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大渡河守禦千戶所,雅州守禦千戶所,黔江守禦 千戶所,灌縣守禦千戶所, 遼東都司所屬定遼左 等二十四衛,共牛五千一百八隻』。」「定遼左衛、定遼中 衛、定遼前衛、定遼後衛、東寧衛、瀋陽中衛、鐵嶺衛、三 萬衛、遼海衛、海州衛、蓋州衛、復州衛、金州衛、廣寧衛、 廣寧左衛、廣寧右衛、廣寧中衛、廣寧左屯衛、廣寧右 屯衛、廣寧中屯衛、廣寧前屯衛、廣寧後屯衛、義州衛、 寧遠衛。」 「福建都司所屬汀州等一十三衛,共牛五 千二百八十四隻。」「汀州衛建寧衛、延平衛、邵武衛、永 寧衛、鎮東衛、漳州衛福州左衛、福州右衛、福州中衛、 平海衛、泉州衛、興化衛」, 直隸永清等三衛,共牛三 千一百一十七隻。永清衛、寧山衛、興州後屯衛 「中 都留守司所屬鳳陽等九衛所,共牛一萬二百一十」 九隻。鳳陽衛、鳳陽中衛、鳳陽右衛、留守左衛、留守中 衛、懷遠衛長淮衛皇陵衛、洪塘湖屯田千戶所, 弘治八年、令除豁廣寧等衛屯牛、及折徵福建諸衛 所屯糧
按《明會典》:「弘治八年議准,南京廣洋等衛,洪武、永樂 年間俵散屯牛無存,每年造報虛冊,科害屯軍,悉令 除豁裁革。 凡屯種徵折,八年奏准福建行都司所 屬建寧、延邵三衛,都司所屬福州左等衛屯田,每石 折徵銀二錢五分,解京濟邊。」
弘治九年議准、南京屯田贓罰、貯給牛種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議准:南京屯田御史問理贓罰 等項,俱發屯所附近有司衙門收貯。遇有貧難屯軍, 告給牛種者,查勘支給。」 凡督比屯種,弘治九年題 准:河南各衛,除正操、守關、漕運等項旗軍支糧外,其 餘革去月糧,悉令屯種,辦納子粒。一應雜差,俱查餘 丁應役,准給口糧。
弘治十一年題准、洪川、順聖川屯糧徵折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一年題准、洪川順聖川地 土,每一頃徵糧三石,每分二頃五十畝,共糧七石五 斗,照舊徵草十束,於原定草場上納。願依前例折銀 者聽。」
弘治十三年,定「侵占屯田之罪。」
按《明會典》,凡侵占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凡用強占 種屯田者問罪,官調邊衛帶俸差操。旗軍餘丁人等, 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凡軍職舍餘及旗軍餘 丁人等,若侵種,不係用強,或不及五十畝者,依侵占 官田問罪,照常發落。」
弘治十五年准京衛新增地畝折徵。又令管屯官造 屯冊、送後湖交收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五年議准京衛新增地畝, 每糧一石,折銀二錢。尋議輕減,每畝徵銀一分五釐, 在京赴太倉,在外赴附近有司交納,放支官軍月糧。
凡稽查改併。弘治十五年奏准、後湖并南京戶部
及各衛所俱無《屯冊》。將今次清過屯田,行令管屯官 各造冊送後湖交收。仍將屯田頃數刻記碑陰,以圖 經久
弘治十六年、准浙江屯田折徵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六年題准、浙江除昌國衛 田畝數多、溫州衛田地膏腴外,其餘各衛所屯軍,全 納子粒六石者,每年本折中半。每石徵銀二錢五分, 附有司官庫收貯備支
弘治十七年,定成都、山東等衛所《折糧則例》。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十七年,議准成都右等衛所 屯地,山岡瘠薄,難納本色,每石折銀三錢。又議准山 東登萊沿海瘠地,照輕科則例,每畝三升三合。 弘治十八年,令歸併武平衛,屯入南直,又除豁河南 屯田。
按《明會典》、「凡稽查改併。弘治十八年、令直隸武平衛 屯糧歸併南直隸管理。其河南屯田冊」除豁
武宗正德二年令新增屯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德二年奏准,各衛所新增屯 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赴鄰近有司交納,間月放支 官軍月糧。」
正德三年、始差御史一員督理北直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正德三年題准每歲選差御 史一員,請敕督理北京并直隸衛所屯種,比較子粒, 禁革奸弊,年終更替。」北京巡屯御史始此。
正德六年題准、「各衛所屯田子粒。違限不完者、按察 司以下官住俸」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各都司衛、所屯田子粒,違限年 終不完者,先將都司及衛、所管屯并有屯糧官員之 家,截日住支俸糧。若經一年之上不完,將都司、衛所 掌印并按察司管屯官員,一體住俸。」
正德七年添設湖廣參政副使督屯。
按《明會典》:「七年,添設湖廣布政司參政一員,按察司 副使一員,提督屯田。」
正德八年,令各處添設僉事督屯。
按《明會典》:「正德八年,令各處按察司原無提督屯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