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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遵著令招填,如違戾,以違制論。 又按志,二年手詔:

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童貫言,「凡逃卒冬祀 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內有元犯,雖首身, 於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欲乞在 京并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 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 收管,仍免本司本營問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經冬 祀赦後,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若限滿不」首,則依 常法科罪。凡逃軍係在京住營,依限于在京首身者, 令所隸軍司當日押赴本營。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 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並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 管。凡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並於所在日破米二升, 其縣鎮砦,並限當日解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 職員管押,仍沿路給破口食,「交付前路州軍轉送住 營去處。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凡首身軍人 並不許投換他軍。凡所在當職官如能于限內用心 招收逃軍,措置轉送住營或出戍處收管,候滿,在外 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 人數最優者申宣撫司,取旨推恩。」並從之。 又按《志》: 二年,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

宣和三年。詔諸路監司帥臣。補足槍手。令尚書省選 員專督保伍。又增置禁軍。宣撫使奏留兵戍江浙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三年。兵部言。 「近因江西漕臣謂本路槍仗手。元豐七年以八千三 十五人為額。至元祐中減罷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 符閒雖嘗增立人數。比之元額猶減其七。乞詔諸路 監司帥臣,並遵熙寧舊制,補足元額。」從之。 又按《志》: 三年詔:「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 而達之,二十五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家為一都保。 保各有長,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愛,以察 奸慝,故有所行。諸自外來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 止不明者,聽送所屬。保內盜賊,畫時集捕,知而不糾, 又論如律。所以糾禁稽察,纖悉具備,奇邪寇盜,何所 容跡!訪聞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 以實,保長役使又不以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 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遂使寇 賊奇邪無復糾察,良法美意,浸成虛文。可令尚書省 於諸路提點刑獄或提舉常平官內每路選委一員, 令專一督責逐縣令佐,將係籍人丁開收取實,選擇 保正長,各更替如法,使鈐束保丁,遞相覺察,毋得舍 亡賴作過等人。遇有盜賊,畫時追捕。若有過致藏匿 者,許諸人告首,仍具條揭示。」 又按《志》三年,詔:江浙 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並特放罪,許於本將見出軍 路分州縣首身依舊給請,隨處權行收管。若走往他 處或於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赴 本將應副使喚。仍委逐路安撫、鈐轄提刑司覺察。如 所在輒敢隱芘,或逐司不行覺察,並論違制。 又按 《志》:宣和三年,內侍制置所譚稹奏,以方臘既平,乞節 鎮增添禁軍兩指揮,餘州軍一指揮。又乞除溫、處、衢 婺外,將禁軍更招置成十指揮,又乞增置嚴州威果 禁軍。並從之。 又按《志》,三年正月詔:河北軍馬與陝 西、河東更戍,非元豐法,遂罷其令,應拖後人並與免 罪,依舊收管。閏五月,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奏: 「勘會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各有東南一將,平日未 嘗訓練武藝,臨敵必誤驅策。昨睦寇初發,天兵未到 已前,遣令上項將兵捕賊,遂致敗衄,亡失軍兵甚多。 今睦賊討平之後,脅從叛亡者方始還業,非增戍兵 鎮遏,無以潛消兇暴。臣今擬留戍兵二萬五千五百 七十八人,分置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州軍防把,一 年滿替出軍一次,依平蠻故事,每月別給錢三百,歲 給鞋錢一千。其兵並隸本」路安撫司統轄訓練。詔從 之。是年,權知婺州楊應誠奏,凡屯戍將兵須隸守臣, 使兵民之任歸一,則號令不二,然後可以立事。詔從 之。續有旨改從舊制。 又按《志》,三年知婺州楊應誠 言,諸路屯戍當隸守臣,兵民之任一,然後號令不二。 不然將驕卒橫,侵漁細民,氣壓州郡,有不勝其憂者。 于是詔自今令隸守臣。無何,復詔曰:「將兵遵將官條 教,除前隸守臣指揮。」其後江、浙盜起,攻陷州邑,東南 將兵望風逃潰,無復能戰。事平,童貫奏言:「東南三將, 類皆孱弱,全不知戰,虛費糧廩,驕惰自恣。平時主領 占差營私,大半皆工藝,遂致寇盜橫行,毒流一方,重 費經畫。今事平之後,當添將增兵,鎮遏綏馭。然南人 怯弱,素失訓練,終不堪戰。今欲於內郡別置三將,並 隨京畿將分接續排置,使陝西軍更互戍守。庶幾東 南可得實戰之士,于計為便。」詔從之。

宣和四年,詔茂州教習土丁,靖州添置刀弩手,兩浙 鈐轄奏「溫處等增置十指揮。」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四年詔:「茂州 石泉軍舊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諳射藝。其選施 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習,候精熟日遣回。」 又按《志》:四年,靖州通道縣有邊警,詔添置刀弩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