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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都司四百九十九隻,水牛三百六十六隻,黃牛 一百三十三隻。 湖廣都司四千六百六十七隻,水 牛三千九百三十四隻,黃牛七百三十三隻 ;山東 都司五千九百九十九隻,水牛四百一「十九隻,黃牛 五千五百八十隻。 山西都司黃牛九千一百四十 三隻。 山西行都司,黃牛一萬七千八百一十五隻。 河南都司三萬六千三百一十九隻。水牛二千二百 四十七隻。黃牛三萬四千七十二隻。 陝西都司二 萬七千四百六十七隻。水牛四十六隻。黃牛二萬六 六千六百八十三隻。犏牛七百三十八隻。 四川都 司八千一百九十隻,水牛六千五百二十九隻,黃牛 一千二百四十八隻,犏牛三百二十二隻,氂牛九十 一隻。 廣東都司四百八十二隻,水牛四百一十三 隻,黃牛六十九隻。 廣西都司九千五十隻,水牛三 百六十九隻,黃牛五百八十三隻。」 雲南都司一萬 五千二百八十四隻,水牛九千七百八十二隻,黃牛 五千五百二隻。 貴州都司五千二百七十二隻,水 牛四千五百六十八隻,黃牛七百四隻。 北平都司 一萬七千四百六十六隻,水牛八百四十六隻,黃牛 一萬六千六百二十隻。 北平行都司一萬八千五 百三十七隻,水牛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隻,黃牛三 隻。 《直隸》四萬五千八百五十隻,水牛七千四百一 隻,黃牛三萬八千四百四十五隻,犏牛四隻。 中都 留守司二萬五千六百隻,水牛一千九百四十八隻, 黃牛二萬三千六百五十二隻。 遼東都司一萬三 千八百七十八隻。

洪武三十年,詔免廣西遷仁屯糧。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三十年,詔廣西遷仁屯田所 土兵免納屯糧。」

惠宗建文四年始定屯田科則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始定科則,每軍田一分,正 糧十二石,收貯屯倉,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 衛官軍俸糧。每衛以指揮一員,每所以千戶一員提 督,都司不時委官督查,年終上倉,并給過子粒數目, 造冊赴京比較。」 凡督比屯種,「洪武三十五年,令各 處衛所,每衛委指揮一員,每所委千戶一員,提督屯 種」,年終以上倉,并給軍子粒數目,造冊赴京比較。各 該都司,每歲仍委指揮一員督察,年終同赴京復奏。 又令各處屯田衛所,每軍歲徵正糧一十二石,直隸 差御史比較。各都司所屬巡按御史同按察司掌印 官比較,年終造冊奏繳戶部。不及數者,具奏降罰。所 收子粒行御史等官盤查。

成祖永樂元年命鑄給農器又令王忠往北京安插屯田軍民整理屯田

按:《明會典》:「凡農具,永樂元年令寶源局鑄農器,給山 東被兵之民。」

按《續文獻通考》:「『成祖永樂元年十月,命靖安侯王忠 往北京安插屯田軍民,整理屯田。十二月,工部尚書 黃福奏,陝西行都司所屬屯田,多缺耕牛耕具,合准 北京例,官市官牛給之,耕具於陝西布政司所屬鑄 造』。悉從之。」

永樂二年,營建北京,以五軍都督府總攝天下屯政 及《屯糧》諸制。

按《明會典》,「凡開立屯田,永樂二年,以廣西各縣田地, 開設屯所,撥官軍屯種自食,不納稅糧。又營建北京, 以五軍都督府總攝天下屯政,增設衛所,調興州、營 州等衛屯軍,拱衛京師,照例七分下屯。」 凡屯種徵 折,「永樂二年奏准,屯田所受,每粟穀糜黍、大麥蕎穄 各二石,稻穀薥秫各二石五斗,穇稗各三石,並各准 米」一石,小麥、芝麻與米同。又令每軍分田三十畝,計 遠近屯堡三百六十七所,以減輕例徵糧四石, 凡 督比屯種。永樂二年,令各處衛所「凡屯軍一百名以 上委百戶一員,三百名以上委千戶一員,五百名以 上委指揮一員提督,不及一百者亦委百戶一員提 督。」若官員軍餘家人自願耕種者,不拘頃畝,任其開 墾,子粒自收,官府不許比較。又按:《明會典》:「永樂二 年、令太僕寺給山東屯牛。又令陝西蘭州等處衛屯 牛凡百人,官共給牛一隻」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正月,「戶部尚書郁新言:『河南等 處管屯都指揮劉瑛等上屯田歲收之數,臣等計之, 一人所耕,不足自供半歲之食,宜罪之以警眾』。上以 法令初行,姑宥之。遂召瑛等諭曰:『屯田軍國之大務, 爾等不留心於此,徒坐享祿食,若復役疲民以贍惰 卒,則民愈困,兵日惰。蓋蓄兵以衛民,豈以兵而困民? 汝等宜深思之。若今歲仍復怠惰,耕穫不前,論罪如 法,悔無及矣』。」十一月,上以各處屯田肥瘠不同,所獲 亦異,考較之法,宜有等差,命各都司摘差官軍,給與 牛具、種子,耕閒田,視其歲收之數為例考較,謂之「樣 田。」既而山西太原左衛千戶陳淮率軍士來奏:「所種 樣田,除足各軍歲用之外,每軍仍有餘糧二十三石。」 於是上命戶部詳定賞例,除官收正糧及種子外,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