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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選壯丁備冬,俱支米五斗, 凡糴買召納。十七年 議准,黑谷關、「曹家寨有警關糧,不便就彼召買米豆, 收貯本營見空官屋,委千、百戶一員掌管,遇警支用。 若過三年支未,盡數放與本營及附近軍馬,另行照 數改撥,每三年一次,以陳易新。」

弘治十八年、議減內府南京各匠役支給。又令查勘 遼東各項軍月糧布花、及出征行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十八年議定內府各色舊役 軍匠,每名減米三斗。 又令南京送船餘丁各色匠 役人等,每月口糧減半支給。 又令查勘遼東各該 達官頭目鄉導,其歸附并子孫代役者,俱照例食糧 二石。其年遠無查,係鎮巡等官收充者,與軍士一體 食糧一石,并賞賜布花,子孫願繼者聽,不願者,就與 除豁。正軍守臺者,止支月糧一石,免支口糧。餘丁守 臺者,與舍丁一體支行糧四斗五升,賞賜布花半分。

凡行糧馬草。十八年、令今後如有出戰、夾帶私馬

及虛報馱馬者,聽巡撫管糧官員將冒支軍人問擬 侵盜官糧罪名。該支行糧馬草,如勒要新米,將草束 倚勢亂撦作踐者,以那移出納、打攪倉場論罪,仍將 把總等官指實參究。

武宗正德元年定內外衛所放糧違限之例又題准將宣府等各路分三等量加折銀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元年令在京在外各衛所坐 委放糧官,遇勘合到倉,即率令軍赴倉關給。如有故 意推調,以致違限四十五日之外者,將委官及本衛 掌印僉書、首領官吏應支俸糧,查照違限日期,扣除 入官。各該官軍月糧,仍令本衛另委的當官員監放。 若各該軍士果有延挨情弊,照例一體扣除。」 又題 准:「將宣府北路獨石、馬營、青泉、雲州、鎮安、鎮寧等堡, 孤懸口外,及大同右衛,霜早地寒為一等,每石比常 量加折銀不過七錢。四海冶、赤城、龍門、鵰鶚、滴水崖、 金家莊,并中路葛峪等堡,西路萬全左右,懷安等衛, 沿海洗馬林、柴溝堡,西陽和、大同左、威遠、平鹵、井坪、 懷仁等衛所,并二鎮會城、陽和、天城為」二等,每石不 過六錢;朔州,應州,渾源、山陰、馬邑,蔚州廣昌、順聖州 東西二城,保安、懷來、隆慶、永寧為三等,每石不過五 錢。 又題准:「白羊口新添舍餘,通取回衛食糧五斗。」 正德三年,罷送各邊年例銀兩。

按《明通紀》:「正德三年冬,罷送各邊年例銀兩,邊儲因 是益缺。」蓋自成化間開設榆林衛,巡撫余子俊增置 城砦,陝西民供不繼,奏送江南折糧銀以補不足。然 初亦依江南原折銀例,每米一石折銀二錢五分,放 支軍士。其後大同等邊缺乏,亦暫送銀補足,數皆不 多,未有以萬計送者。至弘治間,戶部尚書葉淇奏改 「商人赴邊納糧中鹽之法,令納銀運司解印,分送各 邊。自此各邊始有年例銀兩,多至數萬,其實不過以 補商人赴邊上納之數耳。然送銀各邊,而邊方米價 湧貴,市糶艱難,不如商人報中上納本色之猶為得 實益也。今革罷之,邊儲安得不缺?」

正德四年准隆慶衛營匠照京匠關支。又以淮關船 料,撥泗州月糧及山東、河南等秋糧,赴邊納銀。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四年奏准,隆慶衛軍士,係內 官監營辦匠者,月米每月另造小冊送部,照依京匠 定撥倉廒關支。遇放折色銀兩,一體施行。布花仍在 該衛關支。 又議准:泗州衛久缺月糧,將淮安鈔關 船料,本年秋冬二季暫令折銀、就留本處給軍。 凡 撥運本色。正德四年議准、宣府坐派山東、河南、北直 隸司府州縣秋糧、照舊徵本色赴部倒文、徑赴本邊 上納。年例銀兩、照舊解送彼處、召商糴買

正德五年准延綏墩軍每日給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五年議准、延綏鎮墩軍除月 糧一石外。比照夜不收事例、每日給米一升,或與折 銀。如不在墩、免給

正德六年定涿、鹿二衛旗軍月糧折色錢鈔及陝西 邊糧,照價糴買。

按《明會典》凡月糧,正德六年,令涿、鹿二衛旗軍未關 月糧折色錢鈔:弘治十五年以前,每米一石折鈔十 貫;弘治十六年以後,每米一石折鈔二十貫;每鈔一 貫、折錢二文。於涿州庫積有包兒布疋銅錢、皮張衣 服等物,計鈔估計折支。東勝右等衛,亦照前例,於永 平等府、大潤等四庫關支。 凡糴買召納,正德六年 議定、陝西起運各邊糧草、照依時價解銀糴買上納。 每州縣各委佐貳官、或首領一員管押、每府佐貳宮 一員總理

正德七年奏准四川、江西、遼東等處、年例賞賜。又定 徐州、德州等官軍月糧、及邊軍行糧之制。

按《明會典》凡賞賜:正德七年奏准四川都司、威州守 禦千戶所上班守備關堡等項旗軍,每年冬給綿布 一疋、綿花一斤,於布政司折糧銀內支給。其在操備 守城等項雜差老幼旗軍,照例每十年一次賞綿布 二疋、綿花二斤。 又令:江西獲功官軍民兵人等,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