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戍兩廣者,俱發臨濠屯田。」
洪武六年,梁埜僊帖木兒請於黃河迤北寧夏諸處 屯田。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夏四月,太僕寺丞梁埜僊帖木 兒言:「黃河迤北,寧夏所轄境內及四川,西南至船城, 東北至塔灘,相去八百里,土田膏沃,舟楫通行,宜命 重將鎮之,俾招集流亡,務農屯田,什一取稅,兼行中 鹽之法,可使軍民足食。從之。」
洪武十一年,置貴州屯堡。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洪武十一年置貴州都司衛 所,開設屯堡。」
洪武十五年,命耿炳文等督陝西軍屯田,又命群臣 議遼左屯田之法。
按《明通紀》:「十五年十二月,命長興侯耿炳文、延安侯 唐勝宗巡視陜西城池,督軍屯田,訓練士卒。」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五月,「士卒饋運渡海,有溺死 者。上聞,命群臣曰:『昔遼左之地,在元為富庶。至朕即 位之二年,元臣來歸,有勸復立遼陽行省者。朕以其 地早寒,土曠人稀,不欲建置勞民,但立衛以兵戍之。 其糧餉歲輸海上。每聞一夫航海,家人懷訣別之意。 然事非獲已,憂在朕心。必至期復命,士卒無虞,心方 釋然。近聞有溺死者,朕終夕不寐。爾等其議屯田之 法,以圖長久之利』。」
「洪武十八年,增置雲南衛所,開屯戍守。」又宋訥上《守 邊之策》。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十八年,雲南諸蠻平,增置衛 所,開屯戍守,悉以腴田給軍,并歸附之眾。」
按《明通紀》:「洪武十八年二月,大學士宋訥上《守邊策》, 略曰:『今海內既安沙漠之地,若置之弗治,恐歲久滋 患,邊圉卒荒。若窮追遠擊,恐士馬疲費,餉餽艱難。陛 下為聖子神孫萬世計,莫若善備邊之策耳。備邊固 在乎足食,足食又在乎屯田,今諸將中豈借才異代 哉?宜選其智勇謀略者數人,每將以東西五百里為 制,隨其遠近高下分屯所領衛兵,斟酌損益,率五百 里一將,彼此相望,首尾相應,耕作以時,訓練有法,遇 敵則戰,寇去則耕,此長久安邊之策也』。」上善其言。 洪武十九年,沐英奏開雲南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十九年九月,沐英奏「雲南土地甚廣, 而荒蕪居多,宜置屯田,令軍士開耕,以備儲蓄。」上諭 戶部曰:「『屯田之政可以紓民力,足兵食,邊方之計,莫 善於此。趙充國始屯金城,而儲蓄充實,漢享其利,後 之有天下者,亦莫能廢』。英之是謀,可謂盡心矣。然邊 地久荒,榛莽蔽翳,用力實難,宜緩其歲輸之粟,使彼」 樂於耕作,數年之後徵之可也。
洪武二十年、令陝西屯軍、五丁抽一稅糧。照民田例。 又命陳桓等屯田雲南。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二十年,令陝西屯軍,五丁抽 一稅糧,照民田例。又令屯軍種田五百畝者,歲納糧 五十石。又令陝西臨洮、岷州、寧夏洮州、西寧、甘州、莊 浪、河州,甘肅山丹、永昌、涼州等衛軍士屯田,每歲所 收穀種外,餘糧以十分之二上倉,給守城軍士。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年冬月,命普定侯陳桓、靜寧侯 葉昇「往雲南總制諸軍,就於定邊、姚安等處立營屯 種,以俟農隙征進。」
洪武二十三年,始以千戶所建立屯倉。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二十三年,始以千戶所建立 屯倉,委官收貯。」
洪武二十四年、令「一片石等關、每處止存軍士十餘 人。餘悉令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四年四月,上謂後軍都督 沐春曰:『曩者邊塞未寧,兵衛未立,所以設兵守關。今 塞外清寧,已置大寧都司及廣寧諸衛,足以守邊,其 守關士卒已命撤之,而山海關猶循故事。其七站軍 士雖名守關,實廢屯田養馬。自今一片石等關,每處 止存軍士十餘人,譏察逋逃,餘悉令屯田』。」
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各處屯田頃畝、及農具牛隻 之數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洪武二十六年,五開蠻平,始 設衛所屯種。」 又按「《明會典》,凡開墾」,「洪武二十六年 定,凡邊防郡縣守禦去處,新立衛分,撥軍開墾。」荒田 屯種,須要計筭頃畝數目及田地肥瘦、人力勤惰,務 在不曠,征徭不失軍餉。 凡農具,「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屯種去處合用犁鏵耙齒等器,著令有司撥官鐵 炭鑄造發用。若木植,令衛軍於出產山場自行採辦 造用。係干動撥官物,具奏施行。」 又按《會典》,「洪武二 十六年定:凡屯種合用牛隻,設或不敷,即便移文取 索。若官廄數多,差人發遣。如果路途窵遠,此間地方 出產可以收買,務在公私兩便,就給官價,民間買用。 其孳生數目,每歲年終通報。計天下屯牛二」十五萬 五千六百六十四隻: 浙江都司二千二百四十六 隻,水牛一千二百五十四隻,黃牛九百九十二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