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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物之成始也。敔之為器,狀如伏虎,西方之陰物也。 背有二十七齟。齬三,九之數也。櫟之長尺,十之數也。 陽成三變於九,而以陰十勝之,所以止樂。此敔所以 居宮懸之西,象秋物之成終也。《書》曰:「戛擊」,《禮》曰「揩擊。」 《樂記》曰:「聖人作為椌楬。」荀卿曰:「𩊠柷拊椌楬似萬物。」 蓋柷敔以椌楬為體,椌楬以揩擊為用也。《爾雅》曰:「所 以歌敔謂之止,所以鼓柷謂之籈。」則柷以合樂而作 之必鼓之,欲其止者戒之於蚤也。敔以節樂而止之 必鼓之,欲其籈者潔之於後也。然樂之出虛,故其作 樂,虛椌必欲空,瑟必用桐,拊必用糠,皆以虛為本也。 及其止則歸於實焉。此敔所以為伏虎形歟。然樂之 張陳,戛擊必於堂上,「柷敔必於堂下,何耶?」曰:「柷敔器 也,戛擊所以作器也。器則卑而在下,作器者尊而在 上,是作樂者在下,所以作之者在上,在上,命物者也, 在下受命者也。豈非貴賤之等然邪?今夫堂上之樂 象廟朝之治,堂下之樂象萬物之治。荀卿以拊柷椌 楬為似萬物,則是以堂上之拊亦似之,誤矣。柷敔椌 楬,皆」一物而異名,荀卿以柷椌離而二之,亦誤矣。桓 譚《新論》謂「椌楬不如流鄭之樂」,真有意哉!宋朝太樂, 柷為方色,以圖瑞物,東龍西虎,南鳳北龜,而底為神 螾。敔因唐制用竹,以二尺四寸折為十二莖。樂將作, 先擊其首,次三戛齟齬而止,與舊柷四面畫山卉,用 木櫟齟齬者異矣。雖曰因時制宜,要之非有意義,孰 若復古制之為愈哉!先儒以柷為立夏之音,又謂「乾 主立冬,陰陽終始,故聖人承天以制柷。敔」,一何疏耶? 晉宋故事,四箱各有柷敔,同時戛作,亦非古人之制 也。隋牛弘罷之,不亦宜乎!

《東京夢華錄》

《柷敔》

冬至,駕詣郊壇行禮,樂作,先擊柷,以木為之,如方壺, 畫山水之狀。每奏樂擊之,內外共九下。樂止,則擊敔 如伏虎,脊上如《鐻齒》。一曲終,以破竹刮之。

《元史》

《禮樂志》

柷一,以桐木為之,狀如方桶,繪山於上,髹以粉,旁為 圓孔,納椎其中。椎以杞木為之,撞之以作樂。

敔一,亦以桐木為之,狀如伏虎,綵繪為飾。背有二十 七齟齬刻,下承以盤。用竹長一尺四寸,破為十莖,其 名曰「籈」,櫟其背以止樂。

《明會典》

《中和韶樂制度》

柷一,以木為之,狀如斛,面方三尺,深一尺七寸,有足, 四面繪山水樹木,後面有孔一椎柄曰「止。」

敔一。以木為之。狀如伏虎。背刻二十七齟齬、長二尺 五寸。有座。以紅漆竹櫟之。其半析為二十四莖、名為 「籈」

《王圻續文獻通考》

《柷敔》

柷式以木為之,其形如桶,上闊二尺四寸,下闊一尺 九寸,除一尺八寸,中虛有底。三面繪山樹人物,一面 有一竅如之,下畫海水。竅徑四寸五分止,俗呼為「槌。」 以梓木為之,柄長二尺四寸。乃制柷之法也。

敔式,以木為之,狀如伏虎,身長三尺。首高一尺二寸 五分,尾高一尺一寸。背刻二十七齟齬,繪黃色、黑文, 載以方趺,朱髹。外有一籈,截竹為之,長二尺五寸。中 破一尺二寸,為十莖;上未破一尺二寸,用篾作箍,箍 則分其陰陽。此乃制敔之法也。

柷敔部總論

明·朱載堉《律呂精義》

《論柷敔》

或問:柷敔設於堂上,何也?」答曰:「柷敔,德音之器,樂之 綱領,聖人重之,不獨設在堂上而已。古者天子賜公 侯樂,以柷將之;賜伯子男樂,則以𩊠將之。是知𩊠之 尊不如柷,餘器之尊,則又不如𩊠。蓋堂上之樂,柷為 之長,而堂下之樂,𩊠為之長也。曰戛擊,曰揩擊,曰椌 楬,皆柷敔別名。以其體言,則曰柷敔;以其用言,則曰」 戛擊,一物而二名也。為堂上作則曰戛擊,為堂下作 則曰柷敔,一器而二事也。事異則名別,其實一物耳。 《虞書》「戛擊、鳴球、搏拊、琴瑟」,漢儒舊說以為戛擊,木音 也;鳴球,石音也;搏拊,革音也;琴瑟,絲音也。四音六器, 皆堂上之樂也。下文又言「合止柷敔」,則堂上堂下,各 有柷敔矣。宋儒新說以為戛擊鳴球,只是鳴球一物; 搏拊琴瑟,只是琴瑟二物。堂下既有柷敔,則堂上無 之矣。洪武初開科取士,詔諸生兼習古註疏,不必盡 主宋儒之說,而於漢唐舊說,擇其所長者多從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