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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大呂笛以示和。又吹七律,一孔一校,聲皆相應。然 後令郝生鼓箏,宋同吹笛,以為雜引相和諸曲。和乃 辭曰:「自和父祖,漢世以來,笛家相傳不知此法,而令 調均與律相應,實非所及也。」郝生、魯基、种整、朱夏皆 與和同。

又問:「和笛有六孔,及其體中之空為七和,為能盡名, 其宮、商、角、徵、羽,調與不調,以何檢知和辭?先師相傳, 吹笛但以作曲相語,為某曲當舉某指,初不知七孔 盡應何聲也。若當作笛,其仰《尚方》笛工依按舊像訖, 但吹取鳴者,初不復校其諸孔調與不調也。」

按《周禮》調樂金石有一定之聲,是故造鐘磬者,先依 律調之,然後施於廂懸。作樂之時,諸音皆受鐘磬之 均,即為悉應律也。至於饗宴殿堂之上,無廂懸鐘磬, 以笛有一定調,故諸絃歌皆從笛為正。是為笛猶鐘 磬,宜必合於律呂。如和所對,直以意造,率短一寸,七 孔聲均,不知其皆應何律調,無以檢正。惟取竹之鳴 者為無法制。趣部郎劉秀、鄧昊、王豔、魏卲等與笛工 參共作笛。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聲,然後器象有制, 音均和協。

又問:「和若不知律呂之義,作樂音均高下清濁之調, 當以何名之和辭?每合樂時,隨歌者聲之清濁,用笛 有長短。假令聲濁者,用三尺二笛,因名曰此三尺二 調也;聲清者用二尺九笛,因名曰此二尺九調。漢魏 相傳,施行皆然。按《周禮》『奏六樂,乃奏黃鐘;歌大呂,乃 奏太蔟,歌應鐘,皆以律呂之義紀歌奏清濁,而和所』」 稱以二尺三尺為名,雖漢、魏用之,俗而不典。部郎劉 秀、鄧昊等以律作三尺二寸者,應無射之律,若宜用 長笛,執樂者曰:「請奏無射。」二尺八寸四分四釐,應黃 鐘之律,若宜用短笛,執樂者曰:「請奏黃鐘。」則歌奏之 義,若合經禮,考之古典,於制為雅。

書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周禮》《國語》載六 律同,《禮記》又曰:「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劉歆、班固撰 《律曆志》亦紀十二律,唯京房始創六十律。至章帝時, 其法已絕。蔡邕雖追紀其言,亦曰:「今無能為者。」依案 古典及今音家所用六十律者,無施於樂。謹依典記, 以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制十二笛,象記注圖 側如別省圖,不如視笛之孔,故復重作蕤賓伏孔笛, 其制云。

黃鐘之笛:正聲應黃鐘,下徵應林鐘,長二尺八寸四 分四釐有奇。

正聲調以黃鐘為宮,則姑洗為角。翕笛之聲應姑洗,故以四角之長為黃鐘之笛也。其宮聲正而不倍,故曰「正聲。」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

第一孔也

《應鐘》為變宮:

第二孔也

南呂為羽:

第三孔也

林鐘為徵。

第四孔也

《蕤賓》為變徵。

第五附孔也

姑洗為「角。」

笛體中聲

太蔟為商。

「笛,後出孔也。商聲濁」 ,以角當在角下,而角聲以在體中,故上其商孔,令在宮上,清於宮也。然則宮商正也,餘聲皆倍也,是故從宮以下,孔轉下轉濁也。此章說笛孔上下次第之名也。下章說律呂相生,笛之制也。

正聲調法:黃鐘為宮:

作黃鐘之笛,將求宮孔,以姑洗及黃鐘律從笛首下度之,盡二律之長而為孔,則得之宮聲者也。

宮生徵,《黃鐘》生林鐘。

以林鐘之律,從宮孔下度之,盡律作孔,則得徵聲也。

徵生商林。鐘生太蔟。

以太蔟律從徵孔上度之,盡律以為孔,則得商之聲也。

商生羽,《太蔟》生南呂也。

以南呂律從商孔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羽聲也。

羽生角,南呂生姑洗也。

以姑洗律從羽孔上行度之,盡律而為孔,則得角聲也。然則於商孔之上,吹笛者左手前不及也。從羽孔下行度之,盡律而為孔,亦得角聲,出於南附孔之下,則吹者右手所不逮也。故不作角孔。推而下之,復倍其均,是以角聲在笛體中,古之制也。音家舊法,雖一倍再倍,但令均同,適足為倡和之聲,無害於曲均故也。《國語》曰:「匏竹利制議宜。」 謂便於事用其宜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