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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則》長五寸五分五釐一毫,下生。

夾鐘長三寸六分六釐三毫六絲,上生。

無射長四寸八分八釐四毫八絲,下生。

仲呂長三寸二分八釐六毫二絲二忽。

十二律長短之實,乃自然之數也。西山乃謂大呂、夾 鐘、仲呂當用倍數,故謂「大呂長八寸奇,夾鐘長七寸 奇,仲呂長六寸奇。」此蓋惑於十二月月氣之說,以黃 鐘九寸之後,大呂不可輒短至四寸奇,太蔟八寸之 後,夾鐘不可輒短至三寸六分奇,姑洗之後,仲呂不 可輒短至三寸奇,故加倍其數耳。殊不知十二律候 氣之法,相傳已誤,況律呂本為正五音而設候氣,蓋 其用之一端耳。夫「六律為陽,老陽之數九,而陽始於 子,故黃鐘九寸,以次而短,至無射而極。六呂為陰,老 陰之數六,而陰始於未,故林鍾六寸,以次而短,至仲 呂而極,乃自然之數也。故其播之五音,無不順序。」大 呂、夾鍾、仲呂若用倍數,既非三分損益之法,至播之 五音,不免止用半律,蓋仍去其倍數也。制律則用倍 數,至於正音,則仍去其倍數,盍若當時止用本律之 數為自然乎?況《律書》謂「仲呂為十二律之窮」,蓋謂其 數之極短也。若加倍數為六寸有奇,則猶長於南呂、 應鍾,又安得為十二律之窮乎?至於六呂各居其辰 之衝,尤為無謂,蓋為相生之次所誤耳。不論可也。

右第三章。論《十二律》。

「黃鍾為宮,則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 羽,是謂黃鍾一均。若太簇為宮,則姑洗為商,蕤賓為 角,南呂為徵,應鍾為羽,是謂太簇一均。姑洗、蕤賓、夷 則、無射為宮。」准此與《西山》大同。但西山謂「宮聲八十 一,商聲七十二,角聲六十四,徵聲五十四,羽聲四十 八」,此則有礙耳。蓋宮、商、角、徵、羽以清濁為序,宮最濁, 「商次濁,角在清濁之中,徵次清,羽最清。律之長者其 聲濁,律之短者其聲清。」故以黃鐘為宮,則以太蔟以 下四律為商、角、徵、羽,蓋以太蔟四律漸短於黃鐘故 也。至於以太蔟為宮,則又以姑洗以下四律為商、角、 徵、羽,蓋以姑洗四律漸短於太蔟故也。十二律之為 五音,亦不過以清、濁之序定之耳,其數蓋無常也。西 山所謂「宮聲八十一,商聲七十二」云云者,止可施於 黃鐘一均,餘律則豈可行乎?

右第四章論五音

古樂相傳有四清聲,故編鐘、編磬皆用十六,蓋以十 二應十二律,餘四應四清聲也。其法本為六律正五 音而設。蓋黃鐘為宮,則太蔟為商,姑洗為角,林鐘為 徵,南呂為羽;以至蕤賓為宮,則夷則為商、無射為角、 大呂為徵,夾鐘為羽。濁清順序,正律自足。若夷則為 宮,則無射為商,黃鐘為角。黃鐘之長九寸,其聲濁於 夷則,勢不可行,故周仲呂上生之變黃鐘當之。變黃 鐘止四寸三分八釐五毫三絲一忽,此清聲之一也。 夾鐘為徵,仲呂為羽,仍用正律,是謂夷則一均。無射 為宮,則仍用變黃鐘為商,此清聲之二也。太簇為角, 而太簇長八寸,其聲濁於無射,勢不可行,故用變林 鐘上生之變太簇當之。變太簇止長「三寸八分四釐 五毫六忽八初,此清聲之三也。仲呂為徵,林鐘為羽。 林鐘長六寸,其聲濁於無射,勢又不行,故用變黃鐘 下生之林鐘當之。變林鐘止長二寸八分五釐六毫 五絲六初,此清聲之四也。是謂無射。一均。至此則六 律全矣,此清聲之所以止於四也。宋陳氏《樂書》不察 其原,疑四清無用,輒」欲去之,過矣。樂之律呂雖十有 二,至用以正五音,則惟以六律為主,故古書類謂六 律正五音,至於六呂,則不過助律備音而已。西山惑 於《禮運》旋宮之注疏,乃謂六呂亦有五音,共三十音, 合六律所正之五音為六十調。及故孔疏宮徵相生 之序,清濁凌犯,勢不可行,則又為變律、變半律以曲 通之。其法至用二十八律。若如其法,則編鐘、編磬皆 當以二十八為數,蓋自來論樂者所未聞也。其不可 用,蓋不待精於音律者而後知矣。至於《周禮大司樂》 「圜鐘為宮」之說,則或有別法,今無所考,闕疑可也。

右第五章。《論四清》。

樂音,宮、商、角、徵、羽之外,又有變宮、變徵二音。其說謂 「宮與商,商與角,相去各止一律,故相近而聲和;角與 徵、羽與宮,相去各二律,故相遠而聲不和。」變宮、變徵, 蓋為濟其相遠以和聲也。予謂相去一律二律,蓋以 律之辰次為言耳,至於聲之清濁次序,則不以相去 一律二律而有間也。姑以黃鐘一均言之,黃鐘為宮 九寸;太蔟為商,八寸;姑洗為角,七寸一分。清濁固為 相近。然林鐘為徵,六寸,去姑洗亦非相遠。至於南呂 則長五寸三分,其去黃鐘始為相遠。然此乃音之自 然,非人為也。若謂變徵、濟徵之不及,變宮、濟宮之不 及,則蕤賓變徵長六寸有奇,視林鐘為稍長,猶可也; 應鐘為變宮,則應鐘止長四寸六分有奇,較南呂則 又短矣。以南呂太短,其聲之清,去黃鐘之濁太遠,故 濟以應鐘;而應鐘之清又過南呂,則安所濟乎?此甚 不通之論也。殊不知樂音之清濁,雖以宮、商、角、徵、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