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8 (1700-1725).djvu/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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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卒獨北者,盡斬之。前吏棄其卒而北,後吏能斬之 而奪。其卒者賞軍,無功者戍三歲。三軍大戰,若大 將死,而從吏五百人以上不能死敵者,斬。大將左右 近卒在陳中者,皆斬。餘士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 功者戍三歲。戰亡伍人及伍人戰死,不得其屍,同伍 盡奪其功,得其屍,罪皆赦。軍之利害,在國之名實,今 名在官而實在家,官不得其實,家不得其名。聚卒為 軍,有空名而無實,外不足以禦敵,內不足以守國,此 軍之所以不給,將之所以奪威也。臣以謂卒逃歸者, 同舍伍人及吏罰入糧為饒,名為軍實,是有一軍之 名而有二實之出。

此言卒有逃歸者,同舍之伍人及逃者之吏皆罰之入糧,以為軍實。是有一軍之「逃」 名,而因罰有「二實」 之出也。

國內空虛,自竭民歲。歲事曷以免奔北之禍乎?今以法 止逃歸,禁亡軍,是兵之一勝也。什伍相聯,及戰鬥則 吏卒相救,是兵之二勝也。將能立威,卒能節制,號令 明信,攻守皆得,是兵之三勝也。

《禁止逃亡有三勝》之道。

臣聞「古之善用兵者,能殺士卒之半,其次殺其十三, 其下殺其十一。能殺其半者,威加海內,殺十三者力 加諸侯;殺十一者令行士卒。」故曰:「百萬之眾不用命, 不如萬人之鬥也。萬人之鬥不用命,不如百人之奮 也。賞如日月,信如四時,令如斧鉞,制如干將。士卒不 用命者,未之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