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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者,各添設僉事一員。」

正德十年奏准南京屯田銀兩。及造冊之例。又添設 陝西副使、專督水利屯田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十年奏准,各衛新增屯田銀兩, 俱赴本部銀庫收納,照例放支。 又議准,各衛屯糧, 遞年取獲通關備由造冊,俱送總督衙門類齊,差人 奏繳,不許仍前指稱解冊解力,盤纏科害屯軍。」 又 按《會典》,「十年,添設陝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專一提督 水利及屯田。」

正德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督屯。

按《明會典》:「正德十一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 提督北直隸屯田。」

正德十五年、令各衛屯糧、屯軍自納。湖廣新增田、以 七分撥軍舍承種。又令南京戶部、先時驗災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德十五年議准,將各衛屯糧 照數均派江北應天、橫海、 龍虎三衛倉,令屯軍徑自 上納,免其赴部告判。」 凡撥軍開墾。正德十五年題 准,湖廣各衛所新增田地,以十分為率,減除三分,其 七分撥軍舍承種納糧, 凡稽查改併。「十五年題准, 每年七月,南京戶部預委主事、都察院委御史各一 員,會」同過江驗看屯田。果有被災去處、即時督同軍 衛有司、踏勘輕重分數、造冊奏請、不許屯軍臨時告 災、以圖冒免

正德十六年議准、「錦衣等衛新增田畝加銀」

按《明會典》:「南京屯田,正德十六年議准,錦衣等四十 二衛新增田地,每畝加銀一釐,以補府軍左衛等一 十四衛屯田坍江無徵之數。」

世宗嘉靖四年准南昌衛饒州撫州千戶所屯田許令江西屯田僉事帶管

按《明會典》:「嘉靖四年題准,將南昌衛、饒州、撫州千戶 所屯田,坐落池州府地方,許令江西屯田僉事帶管, 凡詞訟干屯政者,聽其綜理,仍給關防,以便行事。」 嘉靖六年,詔限軍田,以劉天和督甘肅屯政。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嘉靖六年,詔:各該巡撫督率 管屯方面等官,查勘衛所屯田,其官舍軍餘占種年 久故軍之田,仍與領種,代納糧草。如軍見存無田者, 即令退還本軍為業。其領種故軍之田,一人止許一 分,一戶止許二分,其餘俱令退出。」

按《明外史劉天和傳》:「嘉靖六年,以僉都御史督甘肅 屯政,奏言肅州堡砦疏薄,賊易攻剽,故屯田日廢。今 括本衛丁壯及山陝流民,可得四千五百,中多矯健 善戰者。請於近邊密置墩臺,增其樓堞,俾居中耕牧, 遇警保寨。庶賊至無所掠,而屯作可漸廣。即甘、涼、莊 浪諸邊,皆可推也。」尋奏行弊當革者五,曰禁掊克,懲 占役,清湖場,審派撥,核侵漁。利當興者五曰廣開墾, 增墩堡,給牛種,興水利,恤屯兵。由是田利大興。 嘉靖七年令陝西諸省查革軍伴,并招遊民遊僧耕 沿邊地,兼給農器。

按《明會典》:「凡開墾」,「嘉靖七年,令陝西、山西、山東、北直 隸沿邊,提督巡撫、都御史查革軍伴,退回原衛所,并 招輯遊民、遊僧,編堡定戶,以耕邊地, 凡農具。七年, 令陝西、山西、山東、北直隸沿邊有司,給堡戶農器。 嘉靖八年,專設都御史,查理屯田,及定開墾、徵折諸 例。」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在京并直隸各衛所屯糧, 照南直隸事例,差御史一員領敕清查,三年一替。其 原設屯田僉事裁革後以屯田牧地,歲久法弛,設都 御史專一查理,後復罷之 凡開墾,八年題准,甘肅 等邊,凡開墾水地者,不分額內額外,俱照例三年方 行起科。南北山地,聽其儘力開墾,永不起科。各該將 領衛所,不必別僉屯丁,將所管步兵,比照《涼州定規》, 查給牛種,委官統領團種。其將領墾田百頃以上者, 撫按獎勵。三百頃以上者,奏請擢用。」備禦官軍,每年 正月初一日上班,願墾田者,分撥永昌、古浪。甘肅山 丹等衛所,荒田尤多去處,查給牛種犁鏵,給與本色 行糧,即委領班官員統率團種。領班官能墾田者,照 前例獎勵擢用。 凡設官管屯。八年題准、南京衛所 屯田,地方廣闊、巡屯御史周歲不能遍歷,請給敕印、 定限以三年為滿。又題准、在京并直隸各衛所屯種, 照南直隸事例、都察院差委御史一員領敕清查、三 年一替。其屯田僉事裁革。 凡屯種徵折:嘉靖八年 奏准、浙江蘭谿所屯田、并象「山縣民帶種本衛中前 千戶所屯田,照有司秋糧折銀事例,每石徵銀二錢 五分。」又令薊州三十三衛所,先年丈出屯糧餘地,自 八年以後,比照通州等衛地畝減徵事例,每畝徵銀 一分五釐,解納薊州庫,以備官軍折俸。又令遼東各 衛所,除見種屯田每五十畝辦納屯糧一分外,其餘 關銀、糧樣、田糧并贍軍、養馬、奏討等項各色,悉與革 除。 凡撥軍開墾八年議准甘肅等處屯田,除見種 成熟,不許更換外,今後凡有荒蕪堪種地土,止論人 丁。於一衛之內許令附近有力屯丁告頂。其衛所撥