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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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都指揮,雖經推選,及分守守備、把總都指揮,雖有 功陞者,俱於原衛所帶俸,毋得夤緣濫舉列銜都司, 惟奏保軍功,及原推見任軍政者,仍舊。 凡武職自 來不曾比試者,正德六年議准,祖父一輩未比試者, 子孫襲職住俸三年,二輩、三輩住俸四年,四輩以上 止於五年,不必遞加,雖遇革不免。 又按《會典》,「正德 六年,京營更十二團營,為東西兩官廳, 凡輪操。正 德六年,奏准各處地方災傷六分以上者,京操官軍 先行放回;五分以下者,仍舊存操。」 凡考閱,正德六 年,以春秋初操二次,閱視大密,奏准每三年一次,兵 部奏請舉行。 又按《會典》,凡各府州縣巡捕,正德六 年奏准添設江西贛州、南安、瑞州、廣信四府,福建汀、 漳二府,湖廣鄖陽、武昌、岳州、衡州、永州五府,陝西漢 中府,四川保寧、重慶、夔州三府及兩廣各府捕盜通 判各一員。 凡存恤:正德六年題准,軍丁各照例優 免一丁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差使。其在三千里外 衛所當軍者,原籍本營亦准各免二丁,專一供給軍 裝。軍衛有司敢有仍前科擾者,被害軍丁徑赴清軍 御史并巡按御史處告理查究,問以贓罪。 又按《會 典》,凡勾補軍士。正德六年題准,凡矜疑饒死充軍人 犯,買囑脫免在家,及到衛在逃者,雖遇赦不准免,仍 拘戶丁解補。 凡僉解軍妻。正德六年題准,凡批內 開有妻而無解到者,即於收管內開「妻無解到。」銷繳 批文之日,原籍官司驗有中途事故明文,長解免究。 若無,即將長解問罪,仍追妻給批,責令親屬伴送,給 軍完聚。敢有託以無妻,將長解掯勒者,將掌印僉書 等官參奏提問。 凡編造冊單。正德六年題准:凡造 《格眼圖冊》,每一軍戶限以兩行。每行十格。每格十年 備填各軍貫「址,充調來歷,子孫支派。上自洪武十四 年起,至正德七年止,用堅白紙造完一本,送部司府 州、縣各存一本備照。待後十年攢造之時,兩行填滿, 益以三行,不許挨退遠年格眼。」

正德七年,定「官軍斬賊陞賞及南北各衛所軍丁諸 例。」

按《明會典》、「凡流賊。正德七年題准一人為首,一人為 從,就陣擒斬有名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實授一級 世襲;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為從者給賞;就陣擒斬 以次劇賊一名顆,為首者陞署一級世襲;不願陞者 賞銀十兩,為從者量賞;就陣擒斬從賊三名顆,為首 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十五兩,為從者」 給賞,緝獲者不在此例。就陣擒斬從賊一名顆,為首 者賞銀五兩;二名顆,為首者賞銀十兩,為從者量賞, 緝獲者不在此例。前項功次,係一人自擒斬,不分首 從,照前陞賞。六名顆以上至九名顆者,止陞實授二 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三十兩。不及六名顆者,除實 授一級外,扣算賞銀,為首二人,或三人、四人、五人俱 為從,共斬賊級一顆者,不必分別首從,共賞銀五兩 均分。陣亡者,陞實授一級世襲,不願陞者,賞銀十兩; 重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不願陞者,賞銀七兩。一人 擒斬隨從賊人,十五六歲幼小,首級一名顆者,量賞, 二名顆者,給賞,三名顆者加賞。當先破敵被傷者,給 賞。其不係臨陣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二名 顆者,賞銀八兩;三名顆者,賞銀十二兩;四名顆者,陞 實授一級世襲。不賞一人為首,或二人、三人、四五人 為從,緝捕從賊一名顆者,賞銀四兩,不分首從均分。 又題准:「斬割耳記一副者量賞,二副者給賞,三副者 陞署一級世襲。」若《耳記》二副又有首級一顆或二顆 者,俱陞署一級,世襲不賞;斬《割耳記》四副者及二副, 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一顆者,俱陞實授一級, 世襲不賞;斬《割耳記》五副者及三副,又有首級二顆 或四副,又有一顆者,陞實授一級,世襲量賞。《斬割耳 記》六副者及四副,又有首級二顆或三副,又有三顆 者或二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一級,仍署一級,世 襲不賞。《斬割耳記》七副者及五副,又有首級二顆或 四副,又有三顆或三副,又有四顆者,俱陞實授一級, 仍署一級世襲,再與給賞。《斬割耳記》八副及七副,又 有首級一顆者或六副,又有二顆者,俱陞實授二級, 世襲不賞。所擬應陞功次,亦止於陞實授二級世襲。 其餘再有九副、十副者,俱止扣算。與「量賞」、給賞、加賞

凡斬獲流賊領軍官。正德七年題准、把總等官、部

下,擒斬有名劇賊五名顆以上,陞實授一級;擒斬從 賊七十名顆以上,陞署一級;不賞五百名顆以上,陞 實授一級。不及數者,俱止給賞量賞。若斬割耳記首 級共輳七十顆副以上及五百顆副以上者,例同。 又按《會典》,凡將軍在逃。正德七年奏准在逃三箇月 以裡,不曾拐馬,許其首復。拐馬者調衛,若過限外,不 許首復原役。 凡京城巡捕,正德七年,令京城巡捕 把總指揮二員,一月更替。 又按《會典》,凡勾補軍士, 正德七年題准,凡改調衛所軍丁缺伍,原籍清勾。查 無名籍者,務要轉行原衛有司,逐一查報,回勘定奪, 不許輒便回稱「戶絕。」 凡清查軍伍,但有祖父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