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馬蘭谷等墩軍月糧行糧及防 守賞格、召買邊糧諸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馬蘭谷、太平 寨、燕河營、密雲四路墩軍,於正糧外各添二斗;馬蘭 谷等三路夜不收,照密雲例再添一斗」, 凡行糧馬 草,二十九年題准,密雲、馬蘭谷、太平寨、燕河營四路 墩軍,俱以防秋為始。自每年七月起至十月止,計四 個月。每名每月添支行糧二斗。及將馬蘭谷等三路 夜「不收行糧,亦照密雲」一路,每名每月再添一斗,連 前共支三斗。 凡賞賜,二十九年,議定漢達官軍防 守賞格,以事情緩急、道里遠近、歲月久速、營住內外, 量為度數,大約以五千里外一年以上為一等,二千 里外八個月以上為一等,一千里外半年以上為一 等,五百里外三個月以上若達官達舍無糧操,餘為 一等,多者每員給銀五兩、三兩、二兩,少則每名止給 七錢、五錢、三錢,俱臨期疏請上裁。其本鎮之內,四百 里以下,若操練防守等項,居常既有月俸糧草,臨發 又支行糧草料,不得一概比例 凡收掌支放。嘉靖 二十九年題准,「各邊錢糧,無分主客,俱守巡道召買, 管糧郎中稽察奸弊。」
嘉靖三十年議加貴州「站軍鋪軍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年議准貴州畢節、赤水 等四衛地方,站軍鋪軍月糧,除已加至七斗、四斗者 俱免加外。其餘站軍月糧,原係五斗者,加至七斗;鋪 軍月糧,原係三斗者,加至四斗,即行處給」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各軍月糧支給。又定薊鎮銀米、 撥運收放糧料參罰、及大同班軍行糧諸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一年題准,永安、鞏華營 并守護陵寢官軍月糧,防秋時月,一體於昌平關支。 其餘月分并灑掃守陵官軍照舊。 又題准:將宣鎮 官軍月糧,俱照先年事例,旗軍放支本色月分,有家 小者,給與本色八斗,隻身六斗。餘糧及該支折色月 分,照舊折支。至征操馬匹,俱給本色全料。 又題准, 官軍月糧,春夏給與本色,秋冬給與折色,馬匹料草, 春季本色,冬季折色,著為定例。 凡撥運本色。三十 一年,令薊鎮加添班軍糧米五萬六千一百八十八 石。於原額通、太等倉撥運。其搭蓋班軍營房銀兩,行 太倉并兵工二部動支。 凡收掌支放。三十一年,令 保定客兵銀兩,責易州監督主事收掌稽查買辦支 放,盡屬巡撫。又令宣大管糧郎中及各巡撫,凡遇召 買一應鹽引,并銀易主客兵糧「草束斗頭斤重足色, 收受明白,開列總撒文簿,及內外厫經各路各倉,按 季註銷,仍照定擬秋成開報。延至次年二月不完者, 管糧通判住俸;六月終不完者,管糧通判革去冠帶, 管事守巡道住俸督催。中間拖」欠數多、至誤緊急軍 餉者。管糧通判起送赴部、降級調用 凡行糧馬草。 三十一年題准、大同掣回班操官軍、照舊分為春秋 二班。每名月支行糧四斗五升。照依寧武官軍支給 事例、每石給銀六錢三分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餘丁應軍者、月糧、及三關官軍 征調行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三十二年題准,一應官下舍 餘軍丁,有願應軍者,就開除本身尖丁銀,仍發本戶 夫丁二名,永為供丁。各衛屯軍,有願應軍者,就將原 納屯糧六石准作本身月糧,餘六個月關支,月糧六 石,遇閏加一石。 凡行糧馬草:三十二年議准三關 鎮把總等官及跟官旗牌,務遵弘治二年例。如遇征 調「出百里之外,把總若係都指揮,支廩米三升。領軍 頭目不分指揮、千百戶并旗牌官,日支行糧一升五 合,事寧截日住支。其各邊鎮主兵馬匹,俱有屯田草 場,足以自給。今後各巡撫清查,責令各軍夏秋趁時 牧放。仍會同總兵官將年例秋青草束,派軍採辦,運 赴該場上納,以備冬春支用。其民納召」買草束,止備 客兵支用,不得一概靡費。
嘉靖三十三年議定、「撥運隆慶等衛主客軍糧、解運 山西諸府折色腳價」、及江浙征調行糧
按《明會典》凡撥運本色,嘉靖三十三年議准隆慶等 衛所主客官軍月糧,於三十四年原派密雲鎮主兵 糧內,改六萬石給運昌平鎮,內四萬石准作主兵,二 萬石准作客兵,隨宜支用。其車馱搬運,自張家灣至 奠靖所,查照密雲,每十里給銀一分二釐,就於隨糧 輕齎及主兵銀兩內動支。 凡解運折色,三十三年 議准:大同鎮民運,係山西平陽府等處稍遠地方,准 納折色,量地遠近,派增腳價,或四錢、三錢。其附近二 三百里,并汾路遼、沁,俱納本色。中間果係山路艱阻, 亦照前議,將徵完銀兩,齎赴鴈門,或關南等地方,買 辦本色,赴鎮交收。其寧武民運,在河南、山東、北直隸 者,路多平易,酌量多派本色。其甚遠者,皆令折徵,照 前派增腳價。 凡行糧馬草:三十三年題准蘇松浙 江禦倭將士,除百里內月糧自給外,其餘征行調集 百里外,總兵、參將、守備、都督、都指揮等官、日支米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