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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而「自處高地」 ,則情與勢兼得,而可威加于敵矣。

其言無謹,偷失其陵犯,無節破矣;水潰雷擊,三軍亂 矣。必安其危,去其患,以智決之。高之以廊廟之論,重 之以受命之論,銳之以踰垠之論,則敵國可不戰而 服。

凡行軍不謹言,則致偷失軍機。陵犯無節,則破傷士卒。急暴如水潰雷擊,則致紊亂三軍。

重刑令第十三

將自千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國 賊」,身戮家殘,去其籍,發其墳墓,暴其骨於市,男女公 於官。自百人以上,有戰而北,守而降,離地逃眾,命曰 「軍賊」,身死家殘,男女公於官。使民內畏重刑,則外輕 敵。故先王明制度於前,重威刑於後。刑重則內畏,內 畏則外堅矣。

伍制令第十四

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 五十人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伍有干 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什有干 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誅;屬有干 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屬有誅;閭有干 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閭有誅。」吏自什 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 之免於罪;知而弗揭者,皆與同罪。夫什伍相結,上下 相聯,無有不得之姦,無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 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況國人聚舍同食,烏能以干 令相私者哉!

分塞令第十五

中軍左右前後軍,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無通其 交往。將有分地,帥有分地,伯有分地,皆營其溝洫而 明其塞,令使非百人無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誅 之,伯不誅,與之同罪。軍中縱橫之道,百有二十步而 立一府柱,量人與地,柱道相望。禁行清道,非將吏之 符節不得通行。

量人之眾寡,舉地之廣狹,而使柱與道相望,以禁止行人。

采薪芻牧者,皆成行伍,不成行伍者不得通行。吏屬 無節,士無伍者,橫門誅之,踰分干地者誅之。故內無 干令犯禁,則外無不獲之姦。

束伍令第十六

《束伍之令》曰:「五人為伍,共一符,收於將吏之所亡伍, 而得伍當之。」

自「失一伍」 ,而得敵一伍者,功罪相當。

得伍而不亡,有賞;亡伍而不得伍,身死家殘。亡長得 長當之;得長不亡,有賞;亡長不得長,身死家殘。復戰 得首,長除之。亡將,得將當之;得將不亡,有賞;亡將不 得將,坐離地遁逃之罪。《戰誅之法》曰:「什長得誅十人, 百長得誅什長。千人之將得誅百人之長,萬人之將 得誅千人之將,左右將軍得誅萬人之將,大將無不」 得誅。

經卒令第十七

《經》「卒」者,以《經》令分之,為三分焉:「左軍蒼旗,卒戴蒼羽; 右軍白旗,卒戴白羽;中軍黃旗,卒戴黃羽。」卒有五章。

士卒用五色之章,以為表紀。

前一行蒼章,次二行赤章,次三行黃章,次四行白章, 次五行黑章。次以經卒亡章者有誅。前一五行置章 於首,次二五行置章於項,次三五行置章於胸,次四 五行置章於腹,次五五行置章於腰。

遠者置於上,近者置於下,欲其易見。

如此,「卒無非其吏,吏無非其卒。」

「士卒將吏」 無有非其所統之人,而錯雜於行伍者。

見非而不詰,見亂而不禁,其罪如之。將吏與士卒同罪鼓行 交鬥,則前行進為犯難,後行退為辱眾。踰五行而前 者有賞,踰五行而後者有誅,所以知進退先後,吏卒 之功也。故曰:「鼓之前如雷霆,動如風雨,莫敢當其前, 莫敢躡其後。」言有經也。言其有經理之令故也

勒卒令第十八

金鼓、鈴旗,四者各有法。「鼓之則進,重鼓則擊,金之則 止,重金則退。」鈴,傳令也。旗麾之左則左,麾之右則右, 奇兵則反是,一鼓一擊而左,一鼓一擊而右。

有一擊鼓而軍皆從左奮擊者,有一擊鼓而軍皆從右奮擊者。

「一步」「一鼓」,步鼓也。徐步之鼓「十步一鼓」,趨鼓也。疾趨之鼓音不 絕。鶩鼓也。馳鶩之鼓商,將鼓也;角,帥鼓也;小鼓,伯鼓也。三 鼓同,則將、帥、伯其心一也。奇兵則反是,鼓失次者有 誅,諠譁者有誅,不聽金鼓鈴旗而動者有誅。百人而 教成。教成,合之千人;千人教成,合之萬人。萬人教成, 會之於三軍。三軍之眾,有分有合。為大戰之法。教成, 試之以閱。方亦勝,圓亦勝,錯斜亦勝,臨險亦勝。敵在 山,緣而從之;敵在淵,沒而從之。求敵若求亡子,從之 無疑。故能敗敵而制其命。夫蚤決先定,若計不先定, 慮不蚤決,則進退不定,疑心必敗。故正兵貴先,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