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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之時」 ,而用之於有事之日,此眾即此民也。

初六:「師出以律」,否臧,凶。

程傳初,《師》之始也,故言出師之義,及行師之道,在邦國興師而言,合義理,則是以律法也,謂以禁亂誅暴而動。苟動不以義,則雖善亦凶道也。善,謂克勝,凶,謂殃民害義也。在行師而言,「律」謂號令節制。行《師》之道,以號令節制為本,所以統制於眾,不以律,則雖善亦凶,雖使勝捷,猶凶道也。制師無法,幸而不敗且勝者,時有之矣,聖人之所戒也。本義律,法也。「否臧」,謂不善也。在卦之初,為《師》之始。出《師》之道,當謹其始。以律則吉,不臧則凶。戒占者當謹始而守法也。

《象》曰:「師出以律」,失律凶也。

九二:在師中,吉,無咎。王三錫命。

程傳《師》卦唯九二一陽,為眾陰所歸,五居君位,是其正應。二乃《師》之主,專制其事者也。居下而專制其事,唯在師則可。自古命將閫外之事,得專制之,在師專制而得中道,故「吉」而「無咎。」蓋將專則失為下之道,不專則無成功之理,故得中為吉。凡師之道,威和並制,則「吉」也。既處之盡其善,則能成功而安天下,故「王錫寵命」,至於三也。凡事至於三者、極也。六五在上。既專倚任、復厚其寵數。蓋禮不稱則威不重。而下不信也。大全朱子曰:「在《師》中吉」,言以剛中之德在師中,所以為吉。建安丘氏曰:九二即《師》之丈人也。以剛居柔,得師之中,無過不及,故「吉無咎」,獨與卦辭同也。

《象》曰:「在師中吉」,承天寵也。「王三錫命」,懷萬邦也。

大全建安丘氏曰:「王者用兵非得已,嗜殺豈其本心,故三錫之命,惟在於懷綏萬邦而已。」

六三:師或輿尸,凶。

程傳三居下卦之上,居位當任者也。不唯其才,陰柔不中正,師旅之事,任當專一。二既以剛中之才,為上信倚,必專其事,乃有成功。若或更使眾人主之,凶之道也。「輿尸」,眾主也,蓋指三也。以三居下之上,故發此義。軍旅之事,任不專一,覆敗必矣。本義《輿尸》,謂師徒撓敗,輿尸而歸也。以陰居陽,才弱志剛,不中不正,而犯非其分,故其象占如此。大全或問「『師或輿尸』,伊川說『為眾主』,如何?」朱子曰:「從來有『輿尸血刃』之說,何必又牽引別說?」某自少時未曾識訓詁,只讀白本時,便疑如此說。後來從鄉先生學,皆作「眾主」說,甚不以為然。今看來,只是兵敗輿其尸而歸之義。雲峰胡氏曰:「《剝》一陽在上而眾陰載之,有得輿象。六三眾陰在上,如積尸,而坤為輿,坎為車輪,有」輿尸象。此爻甚言師徒撓敗之凶,以見師之成敗生死,皆繫於將。九二剛中,可以用師;六四柔正,猶能全師以退;六三不中不正,才柔志剛,輿尸而歸,其凶何如哉!龜山楊氏曰:師之或,以眾尸之也。眾尸之稟命不一,而無功矣,凶之道也。六三上乘眾陰,輿尸也,故「凶。」唐九節度之師,不立統帥,雖李、郭之善兵,猶不免敗衄,則「輿尸」之凶可知。

誠齋楊氏曰:「河曲之師趙盾為將,而令出趙穿。」

《邲》之師,荀林父為將,而令出先縠,後世復有中人監軍者師焉,往而不敗。

《象》曰:「師或輿尸」,大無功也。

六四:師左次,無咎。

本義左次,謂退舍也。陰柔不中而居陰得正,故其象如此。全師以退,賢於六三遠矣,故其占如此。

《象》曰:「左次無咎」,未失常也。

本義「知難而退」,《師》之常也。大全誠齋楊氏曰:「善戰者不必進,而退亦進也。禹之班師,晉文之退舍是已。使高帝不至白豋,太宗不渡鴨綠,咎於何有?」雲峰胡氏曰:「恐人以退為怯,故明當退而退,亦師之常也。」

六五:田有禽,利執言,無咎。長子帥師,弟子輿尸,貞凶。

程傳五君位,興師之主也,故言「興師」,任將之道。師之興,必以寇賊竊發,姦雄割據,為生民之害,不可懷來,然後奉辭以誅之。若禽獸入於田中,侵害稼穡,於義宜獵取則獵取之,如此而動,乃得無咎。若輕動以毒天下,其咎大矣。執言奉辭也,明其罪而討之也。若秦皇、漢武,皆窮山林以索禽獸者也,非田有禽也。任將授師之道,當以長子帥師。二在下而為師之主,長子也。若以弟子眾主之,則所為雖正,亦「凶」也。弟子,凡非長子者也。自古任將不專,而致覆敗者,如晉荀林父邲之戰,唐郭子儀相州之敗是也。本義六五,用師之主,柔順而中,不為兵端者也。敵加於己,不得已而應之,故為「田有禽」之象。而其占利以搏執而「無咎」也。言,語辭也。「長子」,九二也。「弟子」,三四也。又戒占者專於委任。若使君子任事,而又使小人參之,則是使之輿尸而歸,故雖貞而亦不免于凶也。大全厚齋馮氏曰:「禹之征苗,啟之伐有扈,引之征羲和,自虞夏以來,其伐有罪必執,言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