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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鈔少者照舊

永樂九年,分別各省都司衛所旗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九年,令中都留守司、河南、浙 江、湖廣都司各衛所守城旗軍,照舊全支米;山西都 司各衛所、陝西都司、腹裏各衛所八分米二分鈔,福 建、廣東、廣西、四川都司各衛所七分米三分鈔,江西 都司各衛所米鈔中半兼支。」又令小河、疊溪、茂州、威 州四衛馬軍月支糧一石四斗,步軍七斗,餘折鈔。 永樂十年、令遞運陜西臨鞏等府稅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永樂十年,令陝西鞏昌、臨洮 等府稅糧,以附近府縣民運納。蘭縣抵甘州,每五十 里設一站,令囚人及官軍轉遞。」

永樂十一年,給賞南京軍丁。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一年,令南京操練民間子 弟并餘丁幼軍,照例給賞夏布」

永樂十三年,定「給散在京官軍俸糧鈔錠,及山東諸 省運糧民丁行糧腳價。」

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十三年,令在京各衙門官軍 該支俸糧鈔錠,按月總關,至衛給散。若有事故不到 者,將鈔封收,候到給與。若在鄉里隨屯住者,運鈔至 屯支給。」 凡撥運本色,「永樂十三年,發山東、山西、河 南及鳳陽、淮安、徐邳等處民丁十五萬,運糧赴宣府, 各給行糧腳價,仍免差役一年。」

永樂十四年定,折賞在京衛軍。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四年、令在京各衛軍士。該 賞夏布三疋。」及二疋者、內各一疋折新鈔三錠。 永樂十五年、分定各衛所軍士賞賜例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五年,令北京所屬衛所軍 士,全賞本色布花。遼東都司所屬衛分正軍,恩軍,有 家小者,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隻身」旗軍,并養羊 小廝,及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并習學 軍匠,綿布一疋,綿花一斤八兩。幼軍,一歲至五歲隻 身在營有一母、伯叔父母、一姐者,并六歲至十四歲 隻身者,各綿布一疋,綿花一斤。若在營有一母、一伯 叔父母、一姐、一妹、一弟者,照養羊小廝例

永樂十六年,給「出差舍人餘丁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永樂十六年、令差往撒馬兒罕舍 人餘丁,原無月糧者,支米一石。以起程日為始、回日 住支」

永樂十七年定「京運年例,及山西各衛所布花,在京 各衛折布鈔錠。」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永樂十七年,以口外糧料數 少,令於京倉支撥,選取營造,次,撥旗軍儹運。其擺堡 運糧及坐堡管堡官,除軍職外,仍於吏部聽選方面, 府州縣官內選取一百員差用,以文職大臣把總管 運, 凡賞賜。十七年,定賞山西都司所屬衛分布花 則例。振武衛正軍,有家小綿布四疋,綿花一斤八兩。 太原左、右、中三護衛,太原左右、前三衛,鎮西衛,寧化 千戶所正軍校尉,續添校尉,并各護衛牧養馬匹軍 人,有家小綿布三疋,綿花一斤八兩。山西行都司所 屬,大同左、右、前、後,朔州、天城、陽和、安東、中屯等衛正 軍恩軍校尉,并旗手等衛調去入伍軍匠,有家小者 綿布四疋,綿花一斤八兩。凡各衛所隻身旗軍校尉, 巡營、守門鋪養馬、看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 及三年逃軍,及瀋陽中護衛、平陽潞州衛、沁州、汾州 千戶所正軍校尉,并旗手等衛調去入伍軍匠,俱各 綿布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在京各衛軍士,該 賞布一疋者與本色。二疋者,內一疋折新鈔五錠。三 疋、四疋者,各支二疋,餘每疋、折新鈔五錠

永樂十八年,定「各衛軍冬衣折色。」

按:「《明會典》:凡賞賜:永樂十八年,令賞賜各衛軍士冬 衣,布花,絹每疋折與蘇木一斤六兩、胡椒四兩,布每 疋、折蘇木一斤、胡椒三兩。」

永樂十九年,令法司分別囚人,運糧贖罪。又定兩京 軍士折布、及錦衣各衛月糧。

按:《明會典》,「凡京運年例。」「永樂十九年,以宣府等處缺 糧,令法司囚人運糧贖罪。」雜犯死罪十石,流罪八石, 徒罪六石,杖罪四石,笞罪二石, 凡賞賜。十九年,令 在京各衛軍士,該賞布三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 一疋折新鈔三錠。該布二疋者,內一疋折蘇木一斤, 該布一疋者仍舊。在北京者與綿布,南京者與夏布。 其南京隨住北京者、仍於南京給之 凡月糧。永樂 十九年、令錦衣衛將軍、月支本色米一石、餘折鈔。各 衛旗軍力士、校尉廚役人等、有家小者、月支本色米 六斗。無家小者四斗五升。餘折鈔

永樂二十年,遣官盤點直省衛所倉糧,及免民丁運 糧者差。

按《明會典》:「永樂二十年,令兩京各衛所應天、蘇、松、順 天等府州衛所及山東、河南、山西、陜西、浙江、江西、湖 廣、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四川各布政司所屬,及 都司衛所并遼東都司所屬倉糧,俱差官盤點,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