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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充軍報效士民,有家小者布四疋。自綏德衛以下、 凡隻身旗軍校尉并養羊幼軍,巡營守門鋪、養馬看 倉看草老幼久病殘疾復役未及三年逃軍,俱各布 二疋,綿花一斤八兩

正統九年,定「大同、陝西軍士口糧,及起運山東等處 稅糧折色,賞給軍士布花」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九年,令大同、宣府軍糧,有家 小者,月支本色八斗,折鈔二斗;無家小者,月支本色 六斗,折鈔四斗。」 又令陝西、延綏守邊旗軍,有家小 者,月支米五斗,豆二斗,餘三斗折布。 又令行都司 衛所,夜不收,月糧全支。 凡解運折色:九年,令山東 等布政司、直隸大名等府稅糧折布,俱運赴永平、山 海、江西等布政司、直隸蘇常等府州稅糧折銀、運山 海、遼東糴買糧料。 凡賞賜。九年、令各衛軍士該賞 布花、許在衛家人妻子代領。隻身無親者、照數印封。 著親管官旗領送本軍

正統十年定「各衛所月糧、行糧及賞給冬衣。」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年,令各處起取軍匠,定撥 立功中衛,帶管支糧。 又令福建沿海衛所備倭旗 軍,月支米。 又令遼東屬衛守城軍,月糧六斗,內本 色三斗折鈔二斗;守邊者,月支本色米五斗。其沿邊 操哨軍,月支本色米五斗,一斗折鈔。 凡行糧馬草, 十年議准寧夏沿邊修砌軍,查照離城百里,日支行 糧一升;不及百里者,就於本等月糧內食用,不許再 支行糧。 凡賞賜十年,令陝西延慶、西安秦鞏鳳翔 等衛所屯田旗軍,分調定邊等營備冬者,每名給賞 布二疋,內折鈔一疋、綿花一斤八兩。 又令聚落、陽 和、天城三驛擺站囚軍,每名給賞綿布二疋、綿花一 斤八兩。

正統十一年,定「陝西旗軍月糧折布及壯丁帶操者 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一年,令陝西、甘肅旗軍月 糧,折河南起運闊白綿布,每疋八斗;陝西綿布,每疋 仍折六斗。 又題准陝西行都司、肅州等衛旗軍月 糧一石,前月關支本色四斗。河南大布一疋。後月關 支本色六斗;陝西小布一疋,相兼放支。 又令陝西 獵戶土民選出壯丁本衛所帶操者,月支口糧四斗。 正統十二年定萬金所屬衛分本折間支、及運糴遼 東軍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二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 分,不分旗軍,月支米一石」,米與折色銀布間月關支。 如遇閏月,全支米 凡撥運本色,「正統十二年,令直 隸永平府、永平、盧龍等衛罪囚,運山海倉糧赴遼東 寧遠等倉贖罪。」 凡京運年例,正統十二年,令每歲 運銀十萬兩於遼東糴買糧料。又令每歲運銀十五 萬兩,於宣府糴買糧料

正統十三年定「給山西、陝西等衛所軍士口糧,及遼 東操守餘丁舍人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三年,令山西行都司衛所 屯軍,馬隊操練者,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陝西、甘肅 選操屯軍,有供丁者,月支米三斗。 又題准宣府右 等衛所旗軍,選充馬步隊,沿邊營堡操備餘丁,每名 月給口糧三斗, 凡行糧馬草:十三年,令遼東各營 堡操守餘丁、舍人,原無月糧者,准支行糧。

正統十四年、分別給發各項餘丁、及大同旗軍家小 口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統十四年,令通州等衛充斗級 餘丁,月支口糧三斗。 又令神機營牌刀餘丁,月支 米六斗。 又題准:大同旗軍,不分頭撥次撥,有家小 關支八斗,無家小六斗。夜不收原關月糧一石,添與 行糧三斗。敢勇旗舍并簡選餘丁,除老疾外,其見在 守城者,每名月支口糧三斗。選操屯軍,照依守城軍 士,有家小八斗、無家小六斗。 凡行糧馬草。十四年、 令寧夏官軍、遇差巡哨者、日支行糧一升

代宗景泰元年定在京各項官軍支給月米

按《明會典》:凡月糧,景泰元年,令在京將軍旗校操備 報效等項官軍人等,該支食米一石之上者,俱月支 本色米一石,餘折鈔。 又令京營頭撥官軍月糧,每 月各添一斗,次撥五升。 又題准:召募勇敢并報效 舍餘人等,照操備官軍事例,給賞冬衣布花,將口糧 每月再加一斗,共作四斗關給。

景泰三年,定「京營、京衛各項軍人口糧,及五軍營運 糧腳銀,松潘巡哨官軍,南京駕船水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三年,令京通各衛倉軍斗月糧,有 家小支六斗者,添為一石;無家小支四斗者,添為六 斗。」 又令神機營操練餘丁,月糧仍支六斗。 又令 寺子峪等二十六營操守軍士,大安口等駐操八營, 巡哨聽調軍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八斗;無家小六斗, 行糧住支。 又令各營報效舍餘,有冠帶者,月支米 一石;無冠帶有家小八斗。無家小六斗。外衛官旗頭 撥五斗。 又令各營舍餘選出操練者,月支米三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