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算,減俸、降級,不及數者不坐。若有病亡、殘疾,提撥等項事故者,不在此限。
一、軍官軍人,遇有征調,點選已定,至期起程,不問已未,關給賞賜,若有避難在逃者,依律問斷。其征期已過,送兵部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滿日,放回原衛,還職著役。若仍發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一、輪操官軍,逃在京城內外潛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事例》:發落官旗,無力納贖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籍原衛者,以越關論。其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決打納贖。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順治十三年議准:凡隨征軍士,私自逃回者,鞭一百,遞發軍前;二次者正法,優恤軍屬 。凡陣亡病故官軍回鄉,家屬行糧腳力,有司不即應付者,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點鐘聲已靜,五更三點鐘聲未動,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生產死喪,不在禁限。其暮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者,抵罪。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死者,斬。」
火器
凡直省需用銃砲、火磚、火箭、噴筒、火毬、鉛鐵、彈子等項,該督撫奏請、准其造備。用過銀兩,報部查核。藥彈遇有征勦,許動用開銷征防。別省官兵軍前操演、亦准支給
凡內務府取用硝磺、于西什庫支給藥線。吹藥部發工料成造
凡內務府取用鳥鎗鉛子噴砂。照來文給發工料造給
凡八旗試演鎗砲、需用火藥。本部差官監造、存貯蕩氛廠內。取用之日、赴廠給發。完日、酌量備造
砲廠
廂黃旗砲廠三十五間
正白旗砲廠三十五間
廂白旗砲廠三十五間
正藍旗砲廠三十五間,俱在廂黃旗教場空地;正黃旗砲廠三十間;
正紅旗砲廠三十間:俱在德勝門內。
廂紅旗砲廠二十三間
「廂藍旗砲廠」 二十三間:俱在阜成門內。
廂黃、正黃二旗,火藥廠十二間,在安民廠。正白、正紅、廂白、廂紅、正藍、廂藍六旗,火藥廠二十間,在天壇後。以上俱旗下官員。甲兵,看守安民廠,收貯砲位等項。看守一等太監一名,每月支銀二兩、米三斗。二等太監一名,每月支銀一兩、米三斗。庫丁六名,每名每月支米三斗,每斗折銀一錢三分。
濯靈廠,收貯火藥、砲位等項。看守二等太監一名,每月支銀一兩、米三斗;庫丁十名,每名每月支米三斗,每斗折銀一錢三分
盔甲廠看守庫丁一名。每月支米三斗。每斗折銀一錢三分
蕩氛廠看守庫丁一名,每月支米三斗,每斗折銀一錢三分。
絛兒衚衕局收貯軍器等項。看守首領一名,每月支米一石。軍丁一名,每月支銀五錢
安定門局《收貯法》:�等砲,併軍器等項。看守首領一名,每月支米一石。軍丁十名,每名每月支銀五錢
中營火藥三局,看守軍丁三名,每名每月支銀五錢。
東營火藥二局看守庫丁一名,每月支銀五錢。西營火藥二局看守庫丁一名,每月支銀五錢。戊字庫收貯弓刀、箭弦、鳥鎗等項。看守馬法二名,照旗下例食糧庫丁五名,每名每月支銀五錢。
廣積庫,收貯硝磺等項。看守馬法二名,照旗下例食糧。庫丁五名,每名每月支銀五錢。舊有洪威廠、兵仗局、軍器庫,各設看守人役,今裁武職公廨。
鑾儀衛在長安右門南
神武左衛在地安門外
「彭城衛」 以下俱無定署
金吾左衛
騰驤右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