鐲部紀事
《隋書音樂志》:「大駕鼓吹,並朱漆畫大鼓,加金鐲。」 《宋史樂志》:「元豐二年,詳定所以朝會樂而有請者十, 其四武舞各依鄼綴,總干正立定位,堂上長歌以詠 嘆之。於是播鞀以導舞,舞者進步,自南而北,至最南 表,以見舞漸。然後左右夾振鐸,次擊鼓,以金錞和之, 以金鐲節之。」
鐲部雜錄
《周禮夏官大司馬》注:「鐲,讀如濁其源之濁者。」此讀取 音同之義。
《唐六典》:「金之制,四錞、鐲、鐃、鐸。」
鐸部彙考
《周禮》:
《地官》
《鼓人》「以金鐸通鼓。」
〈訂義〉鄭康成曰:「鐸,大鈴也,振之以通鼓。」《司馬職》曰:「司馬振鐸。」 賈氏曰:「此是金鈴金舌,故曰金鐸,在軍所振。」言通鼓者,兩司馬振鐸,軍將已下即擊鼓,故云「通鼓也。」 王昭禹曰:「以金鐸通鼓,鼓作而通之。」
《夏官》
《司馬》辨鼓、鐸、鐲、鐃之用,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
鄭鍔曰:「二十五人之兩司馬,知其當進則進,故使執鐸以通鼓 。」 王氏曰:「鼓,陽也,尊者執之;金,陰也,卑者執之。鐃以止鼓,與陽更用事焉,故卒長執之。通鼓節鼓,佐陽而已,故兩司馬、公司馬執之。」
《後漢劉熙釋名》
《釋兵》
《鐸》,度也。號令之限度也。
《宋博古圖》
《鐸鉦鐃戚總說》
凡樂之作,皆所以象成者也。若昔王業之興,自湯武 以來,蓋未嘗不先於以武定天下之亂也。方其定亂 之初,總兵之事,咸掌於司馬。而軍旅之行,與夫臨陣 對敵,則有坐作進退之方。進退坐作者,必齊之以金 鼓。鳴鼓以進,鳴金而退,由是有鐸鉦鐲鐃之用焉。及 其敵者服,暴者亡,櫜弓束矢,戢干戈而散馬牛,則功 成矣。斯有象成之樂,則取彼所以成功之事,而形於 歌詠。由是鐸、鉦、鐲、鐃,復施於作樂之際也。夫鐘磬必 調於律呂,而合奏則繫之絲木,越之匏竹,小大清濁, 雜比而為和。凡此所主者,樂之均也。若夫鐸、鉦、鐲、鐃, 則非假調乎律呂,鏘然並作,特用以為節檢,而與鼓 相閒。故《周官》鼓人之職,「以金鐸通鼓」是也。執而振之, 舞者視而為容焉。如鐲之用,乃其一類耳。鐲即鉦也, 特器同而名異。至若鐃,則又為止鼓之器。《樂記》曰:「復 亂以武。」武即鐃也,以其舞畢而鳴鐃以治理之為亂 也。且舞有文舞焉,干羽所以象文,有武舞焉,干戚所 以象武。《詩》稱「值其鷺羽」者,謂析其羽而持之以舞,乃 文舞也。其謂「朱干玉戚」,則武舞也。武舞執戚,用示其 威故耳。凡茲數器,原其始,要其終,合為一類,故宜兼 收,以備古人之制,可考而知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