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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唐大尺,以開元錢之徑為八分,宋尺之八寸一分, 為今尺之八寸。宋黃鐘在宋尺為九寸,在今尺為八 寸八分八釐八毫八絲。今黃鐘在今尺為九寸,在宋 尺為九寸一分一釐二毫五絲。

宋尺今尺圖

宋尺今尺圖

宋李照《范鎮》

魏漢津等所。

定律,大率皆

依《太府鐵尺》。

黃鐘長九寸,

徑三分,積六。

百三十六分。

聲比古無射。

倍律之聲明。

協律郎《冷謙》。

所定律大率:

依宋制而尺。

則用。今工部

《營造尺》:黃鐘

長九寸,徑三

分四釐六毫。

積八百四十。

《六分》,比古南。

呂倍律之聲:

微高。

謹按《文獻通考》云:「李照改制大樂,取京縣秬黍,累尺成律,鑄鐘,審之,其聲猶高,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乃下太常四律。」 是先有太府尺,而照欲求合耳,非照自造太府尺也。然則太府尺竟不知何人所製,范鎮以為黃帝之尺,雖未必然,蔡元定以為李照之尺,蓋亦誤矣。萬曆己卯歲,取羊頭山秬黍,縱累成尺,與漢錢「尺互相較正,實與《宋志》所載分寸相同。」 夫自宋至今五百餘年,而黍與尺契合如故,豈非天地造化真理所寓者乎?律學之士,未可以忽之也。但李照、范鎮之徒,惑於京房、劉歆之謬說,而不達淮南、太史公之妙論,遂使黃鐘之管,縱長周徑及所容黍,俱不得其正,而致樂律之乖,此乃照等不善用尺而非尺之弊也。誠依《淮南》、太史公之法為之,則盡善盡美,而范鎮指此為黃帝之尺,亦不誣矣。蓋《淮南》、太史公所謂「黃鐘長九寸」 者,依古法以九分為寸,九寸乃八十一分也;照等所謂「黃鐘長九寸」 者,依《漢志》以十分為寸,九寸乃九十分也。其相去遠矣。嘗以李照律與蔡元定所算之律,吹而相較,果「差五律。蔡之黃鐘,李之仲呂也;蔡之夾鐘,李之夷則也。大抵元定之律,即王朴之律耳。其算術雖不同,其音調實相類,蓋殊途而同歸者也。」 夫朴之樂,照已譏之矣,而照之樂亦不免於譏,何也?豈高者失之清,下者失之濁,皆非中正和平之樂歟?《山堂考索》謂「朴之樂比古樂高三律,其黃鐘應古之夾鐘。」 《玉海》謂「照之樂比古樂下二律,其黃鐘應古無射之倍聲,和峴、胡瑗之樂,比朴下一律。」 蓋以古之太蔟為其黃鐘,比真黃鐘猶高二律,其謬亦可見矣。或言照律比太常下四律者,指和峴之樂而言也。或言照樂比舊樂下三律者,指王朴之樂及私賂減銅者而言也。然則朴以夾鐘為黃鐘,若下朴「三律,則得真黃鐘,而樂律皆正,其孰使然乎?」 是知朴照之聰,而不知工師之聰,有以識夫中正和平之音矣。蓋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終不滅,樂亦竟不亡。患在律學諸儒不知,而作非理變亂之耳。若夫俗樂,則不然也。物無繩準之拘,由人取便,求其所安。使歌聲雖高不至於氣竭,雖低不至於聲咽,自然而然。此正古人所謂中聲者也。禮失求諸野,其斯之謂乎!儒者於樂,則異於是,蓋謂律度所拘,不以人聲為恤。故《宋志》曰:「王朴編鐘,聲律太高,歌者難逐,故四清聲置而弗用。」 李照新鐘,歌工病其太濁,私賂鑄工,使減銅齊,於歌乃協。馬端臨謂學士大夫之說,卒不能勝工師之說。是樂雖曰變而實未嘗變,蓋天理人心今古同然也。蔡元定謂「萬寶常之樂,魏延陵之律,嘗以漢樂較之,漢樂音調至隋、唐猶在也。」 然則宋時古樂音調亦未嘗亡。是故李照之律,雖以無射倍聲為律之首,其鐘磬則高二律,尚與古樂無殊。至魏漢津卒勝工師之說,始以無射倍聲,命曰「黃鐘」 矣。既經諸臣變更,而曲調名益乖舛。政和四年,詔改正,而難遽革。故俗樂所稱「黃鐘」 者,蓋宋人從時制以稱之耳,其實古無射也。無射為宮,則必以黃鐘為商,故俗樂謂商調為正宮,就黃鐘而言耳。黃鐘者,無射之商也;謂角調為商調,就太蔟而言耳;太蔟者,無射之角也。蓋俗人祇見音調落在黃鐘,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