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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為盜賊,此亦致寇之一端也。近者仰煩陛下遣將 出師,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詔撫諭,至于發內庫之 藏,轉淮甸之粟,以振給之,寬免其稅租,蕩宥其罪戾, 丁寧纖悉,罔不曲盡。方將歸伏田畝,以為遷善遠罪 之民,詎可以其所甚病擾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 禁甚嚴。三路保伍之法,雖於農隙以講武事,然猶事 畢則兵「器藏于官府。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 于家,不幾于借寇哉!望陛下斷自聖心,罷京東弓箭 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時追呼迫 脅之擾,以安其生。應兩路緣弓箭社推恩者,並追奪 改正,首議之人重賜黜責。後來奏請誕謾,亦乞特賜 施行,庶幾群下悚懼,不敢妄進曲說,以肆其姦,實今 日之先務也。」詔並依奏。梁揚祖落職,兵器並拘入官, 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揮放散。 又按《志》,七年減掖庭 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罷諸兼局,有司據所得數 撥充諸路糴本及募兵賞軍之用。欽宗即位,詔守令 募州縣鄉村土豪為隊長,各自募其親識鄉里以行 及五十人以上,先與進義副尉;三百人以上與承信 郎。募文武官習武勇者為統領,行日所發州軍授以 器甲,人給糧半月,地里遠者,所至州縣接續批支京 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言:「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 先給錢三千,赴本司試驗,給據訖支散銀絹激賞。若 監司、知、通、令佐并應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藝 高強及二百人」以上者,乞與轉一官,每加二百人依 此。或監司、郡守、州縣官以下,應緣軍期事件稍有稽 緩,並依軍法。從之。 又按《志》: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 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復走入京投換者, 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其官司及 本營典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為盜 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罪止徒二 年,不以去官赦原減。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 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里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 太輕,是致往往復走入京。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 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並以犯事人家財充。」從之。 十二月,詔:「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 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於所在去處首身, 並特與免罪,于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 使喚。」 又按《志》:七年,詔京東西、淮南、兩浙帥司,精選 諸軍驍銳,發赴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 又按《志》: 七年三月,詔:「廣南東西路地遠山險,盜賊閒有竊發, 內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緣瘴癘疾病,不任捕盜,又不 諳知山川道里,林壑曲折,故盜不能禁。可令每巡檢 下招置土人健勇輕捷者,參戍兵之半,互相關防,易 於擒捕。令樞密院行之。」 又按《志》:宣和七年十一月, 南郊制:應軍員送軍頭司,未得與差遣者,如後來別 無過犯,卻與差遣。應廂軍人員補職及十五年未經 遷補者,令所屬保明聞奏。「應禁軍、廂軍因一犯濫情 重不得補充人員及逓遷資給者,若經斷及五年不 曾再犯及不曾犯贓,委所在候排連日審實,特與不 礙遷補。」

欽宗靖康元年陝西河東罷提舉官以己箭手隸帥臣詔諸路募兵及罪軍士之逃亡者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靖康元年二月,臣 僚言:「陝西恃弓箭手為國藩籬。舊隸帥府。比年始置 提舉弓箭手官。務取數多。自以為功。自是選練不精。 遂使法制寖壞。欲乞詳酌罷提舉官。以弓箭手復隸 帥司,務求以振邊聲。」詔從之,河東路依此。四月,樞密 院奏:「陝西、河東逐路漢弓箭手。自來並給肥饒田。近 年以來,多將舊人已給田分擘招刺新人,蓋緣提舉 官貪賞欺蔽,務要數多,妄行招刺,無以激勸。朝廷近 已罷提舉官,今復隸帥司所轄。況當今邊事,全藉民 兵,若不早計,深慮誤事。」詔令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 及陜西、河東逐路帥臣相度措置,將已分擘弓箭手 田土依舊改正撥還。所有新招到人別「行給地,務要 均濟。仍仰帥臣嚴切奉行。」是月,徐處仁又奏,詔並送 詳議司。 又按《志》: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 無如福建路槍仗手。出入輕捷,馭得其術,一可當十。 乞選官前去召募。從之。 又按《志》:元年三月,以尚書 戶部侍郎錢蓋為龍圖閣學士陝西五路制置使,專 一措置京兆府路保甲。六月,御史胡舜陟奏:「秦元學 兵法三十年,陛下拔之下僚,為京畿提刑,訓練保甲, 聞者莫不慰悅。乞罷武臣提刑,以保甲屬元,庶得專 一。」從之。十一月,京畿提舉秦元集保甲三萬,先請出 屯,自當一面。不從。金兵薄城,又乞行訓練,乘閒出戰。 守禦使劉韐奏取保甲自益,元謀遂塞云。 又按《志》: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諸路見招募人兵,緣逐處 漕計闕乏,乞於近州應奉司及延福宮西城錢帛並 許請用,庶得速辦。」從之。又詔:「龍猛、龍騎、歸遠壯勇諸 軍缺額,可行下諸路揀選配填。」又詔:「已降指揮,逐處 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藝人數多寡等第推賞。」又詔: 「聞希賞之人抑勒強募,自今並取情願,敢有違戾,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