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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之二,六月內全完。如運解遲延,該督撫指名題參。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元年覆准酌撥駐防兵。

餉即以該府就近州縣錢糧撥給,管兵官具印領赴府兌支,轉送布政司察核 。又題准,調征綠旗兵於口糧外日給鹽菜銀三分,家口仍於駐劄處支餉 。凡奏銷兵餉,康熙元年題准各省每年造報兵馬錢糧,令開列經催、經徵、完欠各官職名,以分殿最。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二年覆准:各省會勦官

兵俸餉,令各督撫照部撥銀數、於正月開徵時解運經管督撫處買辦糧料。遲延者參處 。凡召買康熙二年,覆准浙江馬匹就近買穀支給。仍照江南例、每豆一石支穀一石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康熙三年題准:鎮守將

軍奉

特旨進勦出征者、照順治十八年定例支給。 凡收

支撥給。康熙三年題准看守。

孝陵步兵、晝夜巡守。非他鎮兵可比。每月給米三斗。外

加給米一斗 。又議准、舊例、薊州鎮兵糧馬乾俱支折銀、永平鎮半本半折、通州鎮全支本色。今通永二鎮兵、調往薊州守

陵者、照薊州例支給。 凡召買。康熙三年覆准、福建

「兵馬需用糧米,先儘本省所產買用,如本地不敷,方於浙江、廣東買運接濟腳價,照時核實,年終彙報核銷 。」 又議准:《薊州守》

陵官兵月米、令薊州遵化縣輪流召買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四年議准:雲、貴鎮兵家

口月米每口給二斗五升 凡考成。康熙四年題准,總督所轄官員,任內有未完兵餉、協餉即令赴新任者,降一級留任 。又議准,各省協餉,限四月內完三分之二,八月內全完。如遇出征時,協濟別省兵餉遲延,以遲誤軍需題參者,革職。如支給本省兵餉,以未完分數題參者,照分數例議處;以怠玩題參者,州、縣、衛所官降三級,司道、府直隸知州、都司降二級,督撫降一級。俱各戴罪督催,完日開復。如該督撫查參時開列別項字樣者,罰俸六個月。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五年議准每年撥餉時:

「仍將見年地丁錢糧及上年存剩錢糧并截曠等銀撥給。如所撥數內,有因災荒蠲免或撥文未到前另用并已解部及重撥等項,該督撫一面動用別項錢糧照限協解,一面題報動支緣由。如借端謊報,或不動支抵解,以致遲誤缺餉者,督撫降二級留任,布政使、都司降三級調用,經管各官革職。其解餉各省,督」 撫照所限月終,以起解數目題報。如未解,捏稱已解者,革職。不依所限月終題報者,罰俸一年。其收餉各省督撫,仍將解到月日題報。如已徵錢糧,撥餉稽遲,以致兵逃兵譁,或查報時,將逃譁情由朦隱不報,及報不以實者,革職。若已經申報,而督撫不糾參者,降二級調用。其已經安輯者,免議。如官員解送兵餉,沿途停閣日期者,罰俸一年。《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六年題准各省駐防撥

《什庫》家口限定七口,兵丁定限五口,支給月糧。

凡奏銷兵餉。康熙六年覆准、「廣西鎮守官兵」

「《俸餉冊》領」 ,令該將軍親查確數,移咨督、撫報銷。

凡考成。康熙六年議准各省兵餉、協餉更定

每年四月內徵收一半,九月內全完。如不俟四、九月分十分全徵者,經徵官降二級調用,督催官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 。凡侵剋兵餉,康熙六年題准:「散給兵餉,在省令布政使、糧道,在府令知府、同知,在縣令知縣,會同營弁,當面分給兵丁。取具文武官及兵丁不致扣減結狀繳查。如瞻徇互隱,一體參處。」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凡收支撥給。康熙七年題准:直省兵餉向

「係戶部、山西、廣東二司總管。自八年為始,責各該司會同酌量派撥 。凡奏銷兵餉,康熙七年議准,各直省駐防兵餉,有由督撫題報者,有府、州縣徑行達部者,嗣後俱令該督撫奏銷 。」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七年題准,「各省雇夫,酌計里數,一百里為一站,用夫千名以下者,仍每站每名給銀一錢五分;用夫一千名」 以上者,每多一百名,每名增銀一分至三錢止。多十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