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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泰定三年,罷後衛屯田。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按《兵志》,後衛屯田,置立 歲月與前衛同。後以永清等處田畝低下,遷昌平縣 之太平莊。「泰定三年五月,以太平莊乃世祖經行之 地,營盤所在,春秋往來,牧放衛士頭匹,不宜與漢軍 立屯」,遂罷之,止於舊立屯所,耕作如故。屯軍與左衛 同,為田一千四百二十八頃一十四畝。

泰定四年二月戊子,以馬忽思為雲南行省平章事, 提調烏蒙屯田。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創立龍翊侍衛以左右欽察隸之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左右欽察衛屯田: 「文宗天曆二年,創立龍翊侍衛,復以隸焉。為軍左手 千戶所七百五名,右手千戶所四百三十七名,欽察 千戶所八百名。為田左手千戶所一百三十七頃五 十畝,右手千戶所二百一十八頃五十畝,欽察千戶 所三百頃。」

至順元年命聚斡羅思一萬給田百頃立為宣忠扈衛

按《元史文宗本紀》:「元年十月壬子,立宣忠扈衛親軍 都萬戶營於大都北,市民田百三十餘頃賜之。十二 月己酉,宣忠扈衛斡羅思屯田,給牛種農具。」按《兵 志》:「宣忠扈衛屯田,文宗至順元年十二月,命收聚訖 一萬斡羅斯,給地一百頃,立宣忠扈衛親軍萬戶府 屯田,依宗仁衛例。」

至順二年三月癸卯,敕河南行省右丞那海提督境 內屯田。

按:《元史文宗本紀》云云。

順帝元統二年立湖廣𥟖兵屯田萬戶府其屯戶官給之資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十月丁卯,立湖廣黎兵屯田 萬戶府,統千戶一十三所,每所兵千人,屯戶五百,皆 土人為之,官給田土、牛種、農器,免其差徭。」

至元二年八月壬辰立屯衛於馬札罕之地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元三年,立屯於寧夏雄州等處,仍命探馬赤軍屯 田。

按《元史順帝本紀》:「三年正月癸丑,立宣鎮侍衛屯田 萬戶府於寧夏。十月丙午,立屯田於雄州。十二月丙 戌,命阿速衛探馬赤軍屯田。」

至正元年罷兩淮屯田命屯儲禦軍於河南屯種又命燕帖木兒提調屯田

按《元史順帝本紀》:元年三月「庚戌,罷兩淮屯田手號 打捕軍役,令屬本所領之。癸丑,命屯儲禦軍於河南 芍陂、洪澤、德安三處屯種。丙子,以行省平章政事燕 帖木兒就佩虎符,提調屯田。」

至正六年。十二月甲午。設立海海剌禿屯田二處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八年,罷海海、剌禿屯田,又以禿忙兀三處屯田 撥還虎賁司。

按《元史順帝本紀》,八年二月乙亥,以北邊沙土苦寒, 罷海海剌禿屯田。壬辰,太平言,「孛荅、乃禿、忙兀三處 屯田,世祖朝以行營舊站撥屬虎賁司,後為豪有力 者所奪,遂失其利,今宜仍前撥還。」從之。

至正十三年,命各處係官田,並付司農分司立法佃 種。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三年正月辛未,命悟良哈台、烏 古孫良楨兼大司農卿,給分司農司印。西自西山,南 至保定、河間,北至檀、順州,東至遷民鎮,凡係官地及 元管各處屯田,悉從分司農司立法佃種。合用工價、 牛具、農器、穀種、召募農夫諸費,給鈔五百萬錠,以供 其用。丙戌,以武衛所管鹽臺屯田八百頃,除軍見種」 外,荒閑之地盡付分司農司。三月己丑,以各衛門係 官田地并宗、仁等衛屯田地土,並付司農分司播種。 四月己酉,詔取勘徐州、汝寧、南陽、鄧州等處荒田,并 戶絕籍沒入官者。立司牧署,掌司農分司耕牛。又立 玉田屯署。

至元十五年,詔「凡有水田之處,設大兵農司。」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五年閏正月壬寅,以各衛軍人 屯田京畿,人給鈔五錠,以是日入役,日支鈔二兩五 錢,仍給牛種農器,命司農司令本管萬戶督其勤惰。 是歲詔凡有水田之處,設大兵,農司招集人夫,有警 乘機進討,無事栽植播種。」

至正十六年十二月,命大司農司屯種雄、霸二州,以 給京師,號「京糧。」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十七年,令江淮等處屯田: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七年四月「丙午。監察御史五十 九言。今京師周圍雖設二十四營。軍卒罷弱。素不訓 練。誠為虛設。儻有不測誠可寒心。宜速選擇驍勇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