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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之禁,獵者毋入其境。」

延祐二年以擾民罷獵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二年四月乙巳,車駕幸上都 宣徽院以供尚膳,遣人獵於歸德,敕以其擾民,特罷 之。」

延祐三年,以真、保饑,禁獵,並禁天下春獵。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三年春正月,以真定、保定荐 饑,禁畋獵。三月,鷹坊孛羅等擾民於大同,敕拘還所 奉璽書,禁天下春時畋獵。」

延祐五年,立「打捕鷹坊總管府。」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五年三月庚午,立諸王斡羅 溫孫部打捕鷹坊諸色人匠怯憐口總管府,秩從四 品。」

延祐六年,詔訊「阿魯忽等出獵擾民。」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十一月,「中書省臣言,曩 賜諸王阿只吉鈔三萬錠,使營子錢以給畋獵廩膳, 毋取諸民。今其部阿魯忽等出獵,恣索於民,且為姦 事,宜令宗正府、刑部訊鞫之,以正典刑。」制曰:「可。」

英宗至治元年二月丁巳畋於柳林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三年二月癸酉,畋於《柳林》。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二年罷春獵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春正月乙未,以畿甸 不登,罷春畋。」

泰定三年,畋汪火察禿之地。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三年八月甲午,以災變罷 獵。辛丑,次中都,畋於汪火察禿之地。」

泰定四年二月壬午,狩於漷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畋柳林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致和元年正月「己卯,帝將畋獵 柳林,御史王獻等以歲饑諫。帝曰:『其禁衛士毋擾民 家,命御史二人巡察之』。」

文宗天曆二年敕罷柳林田狩並止鷹坊捕獵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正月癸酉,敕罷今歲柳 林畋狩。十一月甲子,止鷹坊,毋獵畿甸。」

至順元年立諸色民匠打捕鷹坊都總管府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二月庚寅,立諸色民匠 打捕鷹坊都總管府,秩正二品。十一月,知樞密院事 燕不憐,請依舊制全給鷹坊芻粟,使毋貧乏。帝曰:「國 用皆百姓所供,當量入為出,朕豈以鷹坊失所,重困 吾民哉。」不從。戊戌,立打捕鷹坊紅花總管府於遼陽 行省,秩正四品。十二月癸酉,詔宣忠扈衛親軍都萬 戶府,「凡立營司,境內所屬山林川澤,其鳥獸魚鱉悉 供內膳,諸獵捕者坐罪。」甲戌,賑遼陽行省所居鷹坊 戶糧一月。

至順二年,圍獵撫州。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八月丁巳,命邠王伯顏帖木 兒圍獵於撫州。」

順帝至元三年春獵柳林秋再獵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三年「春正月戊午,帝獵於柳 林,凡三十五日。秋七月癸卯,車駕出獵。」

至元四年二月「庚午,車駕獵於柳林。」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成祖永樂二十年獵偏嶺

按《大政紀》:永樂二十年五月乙酉,車駕度偏嶺,命將 士獵於道傍山下,上顧從臣曰:「朕非好獵,顧士卒隨 朕征討,道中惟畋獵可以馳馬揮戈,振揚武士,作其 驍勇之氣耳。」

宣宗宣德四年巡邊校獵

按《明通紀》:「宣德四年十月,上巡邊校獵閱武,尋還京。」

英宗天順二年校獵南苑

按《大政紀》:「天順二年十月,上校獵南苑。苑在京南二 十里,方一百六十里,苑中有按鷹臺,臺傍有三海子, 皆元之舊也。本朝闢四門,繚以周垣,獐鹿雉兔甚多, 海戶千餘守視。自永樂定都以來,歲時蒐獵於此,所 以訓武也。」是日上親御弓矢,命勳戚武將應詔馳射, 獲輒獻之。既畢賜饌,以所獲分賜從臣而歸。

武宗正德十二年正月獵南海子九月獵陽和城

按《大政紀》,「正德十二年正月,上獵南海子。九月二十 七日,上獵大同陽和衛城。天雨雹,軍士有死者。是夜 又星隕。明日,駕赴大同。」

正德十三年,獵黃花鎮、密雲諸處。

按《大政紀》,「正德十三年四月,上親詣天壽山祭告六 陵,遂往黃花鎮、密雲等處遊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