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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爾弼出征兵十六名,隨烏朱穆秦貝勒巴木巴旗都統阿爾楚克兵二名,共出征兵一千三百二十六名,每人賞銀六兩,給與三年,計該銀二萬三千八百六十八兩。」 中路押運米車、看守牧馬、掘井修道兵兩喀喇沁、兩翁牛特、兩烏朱穆秦、兩阿霸垓、兩阿霸哈納、兩蘇尼特、克西克騰出征兵三千四百七十四名,在軍中每名給過銀五兩,應每人賞六兩,給與二年,計該銀四萬一千六百八十八兩。隨西路大將軍隊出征歸化城兩旗,鄂爾多斯六旗、三吳喇忒、毛明安四子部落,共兵一千七百三十九名,每人賞銀六兩,給與三年,計該銀三萬一千三百二兩。隨大將軍進發,在西路安驛守護米糧,看守牧馬、掘井。鄂爾多斯六旗三吳喇忒喀爾喀達爾漢親王四子部落毛明安,共兵九百四十名,每人賞銀六兩,給與三年。計該銀一萬六千九百二十兩

皇上第二次駕幸鄂爾多斯,自「李蘇設站」至「大將軍」

軍前共安二十三驛:歸化城二旗,吳喇忒三旗,喀爾喀達爾漢親王旗、毛明安旗共出征兵一百五十名,在軍中每名給過銀五兩,應每人賞六兩,給與二年,計該銀一千八百兩。四十九旗貧窮不堪度日兵共二萬二千七百二名,每人賞銀六兩,給與一年,計該銀十三萬六千二百一十二兩。以上共該銀二十五萬一千七百九十兩。此內或有增減之處,臨賞之時,察時散給。此項銀,應三路分遣大臣齎銀前往,會同各該扎薩克察明逐一散給,務使得霑。

《朝廷實惠》:查:歸化城兩土默特六鄂爾多斯三吳喇

「忒、毛明安、喀爾喀達爾漢親王四子部落等旗為一路,應賞銀八萬七百九十兩。其西喀喇沁、敖漢、克西克騰兩烏朱穆秦兩翁牛特兩阿霸垓兩阿霸哈納兩蘇尼特等旗為一路,應賞銀九萬一千兩。此二路應令兩大臣將獨石口現貯銀十三萬八千三百二十兩分攜前往。其不敷銀三萬三千四百七十兩,行戶部咨取帶去。」 又「十科爾沁兩土默特柰曼,喀爾喀羅布臧貝勒旗兩札魯特、郭爾羅斯、杜爾伯特等旗為一路,應賞銀八萬兩有奇,即令出喜峰口大臣行咨戶部帶去。」 此賞給銀兩,用兵部驛遞車輛裝載。出邊境後,取殷實蒙古車輛裝載。至出征病故閒散三品以下官員,及效力行間傷廢退甲人等,此處無案可稽,即令前去大臣詳察,到日再議加

恩。其應遣大臣、恭候

皇上簡用。

上命「著庫勒納、哈牙爾圖、努赫去。餘如《議行》。」又以往。

戍吳爾揮地方,科爾沁九旗、兩烏朱穆秦、兩蒿齊忒、兩巴林、兩扎魯特,敖漢兩土默特、克西克騰、阿魯、科爾沁,共披甲二千一百三十五名,應否給銀請

旨。

上曰:「不必給賞。」

八月辛卯

命宥羅卜臧、端魯卜交通伊拉古克三死罪,發大喇。

嘛默爾根、綽爾濟等處分別安置。先是,理藩院會

同三法司讞奏,「交通伊拉古克三之衛徵喇嘛喇克巴格隆海、喇圖囊、素羅卜臧、丹臻、丹臻額木齊之徒弟等二百餘人,及衛徵等家中所有資產人口,差官查明解到後,奴僕財物入官,已為喇嘛之徒弟發往。」

「盛京廟中、交大喇嘛安插。」 議上。奉

旨「留中。」至是理藩院奏曰:「監禁奸細羅卜臧端《魯卜》」

案內奸細尼克塔俄木布及通線衛徵喇嘛送書朱拉圖達爾扎知情孫魯卜額爾克俄木布、班第俱病死。又墩門者係收受叛人財物不行舉出。故台吉諾爾布之妻、及其子牢張噶爾丹等奏

旨寬免,發回歸化城。其監禁者,係奸細羅卜臧端魯

卜尼爾巴格隆通線喇克巴格隆海喇圖囊素羅卜臧丹津。又墩門者,係衛徵喇嘛徒弟沙塔里家人克什圖和濟格爾年台,奉

旨:「盡行釋放羅卜臧、端魯卜等六喇嘛,暫置《妙音寺》。」

沙塔爾等四人,暫寄部右衛監禁。衛徵喇嘛徒弟內,現在一百四十三人,交歸化城彭蘇克喇嘛安插在案。除病故奉

旨「寬免。」奏准「安插人等不議外衛徵喇嘛家口財物。」

仍照前議,臣部差官一員查明解到後入官出首奸細之回子巴圖哈什哈,仍照前議,撥入正黃旗蒙古軍中,食護軍之糧。此地暫置羅卜臧、端魯卜、尼爾、巴格隆喇克、巴格隆海喇圖囊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