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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生變宮」,《姑洗》生應鐘也。

上句所謂「當為角孔而出於商下」 者,墨點識之以應律也。從此點下行度之,應律為孔,則得變宮之聲也。

「變宮」生變徵,應鐘生《蕤賓》也。

以蕤賓律從變宮下度之,盡律為孔,則得變徵之聲。十二笛之制,各以其宮為主。相生之法,或倍或半,其便事用例,皆一者也。

下徵調法林鐘為宮:

第四孔也,本正聲黃鐘之徵,徵清當在宮上。用笛之宜,倍令濁下,故曰下徵。下徵更為宮者,《記》所謂「五聲十二律,還相為宮」 也。然則正聲清,下徵為濁也。

南呂為商,

第三孔也,本正聲,黃鐘之羽,合為下徵之商也。

應鐘為角,

第二孔也。本《正聲》黃鐘之變法,今為下徵之角也;

黃鐘為變徵,

下徵之調,林鐘為宮,大呂當為變徵,而黃鐘笛本無大呂之聲,故假用黃鐘以為變徵也。假用之法,當為變徵之聲,則俱發黃鐘及太蔟、應鐘三孔。黃鐘應濁而太蔟清,大呂律在二律之閒,俱發三孔而徵體獲之,則得大呂變徵之聲矣。謂笛下徵調求變徵之法,皆如此也。

太蔟為徵。

「笛後出孔」 ,本正聲之商,今為下徵之徵也。

姑洗為羽。

笛體中翕聲,本正聲之角,今為下徵之羽。

《蕤賓》為變宮:

《附孔》是也,本正聲之變徵也,今為下徵之變宮也。然則正聲之調孔,轉下轉濁;下徵之調孔,轉上轉清也。

清角之調,以姑洗為宮。

即是笛體中翕聲,於正聲為角,於下徵為羽。清角之調,乃以為宮,而哨吹令清,故曰「清角。」 惟得為《宛詩》謠俗之曲,不合雅樂也。

《蕤賓》為商。

正也

林鐘為角:

非正也

南呂為變徵:

非正也

應鐘為徵。

正也

黃鐘為羽,

非正也

「太蔟」為變宮。

非正也。清角之調,唯宮、商及徵與律相應,餘四聲非正者皆濁。一律哨吹令清,假而用之,其例則一也。

凡笛,體用《角律》,其長者八之。

蕤賓林鐘也

短者四之。

其餘十笛皆四角也

「《宮中實容》長者」十六。

《短笛》竹宜受八律之黍也。若長短大小不合於此,或器用不便,聲均法度之齊等也。然笛竹率上大下小,不能均,法度齊必不得也,取其聲均合。

三宮。

一曰正聲,二曰《下徵》,三曰清角。

二十一變也。

宮有七聲,錯綜用之,故二十一變也。諸笛例皆一者也。

伏孔四,所以便用事也。

一曰正角,出於商上者也。二曰倍角,近笛下者也。三曰變宮,近於宮孔,倍令下者也。四曰變徵,遠於徵孔,倍令高者也。或倍或半,或四分一取則於琴徵也。四者皆不作其孔,而取其度,以應進退上下之法,所以協聲均,便用事也。其本孔隱而不見,故曰「伏孔」 也。

大呂之笛:正聲應大呂,下徵應夷則,長二尺六寸六 分三釐有奇。

太蔟之笛:正聲應太蔟,下徵應南呂,長二尺五寸三 分一釐有奇。

夾鐘之笛,正聲應夾鐘,下徵應無射,長二尺四寸。 《姑洗》之笛,正聲應姑洗,下徵應應鐘,長二尺二寸三 分三釐有奇。

蕤賓之笛:正聲應蕤賓,下徵應大呂,長三尺九寸九 分五釐有奇。

變宮近宮孔,故倍半令下,便於用也。林鐘亦如之。

林鐘之笛:正聲應林鐘,下徵應太蔟,長三尺七寸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