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65

此页尚未校对

財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官發立功,滿日還職,調衛 帶俸差操。中閒又犯姦淫囚犯婦女者,守哨滿日,革 職為民,舍人發邊衛充軍。徒罪以下,及無贓者,官發 立功一年,滿日還職,帶俸差操。舍人抵充」軍役,候拏 獲替放。若酷害軍犯摉檢財物者,縱不脫放,亦照前 充軍立功事例施行。其該府原選差掌印首領官吏, 參究治罪。 又題准:京衛及在外衛所解到新軍,以 投文日為始,限十日內將收管批迴,給付長解。若刁 蹬留難者,該吏、軍吏總小旗提問,衛所掌印併本管 官,不拘曾否得財參問,帶俸差操。 又題准解到新 軍,查編軍冊、《戶口食糧冊》與批同者,就收補役。係別 衛差解,查勘改正補伍。不許推調不收,以致延脫。起 解軍丁,不許將見在衛所軍戶捏解查理。無勾別軍, 以圖算作分數。及將原係邊衛捏作附近,朦朧解補。 違者官吏人等,在京從部,在外從清軍御史參問。 凡軍民奏訴。弘治十三年題准:「凡軍丁奏訴冤枉,除 解衛食糧及三年之上,行勘不准,詞內不開原清官 職者不行外,其餘但係近年清出,不問有無批解,照 例暫發該衛收役。如親屬抱訴,即將親屬遞回,挨催 本軍解衛,一體暫收奏詞。」兵部行移清軍御史,分豁 原清里書人等,依律科斷。若挾仇誣執,就發抵充軍 役,本軍改正。如有不實、就彼依律問罪。原係軍丁出 名、亦行該衛如法究治。 凡編造冊單十三年奏准、 凡遇問刑衙門解到軍犯務將招由鄉貫、并著役日 期、寫立印信文簿。每年終、將收過軍數、開造小冊四 本。一本送部。一本送撫按清軍官出巡稽考刷卷、逐 一照刷。若本管官員賣放查例處治。曾經逃回者,遇 恩例不准釋放。 又題准:「南京後湖管冊官,將洪武 至今軍黃冊籍,備開年分,每省造成總冊一本,立案 交代,解到軍役。若查冊之人回稱浥爛,務弔前造總 冊查驗。」各處司官清軍官,亦將冊籍如法造成總冊, 明立文案,遇有陞任事故,憑此交代。遺失責令抄補, 方許起送州縣攢造黃冊,改軍作民,及析戶不明,填 名來歷不真者,察訪查對,得出作弊人犯,治以重罪。 其補役軍丁,務要查冊有名起解。敢有詭名者,事發 將戶長發附近,另充軍役。 凡軍人犯罪,十三年奏 准,凡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官 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久近,許其贖取歸宗 聽繼,無得占恡。其誘買各邊軍丁者,發極邊充軍。 凡管軍官違犯,十三年題准,「凡各處備倭貼守,其把 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正軍問調沿海 衛分,舍餘人等,就收該衛充軍。把總等官參問治罪。」

又題准、凡在京在外衛所官員、有逼迫軍士在逃

及賣放回還者指揮每十名以上,降一級;千戶鎮撫 每六名以上、百戶四名以上,依律遞降。

弘治十四年,選團營軍三萬為聽征人馬。又嚴守門 軍士勾補軍戶之令,及定南京考選,五年一次。 按明《會典》,凡聽征人馬,「弘治十四年,令選團營官軍 三萬員名,以將官二員管馬隊,二員管步隊,聽候調 遣。」 又按《會典》,凡各門進納錢糧,弘治十四年,令所 在守門軍士及門吏邀索財物者,聽點城及巡視科 道官參提問罪。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十四年題 准,各處遷來人戶,除原立民戶外,如原是軍戶,原籍 無丁,差人給批關取,合照附籍軍戶事例,即與拘丁 起解,毋得捏調不發。 又按《會典》,凡南京軍政考選, 弘治十四年奏准,南京兵部會同外守備官,將各衛 所撥船造船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五年一次,從」公 考選。

弘治十五年,嚴「軍職過犯立功」、添設高密等處巡捕 軍官

按《明會典》,凡過犯考選。「弘治十五年奏准:軍職犯立 功問革,管事五年之內,改過自新,方許推委。不許鎮 巡等官假名暫委,占為頭目,縱令害人。」 又按《會典》, 「凡京城巡捕。弘治十五年,奏設巡捕把總都指揮一 員,提督高密店等七處地方,每處仍委千百戶各一 員,以半年更替。」

弘治十六年,定「廣西班軍交代各省捕軍陞賞。」又准 守衛官軍及妄勾編發寄籍諸軍之例。

按《明會典》:「廣西防守,弘治十六年題准,湖廣備禦廣 西班軍,俱以一年為期,至廣西交代。若違限半年以 上者問罪,仍發操三箇月。 凡在外巡捕,弘治十六 年議准:通行山東、河南、江西、南、北直隸等處官兵人 等,果有對敵就陣,擒斬有名劇賊一名顆者,照依邊 方事例,陞一級世襲;其擒斬隨從強賊三名顆并陣 亡」者,亦陞一級世襲。如不係對敵,止是《緝捕》三名者, 陞一級,不准世襲。《不及三名者》,給賞。不係應捕人員, 亦一體陞級。領軍把總等官、部下擒斬有名劇賊五 名顆以上者照依邊方事例,陞實授一級。部下擒斬 從賊七十名顆以上者,陞署一級。五百名顆以上,陞 實授一級。 《奏准》四川各州縣添設判官主簿各一 員捕盜。 又按《會典》:凡守衛官軍。弘治十六年題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