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與其等,以待軍事。
李嘉會曰:「兵有五宜也,盾亦有五者,先王害人之意少而自衛之意多,故有五兵,必有五盾 。」 鄭鍔曰:「物,色也。各辨其物色,使以類相從。等者,所制之長短大小 。」 鄭康成曰:「等謂功法上下各辨其等,使與人相宜也。辨之有素,以待有軍事則頒之。」
及授兵,從《司馬》之法以頒之。及其受兵輸,亦如之。及 其用兵,亦如之。
陳及之曰:「周制,甸出革車一乘,凡兵、甲、盾、戈、旗物、鼓鐸悉備焉。在農則四時田獵,合其卒伍,治其徒役,簡其兵器,與夫旗物、鼓鐸一一治之,其調發則各以其具行,而官府不與知。然司兵所頒者,頒諸卿、大夫士從軍旅會同者也。是以司兵者曰:『及其受兵輸亦如之』。是諸官府既畢事,則又歸之若民兵,自藏之民閒」 耳。
祭祀,授舞者兵。大喪,廞五兵。軍事,建車之五兵。會同, 亦如之。
鄭康成曰:「授以朱干玉戚之屬 。」 李嘉會曰:「不令樂官、舞師等掌之,而掌於司兵者,兵器不可妄委之他人也 。」 鄭康成曰:「廞,興也。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 鄭鍔曰:「軍旅之車,上必建五兵,出先刃,入後刃也。會同,王乘車,則亦建焉,皆以示威也。」
戎右,中大夫二人、上士二人。
鄭康成曰:「右者參乘,此充戎路之右,田獵亦為之右 。」 賈氏曰:「右者參乘。若在軍為元帥,則將居鼓下,將在中,御者在左。兵車則射者在左,御者居中。若在國,則尊者左,御者亦居中。」 其右是勇力之士,執干戈常在右,故云「右者參乘 。」 朱氏曰:「凡御車,皆御者居中,乘者居左,惟大將軍之車,將自居中,所為居鼓。大將自擊」 此鼓,為三軍聽他節制,雖王親征,亦自擊鼓 。易氏曰:「戎車革路也。」 王於軍事乘革路,則用勇力之士為右,乃以中大夫為之。君有常尊,兵革重事故也 。黃氏曰:「自《射人》以下,中堅之法在焉。」 戎右先群右,秩最高,特車主戰事,群右莫加焉,古人皆臨時卜而置之 。陳君舉曰:「諸右自戎右而外,諸馭自戎僕」 而外皆用之,平居而隸於司馬,何也?凡車馬之政,在國猶在軍,一以師律之。
「掌戎車之兵革」使。
黃氏曰:「掌戎車之兵革使,蓋戰事也。戰重戎右,專使事也。」 鄭引《左氏》「萊駒斬囚事,其小者耳 。」 王氏曰:「戎右,與君同車,在車之右,執戈楯,備非常,并充兵中役使,故云掌之 。」 李嘉會曰:「主通上下之情,以審處其謀。」
詔贊王鼓。
鄭康成曰:「既告王當鼓之節,又助擊其餘面 。」 黃氏曰:「軍之進止在是。」
傳「王命於陳中。」
鄭康成曰:「為王大言之 。」 王昭禹曰:「以軍眾所在,懼其有不聞故也 。」 《易氏》曰:「傳於大司馬而達於軍中 。」 鄭鍔曰:「傳達於陳中,則戎右傳之,非勇士之力,則命有時而不通。」
都司馬,「每都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 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鄭康成曰:「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司馬主其軍賦 。」 賈氏曰:「此王自以臣為司馬,遙掌都內。」 薛平仲曰:「都家之說,嘗於《宗伯》之序官論之矣。然禮之或僭,其事猶有漸而至;政之或弛,其勢一決而隳。況都家之環於王畿,責之以固吾圉也;制之以地域,分之以人民,予之以貨賄,其體固甚尊矣。使王朝不制其兵柄」 於上,或者繕甲治兵如太叔,將誰馭之哉?故先王設官以為都司馬者,必每都以上士二人居之,倍之以中士,又倍之以下士。
《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馬》。」
鄭康成曰:「『家,卿大夫采地。正猶聽也。公司馬,國司馬也。卿大夫之采地,王不特置司馬,各自使其家臣為司馬,主其地之軍賦,往聽政於王之司馬。王之司馬,其以王命來有事,則曰國司馬』。下文注曰:『大夫家臣為司馬』者,《春秋傳》曰:『叔孫氏之司馬鬷戾曰:『我家臣也』,不敢知國 』。」 李嘉會曰:「此曰『公司馬』,而《都司馬職》曰『國司馬』」 ,蓋不必司馬之司馬,上之所差以將兵者,皆司馬也。
都司馬掌都之士庶子及其眾庶、車馬、兵甲之戒令。
鄭鍔曰:「都之公卿大夫子弟之適子皆曰士,其支子皆曰庶 。」 王昭禹曰:「眾庶,凡在都之人民皆是也 。」 鄭鍔曰:「其民所出以備軍旅之具,則車馬、甲兵別設都司馬以掌其政教戒號令焉 。」 賈氏曰:「若王家有軍事,徵兵於采地都鄙,則都司馬以書致於士庶子,有此眾庶、車馬、兵甲之戒令,士庶子受而行之。」
「以國法」掌其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