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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癸未,敕樞密役軍凡三百人以上,奏聞。

泰定二年,敕「營造毋役五衛軍」,中書省奏「以廉訪莅 軍」,隨罷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二年六月丁未,敕營造毋役五 衛軍士,止以武衛、虎賁二衛給之。七月己未,中書省 臣言,「往歲征徭,廉訪司劾其濫殺。今凡出師,請廉訪 司官一員莅軍糾正。」從之。辛未,申禁漢人藏執兵仗 有軍籍者,出征則給之,還復歸於官。壬申,御史臺臣 言,「廉訪司莅軍,非世祖舊制,宜除罷。」從之。 泰定三年,汰衛士,益戍兵,籍餘丁。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三月「丙午,中書省臣等請 汰衛士。從之。四月乙巳,甘肅行省臣言,赤斤儲粟軍 士度川,遠給不便,請徙於曲尤之地。」從之。秋七月庚 申,廣西宣慰副使王瑞請益戍兵。八月乙亥,遣乃馬 台簡閱邊兵。甲午,賑河南探馬赤軍,籍其餘丁。十一 月,御史言,「比年營繕,以衛軍供役廣武事不講,請遵 世祖舊制。教習五衛親軍。以備扈從。」不報。

泰定四年,命陝西省軍府仍舊鳳翔安置,河南省於 周圍屯駐內調軍。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兵志》:泰定四年三月, 陝西行省嘗言:「奉元建立行省、行臺,別無軍府,唯有 蒙古軍都萬戶府,遠在鳳翔置司,相離三百五十餘 里,緩急難用,乞移都萬戶府於奉元置司,軍民兩便。」 及後,陝西都萬戶府言:「自大德三年命移司酌中安 置,經今三十餘年,鳳翔離天都、土蕃、甘肅俱各三千 里,地面,酌中不移為便。」樞密議:「陝西舊例未嘗提調 軍馬,況鳳翔置司三十餘年,不宜移動。」制可。十二月, 河南行省言:「所轄之地,東連淮海,南限大江,北抵黃 河,西接關陝,洞蠻草賊出沒,與民為害。本省軍馬,俱 在瀕海、沿江安置,遠者二千,近者一千餘里,乞以砲 手、弩軍兩翼,移於汴梁,并各萬戶府,摘」軍五千名。世 祖命知地理省院官共議,於瀕海沿江六十三處安 置軍馬。時汴梁未嘗置軍,揚州衝要重地置五翼軍 馬并砲手、弩軍,令親王脫歡太子鎮遏揚州,提調四 省軍馬,此軍不宜更動。設若河南省果用軍,則「不塔 剌吉所管四萬戶蒙古軍內,三萬戶在黃河之南,河 南省之西,一萬戶在河」南省之南。脫別台所管五萬 戶蒙古軍,俱在黃河之北。河南省東北阿剌鐵木兒、 安童等兩侍衛蒙古軍,在河南省之北。共「十一衛翼 蒙古軍馬,俱在河南省周圍屯駐。又本省所轄一十 九翼軍馬,俱在河南省之南,沿江置列,果用兵,即馳 奏於諸軍馬內調發。」從之。

致和元年定清蹕及行大禮執役軍數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兵志》:「致和元年六月, 以享太廟,用蹕街清路軍一百名,看籸盆軍一百名, 管軍官千戶、百戶各一員。九月,行大禮,用擎執儀仗 蒙古、漢軍一千名。」

文宗天曆元年命簡汰宿衛軍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元年十一月庚午,命總宿衛官分 簡所募勇士,非舊嘗宿衛者皆罷去。」 按《兵志》:「文宗 天曆元年十一月,親祭太廟,內外用儀仗并五色甲 馬軍一千六百五十名,仍命指揮青山及洪副使攝 折沖都尉提調。」

按《續通考》:「文宗天曆元年十月,罷內郡及行省兵。 天曆二年,立都督府,以總左右欽察及龍翊衛,又增 置四番衛士及儀仗軍。」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正月己未朔,立都督府, 以總左右欽察及龍翊衛。癸酉,命中書省宣徽院臣 稽考近侍宿衛廩給,定其名籍。夏四月甲午,四番衛 士各分五十人直東宮。戊戌,賜四番衛士萬三千人 鈔,人八十錠。四番衛士舊以萬人為率,至是增三千 人。五月乙丑,給皇子宿衛之士千人鈔,四番宿衛增」 為萬三千人,至是又增千人。秋八月甲辰,以仁宗、英 宗潛邸宿衛士二百人還大都,備直宿。冬十一月辛 巳,遷山東河北蒙古軍大都督府於濮洲,仍聽山東 廉訪司按治。 按《兵志》:「天曆二年正旦行禮,用儀仗 軍一千人。享太廟用蹕街清路軍一百名,看守籸盆 軍一百名,管軍千戶、百戶各一員。天壽節行禮,用儀 仗軍一千名。皇后冊寶擎執儀仗,用軍一千二百名, 軍官四員。」 又按《志》:天曆二年二月,樞密院臣言:「去 歲嘗奉旨,依先制調軍把守圍宿。此時各翼軍人皆 隨處出征,亦有潰散者,故不及依次調遣,止於右翼 侍衛及右都威衛內發軍一千一百二十六名,以備 圍宿。今歲車駕行幸,臣等」議:於河南、山東兩都府內, 起遣未差軍士一千三名,以備扈從。制可。五月,樞密 臣又言:「比奉令旨,放散軍人。臣等議:常制以三月一 日放散,六月一日赴限,今放散既遲,可令於八月一 日赴限。」從之。

至順元年詔廣海戍兵仍舊二歲一更又簡汰宿衛軍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元年五月辛未,置宣忠扈衛親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