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二律為之數度而已。《爾雅》:「大磬謂之毊,徒鼓磬謂 之寋。」《周官》:「磬師掌教擊磬,擊編鐘。」言編鐘於磬師,則 知有編磬矣。《爾雅》言大以見小,《磬師》言鐘以見磬。大 則特縣,小則編縣。《儀禮》「鞀倚於頌磬西紘」,則所謂紘 者,其編磬之繩歟。《小胥》:「凡縣鐘磬,半為堵,全為肆。」鄭 康成釋之謂:編縣之十六枚,同在一簴謂之堵,鐘磬 各一堵謂之肆。《禮圖》取其倍八音之數而因之,是不 知鐘磬特八音之二者爾。謂之取其「數可乎?」典同:「凡 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以十有二聲為之齊 量,則編鐘、編磬不過十二爾,謂之十六可乎?嘗讀《漢 書》,成帝時於犍水濱得石磬十六,未必非成帝之前, 工師附益四清而為之,非古制也。」康成之說,得非因 此而遂誤歟?古有大架二十四枚,同一簨簴,通十二 律,正倍之聲,亦庶乎古也。元豐中,施用李照編鐘,阮 逸編磬,仍下王朴樂二律,以寫中和之聲,可謂近古 矣。然《補注》四聲,以足十六律,非先王之制也。
《笙磬 頌磬》〈歌磬〉
《大射之儀》,「樂人宿縣於阼階東,笙磬西面;西階之西, 頌磬東面。」蓋應笙之磬謂之笙磬,應歌之磬謂之頌 磬。笙磬位乎阼階之東而面西,以笙出於東方,震音, 象萬物之生也。頌磬位乎西階之西而面東,以頌出 於歌聲,而聲出於西方言之也。《鄉飲酒》之禮:「笙入堂 下,磬南,北面立。」《鄉射之禮》:「笙入,立於縣中,西面。」蓋笙 磬在東而面西,頌磬在西而面東。笙入立於縣中之 南而面北,故頌磬歌於西,是南鄉北鄉,以西方為上, 所以貴人聲也。笙磬吹於東,是以東方為下,所以賤 匏竹也。《大射》,鞀倚於頌磬西紘,頌磬在西而有紘,是 編磬在西而以頌磬名之;特磬在東而以笙磬名之。 《周官》:「眂瞭掌凡樂事,播鞀,擊頌磬,掌太師之縣。」則頌 磬,編磬也。笙磬,特磬也。縣則又兼編與特言之。然言 笙磬繼之以鐘鎛,應笙之鐘鎛也,《笙師》「共笙鐘之樂」 是已。言頌磬繼之以鐘鎛,應歌之鐘鎛也;《左傳》「歌鐘 二肆」是已。《詩》言笙磬同音,《書》言「笙鏞以閒大鐘謂之 鏞」,則笙鏞特縣之鐘也。以笙鏞為特縣之鐘,則笙磬 為特懸之磬明矣。蓋「笙震音,磬乾音,其音皆陽;鏞兌 音,其音則陰。」是笙磬異器而同音,笙鏞異音而同和。 然則特磬、特鐘、編鐘、編磬,皆各堵而同肆,鎛則隨之 而已。「大夫判縣,天子倍之而為宮;士去天子之三而 為特,諸侯倍士之二而為軒。」名位不同,樂亦異數故 也。唐之歌磬,編縣十六,同一簨簴,合二八之聲。郊祀 設於壇上,宗廟設於堂上,皆次歌鐘之西,節登歌之 句,非不合周之頌磬也。然不知編縣十六,同一簨簴, 鄭康成之說,非先王之制也。
《寋》
徒鼓鐘謂之修,徒擊磬謂之寋。《唐禮書》:先蠶降神,宮 縣之樂不用鎛鐘,以十二大磬代之,與房中之樂同 設,非先王之制也。
《編磬》
唐西涼部之樂,非特有編鐘,亦有編磬,段安節《樂府 雜錄》論之詳矣。以西涼方響推之,一架用十六枚,則 其編鐘、編磬亦不過十六爾。
編磬二十八之說,始於漢之鄭康成,非古制也。大架 所用二十四枚,應十二律倍聲,唐李沖所傳也。小架 所用十四枚,通黃鐘一均,上倍之,大周正樂所出也。 二八之制,其失自乎四清;二七之制,其失自乎二變。 上不失之四清,下不失之二變,其為李沖所傳者乎? 《樂苑》曰:「堂上磬十四枚,下七枚具。黃鐘一均聲,上七 枚,倍也。」非徒不知去二變以協律,亦不知堂上特設 黃鐘一,以上拊之制也。
《博古圖》
《磬總說》
古之為樂者,有黃鐘之磬,則特垂其一而為一簴若 特鐘焉,凡十有二數,以為律之正聲,而應月者也。至 於編磬,則每簴所垂之數十六,蓋倍八音而成數者 也。夫作磬之始,記禮者謂「叔之離磬」,蓋出於上古,莫 知其時。而《古史考》又以帝堯之世有所謂毋句者為 之也。後代相因,而《周官》則磬氏出焉。其制則中高而 上大者為股,其下而小者,於所當擊則為鼓。上股下 鼓,分為倨句之勢以成磬,而屬之於簨簴。凡特磬、編 磬,小大雖殊,其制一也。然《書》曰「泗濱浮磬」,則磬以石 為之,必取諸泗水之濱者,其見於堯舜之時然也。《春 秋傳》謂魯饑,而臧文仲以玉磬告糴於齊,則又知其 用玉矣。厥後逮於隋、唐閒,凡設於天「地之神則用石, 其在宗廟朝廷則用玉。考其器之制作與夫所用,如 是而已矣。」今茲之磬,非玉非石,乃鑄金而為之,或成 象如獸之形,或遍體著雲雷之紋,及觀其勢,則無倨 句。磬氏之法,以謂先王之制作耶,則求諸《經傳》而無 所考;若以謂非先王之制作耶,則煎金鎔範,精緻莫 及,固非漢氏已來所能為也。扣之鏗然,非以立辨在 八音之內。去石與玉而取此,是未可知也。姑歸諸磬, 以待夫博識之士噫!夫豈典籍焚於秦氏,而泯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