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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策》

「昔者昊英之世,以伐木殺獸,人民少而木獸多。黃帝 之世,不麛不卵,官無供備之民,死不得用槨。事不同, 皆王者,時異也。神農之世,公耕而食,婦織而衣,刑政 不用而治,甲兵不起而王。神農既沒,以強勝弱,以眾 暴寡,故黃帝作為君臣上下之儀,父子兄弟之禮,夫 婦妃匹之合,內行刀鋸,外用甲兵,故時變也。」由此觀 之,神農非高於黃帝也,然其名尊者,以適於時也。故 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 雖重刑可也。以力之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 能勝強敵者,必先勝其民者也。故因民之本,在制民, 若冶於金,陶於土也。本不堅則民如飛鳥禽獸,其孰 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而民地作矣。 名尊地廣,以至王」者何故名卑地削,以至於亡者,戰 罷者也。不勝而王,不敗而亡者,自古及今,未嘗有也。 「民勇者,戰勝一民於戰者,民勇;不能一民於戰者,民 不勇。」聖王見勇,至之於兵也,故興國而責之於兵。入 其國,觀其治,兵用者強,因以知民之見用者也。民之 見戰也,如饑狼之見肉,則民用矣。凡戰者,民之所惡 也,能使民樂。戰者王。強國之民,父遺其子,兄遺其弟, 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又曰:「失法離令,若死,我死。」 鄉治之,行間無所逃,遷徙無所入。《行間》之治連以五, 辯之以章,束之以令,窮大所處,以此無所生。是以三 軍之眾,從令如流,死而不旋踵,國之亂也。非其法亂 也,非法不用也。國皆有潛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國 皆有禁姦邪、刑盜賊之法,而無使姦邪盜賊必得之 法。為姦邪盜賊者死刑,而姦邪盜賊不止者,不必得。 必得而尚有姦邪盜賊者,刑輕也。刑輕者,不得誅也。 必得者,刑者眾也。故善治刑者,不善而不賞善,故不 刑而民善,不刑而民得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 國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故不賞 善而民善。賞善之不可也,猶賞不盜。故善治者,使跖 可忠信,而況伯夷乎?不能治者,使伯夷可疑,而況跖 乎?勢不能為姦,雖跖可信也;勢得為姦,雖伯夷可疑 也。國治或重,明主在上,所舉必賢,則法可在賢,法可 在賢,則法在下,不肖不敢為非,是謂「重治。」不明主在 上,所舉必不肖。國無明法,不肖者敢為非,是謂重亂。 兵或重強,或重弱,民固欲戰,又不得不戰,是謂重強。 民固不欲戰,又得無戰,是謂「重弱。」明王不濫,富貴其 臣。所謂富者,非粟米珠玉也;所謂貴者,非爵位官職 也。廢法作私,爵祿之富貴。凡人主德行非出人也,知 非出人也,「勇力非過人也,然民雖有聖知弗敢我謀, 勇力弗敢我殺,雖眾不敢勝其主,雖民至億萬之數, 懸重賞而民不敢爭,行罰而民不敢怨者,法也。」國亂 者,民多私義;兵弱者,民多私勇,則削國之所以取爵 祿者,多塗亡國人之所以賤爵輕祿。不作而食,不戰 而榮,無爵而尊,無祿而富,無官而長,此之謂姦民。所 謂治主無忠臣,慈父無孝子,欲無善言,皆以法相司 也,命相正也,不能獨為非,而莫與人為非。所謂富者, 入多而出寡。衣服有制,飲食有節,則出寡矣。女事盡 於內,男事盡於外,則入多矣。所謂明者,無所不見,則 群臣不敢為姦,百姓不敢為非。是以人主處匡床之 上,聽絲竹之聲,而天下治。所謂「明」者,使眾不得不為。 所謂強者,天下勝,天下勝,是故合力。是以勇強不敢 為暴,聖知不敢為詐,而虛用兼天下之眾,莫敢不為 其所好,而辟其所惡。所謂「強」者,使勇力不得不為己 用。其志足,天下益之;不足,天下說之。恃天下者,天下 去之。自恃者得天下。得天下者,先自得者也;能勝強 敵者,先自勝者也。聖人知必然之理,必為之時勢,故 「為必治之政,戰必勇之民,行必聽之令,是以兵出而 無敵,令行而天下朝。」「黃鵠之飛,日行千里」,有必飛 之備也;騏驎騄駬每一日走千里,有必走之勢也;虎 豹熊羆而無敵,有必勝之理也。聖人見本然之政,知 必然之理,故其制民也,如以高下制水,如以燥濕制 火。故曰:「仁者能仁於人,而不能使人仁,義者能愛於 人而不能使人相愛」,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 也。聖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 謂「義」者,為人臣忠,為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別。非 其義也,餓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聖王 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已矣。

《境內》

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於上,生者著,死者削。其有 爵者乞,無爵者以為庶子級,乞一人。其無役事也。其 庶子役其大夫六日,其役事也,隨而養之。軍爵自一 級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級以上至 不更,命曰「卒。」其戰也,五人來,簿為伍,一人羽而輕其 四人。能人得一首,則復。夫勞爵,其縣過三日,有不致 士大夫勞爵,能五人一屯長,百人一將,其戰百將,屯 長不得斬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論伯將,屯長賜爵 一級。五百主短兵五十人,二五霸主將之主,短兵《百 千石之令》,短兵百人;《八百之令》,短兵八十人;《七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