法,而不引此為證,蓋未之詳考耳。

縱黍八十一分,律依舊法筭。命作九寸

此法有二:出《周禮註疏》者,係漢鄭氏「筭法。」 出《性理大全》者,係宋蔡氏筭法。二家律實同,而筭法不同。

其一出《周禮註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