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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寸為周尺。黃鐘之長,當商尺八寸,當周尺十二寸 五分。

竹雖天生,求之在人,必先求黍,考定樣制,而後依樣 求竹造律。古今律家累黍一法,名為最密,實為最疏。 苟無格式,大小幾何,惟云「中式」,尢非定論。若欲揀擇 中式之黍,須將格式預先議定,而後可選也。

謹按《前漢·食貨志》曰:「王莽居攝,變漢制,以周錢有子 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文曰大錢五十。又 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文曰『契刀 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直字錢文作平 《周禮注》謂大泉乃周景王所鑄。《漢志》亦云「以周錢有 子母相權」,則非始於王莽明矣。《淮南子》謂十二粟當 一寸,蓋漢制也。《志》云大錢徑寸二分者,謂莽以漢尺 之寸為其尺之寸二分,故云變漢制,非變周錢也。然 則大泉創自周,而王莽因之,其初行時,廣狹厚薄,與 契刀、錯刀同。厥後二刀不行,獨大泉行。於是盜鑄者 眾,而漸輕薄,遂與二刀廣狹稍異。今取二刀為證,必 求廣狹同者乃真,其不同者,為盜鑄無疑。

上黨秬黍佳者,縱累八十一枚,斜累九十枚,橫累百 枚,皆與大泉九枚相合。然此佳黍,亦自難得,求得此 等佳黍,然後可用。若或不滿九枚錢之徑者,慎勿誤 用歷代造律,而致樂聲焦急,其失坐在黍不佳也。 《唐會要》云:「高祖武德四年,行開元通寶錢,歐陽詢製 詞及書字,含三體錢,徑八分。」《唐六典》云:「凡度以秬黍 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 為大尺。唐代之尺,蓋有二種,黍尺與大尺兼用焉。 所謂錢徑八分者,指大尺言也。大尺去二寸,即黍尺 一尺也。孫氏《千金方》云:「夏家古尺,今八寸小尺」是也。 其著書在唐初,蓋指唐尺而言。然則唐尺之八寸,為 夏家之一尺也,唐尺之十寸,為商家之一尺明矣。 審度之法,十寸為尺,八寸為咫。商以夏尺為咫,因而 益也。周以夏咫為尺,因而損也。夏尺商咫,周尺加二 寸半,是為黃鐘之長。以《開元錢》校之,則錢十枚為夏 尺之一尺,為商尺之八寸,為周尺之一尺二寸半。 周尺自秦以後,不復用之。凡經傳中所謂布指知寸, 布手知尺。一尺二寸為武,八尺為步,八尺為尋,人長 八尺,馬高八尺之類,皆指周尺而言。然周亦不廢夏 尺,故先儒解璧羨度尺云:「十寸尺、八寸尺兼用之。」 漢尺與黃帝尺寸同而分不同,宋尺與黃帝尺分同 而寸不同。唐黍尺與黃帝尺同而寸及分不同。然唐 尺復有二種,所謂黍尺者即夏尺,所謂大尺者即商 尺。蓋漢尺以大泉「之徑為一寸,宋尺以大泉之徑為 九分,唐黍尺以開元錢之徑為一寸,唐大尺以《開元》 錢之徑為八分。故宋尺去一寸為漢尺,漢尺去一寸 為唐黍尺。」即夏尺加二寸半為商尺,去二寸為周尺。

黍尺商尺周尺圖

黍尺商尺周尺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