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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四十六卷目錄

 屯田部彙考六

  明二英宗正統十二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

  治十四則 武宗正德九則 世宗嘉靖二十三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四則

戎政典第二百四十六卷

屯田部彙考六

明二

英宗正統元年奏准陝西餘丁屯糧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正統元年奏准、陝西旗軍餘 丁所種屯田,五十畝之外,每畝納糧五升」

正統二年,添設各省督屯,又定《屯田科則》。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統二年,添設浙江、福建、陝 西等處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提督屯田。 又按《會典》, 「二年,令每軍正糧免上倉,止徵餘糧六石科則。」至是 始定, 凡撥軍開墾。正統二年,令各處軍職舍人,除 應襲外,其舍餘及家人女婿無差使者,每五丁朋作 一名,委官管領,與閒地四十二畝耕種,照屯田例辦 納子粒。

正統三年,定水陸屯田徵折及督比屯糧之例。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三年,令四川都司衛所屯種, 水田者納米,陸地者納豆,無豆者抵斗折米。 凡督 比屯種,正統三年,令各都司衛所管屯官,三年滿日 造冊,「二千里以裡者,赴京比較。二千里以外者,從按 察司并巡按御史比較。」

正統四年,令沿邊空間地,許官軍戶下人耕種。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四年,令大同、宣府、遼東、陝西 沿邊空閒處,許官軍戶下人丁耕種,免納子粒。」 正統五年,令廣東委官督屯。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五年,令廣東按察司推委僉 事一員,提督屯種。」

正統六年,添設貴州督屯。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統六年,添設貴州按察司 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正統七年減陝西屯糧,又添設湖廣督屯僉事。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正統七年減延綏等處屯田 軍子粒,每百畝歲納六石者止納四石。又減陝西行 都司屯田子粒,每百畝歲納一十石。又減延綏等處 屯田子粒,每百畝歲納八石, 凡設官管屯。七年,添 設湖廣布政司參政一員,按察司副使一員,提督屯 田, 凡撥」軍開墾。七年、令屯田有自開墾荒地,每畝 歲納糧五升三合五勺

正統八年題准廣西衛所軍加給田十畝,令各處按 察司無屯田官者,各添僉事一員。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八年題准廣西桂林等衛所 屯田,每軍加給一十畝,如有剩餘田地,即令軍舍及 勾補旗軍,如數撥給,照例納糧。」 凡設官管屯。八年, 令各處按察司原無提督屯田官者,各添設僉事一 員。

正統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遺地、撥軍屯種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正統九年,令浙江等處屯軍 遺下田地,儘見在旗軍撥與屯種。餘剩頃畝,驗官軍 戶下餘丁,有三四丁者,摘撥一丁,丁多者以是為率, 摘撥下屯。」若田地尚有餘剩,官旗軍民願承種者,一 體撥與。其拋久積荒須開墾者,待三年成熟之後,俱 照例徵收子粒,就於附近官倉交納,候有軍之日,撥 「軍屯種。」

正統十年奏准、南京屯糧、給選操正軍、及管屯徵糧 諸例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統十年奏准,凡南京各衛屯 田,正軍選操,餘丁屯種。其正糧一十二石,餘糧六石, 俱免上倉,供給操軍,其月糧住支。如本軍人丁數少, 屯田撥付他軍者,仍支月糧, 凡設官管屯。十年,添 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專一提督水利及屯田, 凡屯種徵折。」「十年奏准,福州左、右中衛并延平衛屯 田,准」照民間秋糧事例、每石折銀二錢五分,解京濟 邊。又減陝西行都司等處屯田子粒歲納八石。 正統十一年、添設山東督屯。又令天下衛所類造屯 田文冊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統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 司僉事一員,提督北直隸屯田, 凡稽查改并。」「正統 十一年,令各處衛所類造屯田坐落地方四至頃畝、 子粒數目文冊一本,繳合干上司一本,發該管州縣, 以備查考」

正統十二年,減開平衛屯軍餘糧二石。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二年,令開平衛屯軍餘糧 六石,減免二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