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候糧足,即過江北勦敵。」時方重深入之舉,而營田 之議自是興矣。
紹興五年,詔「興諸路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四月丙寅,募民耕營田,官給 牛種。八月壬寅,罷荊南營田司,令安撫司措置官兵 耕種。十二月癸丑,命兩淮、川陝、荊襄、荊南諸帥府參 謀官各一員,提點屯田」按《食貨志》:「五年,詔淮南、川 陝、荊襄屯田。」
按《玉海》:五年十二月,詔諭諸帥曰:「朕考觀古昔,斟酌 時宜,欲軍食之儲,必講屯田之利。充國經畫於金城 而兼得十二便之利,曹操始用於許下而遂收百萬 斛之饒。先積粟以為資,乃厲兵而必戰。」八日,詔吳玠 於梁、洋、成、鳳、岷州措置官莊屯田已就緒。敕獎之。二 十六日,遣屯田郎樊賓隨都督往江淮等路措置屯 田。
按《文獻通考》:「五年,屯田郎中樊賓言:『荊湖江南與兩 浙膏腴之田,彌亙數千里,無人可耕,則地有遺利;中 原士民扶攜南渡幾千萬人,則人有餘力。今若使流 寓失業之人,盡田荒閒不耕之田,則地無遺利,人無 遺力,可以資中興』。」
紹興六年,改江淮屯田為營田,以樊賓領其事。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二月庚子,以諸路宣撫、制置 大使並兼營田大使,宣撫副使、招討安撫使並兼營 田使。壬寅,改江淮屯田為營田。七月壬申,以司農少 卿樊賓提領營田公事。十二月己未,命辰、沅、靖、灃四 州以閒田募刀弩手三千五百人為額。按《食貨志》: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 並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其法五家為保,共 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 別給卞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命。」樊賓王 弗行之。尋命五大將劉光世、韓世忠、張浚、岳飛、吳玠 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遷賓司農少卿,提 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官給牛、 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穀三十萬石有奇。殿中侍御 史石公揆、監中嶽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 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於是詔帥臣兼領營 田。
按《玉海》,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丁巳,營田官王弗候對。 上謂輔臣曰:「一二年就緒,庶寬民力。昨在會稽,嘗書 《趙充國傳》賜諸將,但上下不能奉承。七月六日壬申, 詔提領江淮營田公事置司建康,樊賓為之,王弗副 之。是歲收七十四萬石。」又按《玉海》,六年二月壬寅, 都督行府奏改江淮營田為屯田。先是言屯田者甚 眾,「行之未見其效。」張浚出行邊,因出《戶帖》錢二十萬 緡為本,於是官田、逃田並拘籍。
紹興七年,罷江、淮營田司,詔獎吳玠治屯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七年六月乙未,罷江淮營田司,令 諸路安撫、轉運司兼領其事。」按《食貨志》:「九月,以川 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 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詔獎諭焉。」按《吳 玠傳》:六年,兼營田大使,易保平靜難節。七年,遣裨將 馬希仲攻熙州,敗績,又失鞏州,玠斬之。玠與敵對壘 且十年,常苦遠餉勞民。屢汰冗員,節浮費,益治屯田, 歲收至十萬斛。又調戍兵,命梁、洋守將治褒城廢堰, 民知灌溉可恃,願歸業者數萬家。
按《玉海》,「七年六月乙丑,詔帥臣兼提領營田,其提領 司限一月結局。九月,吳玠於興元、洋州營田,收二十 萬石,詔獎之。」
紹興八年三月,以吳玠《營田法》頒示諸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紹興十年二月壬戌,詔「諸路經理屯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五年,鄭剛中請開階、成二州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十五年正月,四川 宣撫副使鄭剛中於階、成二州開營田,抵秦州界,凡 三千餘頃,歲收十八萬石,減成都糴三之一。」
紹興十六年,立《各路營田賞罰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六年三月「己亥,立淮東、江 東、兩浙、湖北州縣歲較營田賞罰格。」
紹興十八年,命利州路三都統揩置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八年十二月丁卯。命利州 路三都統措置營田。以其租充減免對糴之數。 紹興二十年二月。立守貳令尉營田增虧賞罰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二十三年,詔「償認復營田者開耕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三年三月「丙午,詔凡民 復軍營田者,償開耕錢。」
紹興二十五年,詔「給還民營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五年「七月丙辰,詔四川 營田有占民田者,常平司按驗給還。」
紹興三十一年。五月癸酉。給兩淮兵荒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